李美荣
摘要:内地刑法;澳门刑法;犯罪中止
关键词: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规定了犯罪中止制度,二者的具体规定存在诸多差异,且各有所长,本文从对犯罪中止的认定、立法方式、共犯中止及处罚几个方面的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澳门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中止未遂)和犯罪未遂(障碍未遂)统称为犯罪未遂。此外,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具体规定亦存在诸多差异,本文拟对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犯罪中止的异同进行比较,为完善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提供一点建议。
犯罪中止的概念及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本条规定和理论界的观点,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实施至犯罪还未达到既遂形态这段时间内,一旦犯罪已达到既遂形态,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二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即犯罪之所以未达至既遂形态,完全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自动放弃了犯罪或自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通常情况下,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表现为行为人自愿放弃继续实行犯罪,以致犯罪不再进行下去,从而避免了犯罪既遂形态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