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理念下的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之完善

2016-01-15 10:33李兴平
关键词:正义补偿机制

李兴平

(兰州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1)

环境正义理念下的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之完善

李兴平

(兰州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1)

环境正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实现环境正义,既有助于正确地处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也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和人类自身的和解。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因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和政策体系不够健全、补偿主体和对象不清、补偿缺乏显著产权激励作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和相关补偿途径不够完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该区域环境正义的落实。本文将从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建设补偿标准评价体系,明确生态建设补偿资金来源,完善补偿渠道、方式和保障体系等建议来实现西部地区的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完善

生态建设补偿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环境经济手段。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起伴随我国西部地区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及补偿政策的出台,国内学术界就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开始探索研究,尤其就生态建设补偿依据、标准、形式、补偿主体及主体间统筹协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但须看到的是,国内外对生态建设补偿的研究和实践仍处于有待深入的阶段。一些理论上清晰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各种挑战;同时,在理论设计的补偿机制的各个环节也存在诸多缺陷。西部地区实施的生态建设补偿制度也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各方的利益冲突,特别是没有将生态、经济与社会相协调。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研究是一项涉及生态、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利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多学科交叉研究将成为今后的发展趋向。

环境与正义紧密相连,环境正义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保障人类社会的健康生存与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生态理想,生态文明是这一理想的现实化,生态理想的现实化有赖于制度变革和制度安排,即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实现了的生态理想是以一定的社会制度和制度安排为基础的。”[1]西部地区作为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和牺牲,这种付出应得到合理的补偿。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和公民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但由于这些项目及相关政策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因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和政策体系不够健全、补偿主体和对象不清、补偿缺乏产权激励作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和相关补偿途径不够完善等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该区域环境正义的落实和生态建设绩效的进一步提高。当前亟需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建设补偿标准评价体系,明确生态建设补偿资金来源,完善生态建设补偿渠道、方式和保障体系,以便促进西部地区生态和经济的平衡发展,协调生态建设地区和收益地区的利益关系,使得各地的利益得失趋于和谐和公正。

一、推进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是落实西部地区环境正义的有效路径

环境正义不仅是一种政治要求,而且也是一种道德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环境正义问题现已成为制约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矛盾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除改变资源配置政策,转变增长模式,优化经济结构外,还需要实施“回馈”自然的生态补偿制度。只有回馈和补偿自然,才能维护自然、社会和人之间的平衡。这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客观规律。

(一)环境正义的内涵

环境正义是生态建设境遇下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环境正义理念与环境危机紧密相关,但环境正义不是对环境危机的描述和诠释,而是如何实现人们在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对等。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把“环境正义”定义为:“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2]传统的正义观,不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都强调个体的公平、公正,但环境正义则主要关注的是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整体不公现象。所以说环境正义是指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使用过程中,所有主体都应受到公平的对待和参与,都享有合理的权利,履行合理的义务,最终实现环境权责的平等分配。这种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机会公平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基础的自然资源则应为他们提供平等的与其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机会;所谓结果公平,则指社会成员应公平地分配因合作而获取的环境利益。

环境正义主要分为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代内正义意味着同时代人公平地享有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一部分人的生存和发展,不能影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代价。区域间环境正义是代内正义的典范。区域间环境正义问题具体表现为区域间享有环境的不公。如西部地区是我国东中部地区重要的资源供应地和生态安全屏障,由于长期的过度开发导致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致使区域间环境公正原则并没有在该地区得到很好的落实。代际公正则指当代人在开发利用环境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对其加以保护以满足后代人的环境需求。

(二)环境正义与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的关系

尽管环境正义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等,但由于人们容易受经济理性的掌控,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时,经常在环境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大量的享受环境权利与保护环境义务之间的不公正现象。就西部环境正义而言,主要体现在区域分工、政策差异、收入差距和少数民族利益关系四个方面。首先是区域分工。西部地区作为我国的生态安全屏障,提供生态公共产品是国家功能区分工对西部的根本要求。西部地区承担生态建设重担,将付出巨大的投入成本和机会成本。既然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有着紧密的生态关联,作为生态受益地区和资源开发获益地区的东中部地区应该要合理地对作为生态和资源保护地区的西部进行利益补偿。其次是政策差异。“政策差异指国家为支持工业发展和实现赶超战略,推行不平衡发展战略,对东部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导致东西部政策的差异。”[3]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与政府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采取的赶超战略和改革开放后的区域发展不平衡战略存在一定程度的关系。所以协调生态建设供给者和生态建设受益者之间的成本和收益公正是保障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第三是收入差距。居民收入差距反映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2011年我国东西部收入差距仍较明显,东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分别为1.56∶1和2.17∶1。[4]西部地区因收入差距形成的社会不公进而影响到环境的不公。东部地区部分高收入者为提高生活质量需消耗更多的资源,但并没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另外东部地区也没有直接承担西部地区的生态建设成本,实质形成整体环境责任的不平等。第四是少数民族利益关系。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维护该区域自然生态利益,是发展民族经济,保持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西部少数民族分布区域大多自然条件较为恶劣,自然生态的恶化和破坏严重地制约着这些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本世纪以来,西部民族地区围绕自然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引发的个体和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这类事件也证明,保护和改善西部的生态环境,维护西部少数民族的自然生态利益,事关西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所以在处理西部地区生态经济建设中的民族关系时,最根本的任务是要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愿望,构建保证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补偿机制,合理分担民族地区进行生态建设付出的成本。当前我国正处于优化经济结构、改变制度环境和转换增长动力的转型新阶段,同时也在创新发展模式,将会更加注重统筹协调发展,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来保护生态环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来激发社会活力,协调社会利益,所以从罗尔斯的“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正义原则来看,构建区域生态建设补偿机制是落实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

二、西部地区现行生态建设补偿“正义性”缺失的主要表现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中央政府对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及相关政策在不断发展,并初步形成以政策法规体系为支撑、以重大战略规划为导向、以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为主要形式的生态建设补偿构架。这些项目和政策的推进极大地调动了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和公民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但由于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出现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和政策体系不健全、补偿主体和对象不清、补偿缺乏产权激励作用、补偿标准过低和相关补偿途径不完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西部地区环境正义的落实。西部地区现行生态建设补偿“正义性”缺失的主要表现为:

(一)缺乏统一健全的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和政策体系

区域生态建设补偿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只有从系统的角度考虑,才能达到整体效果最优。从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实践来看,相关补偿政策基本上以生态建设配套政策的形式出现,其目标是保障项目的完成,而非激励生态利益相关者参与生态建设。生态保护由农、林、水利或环保等多部门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由各部门分别制定并以法规形式制度化,这使得各个生态建设项目和政策设计往往与维护与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整体性要求相冲突,而且政策具有强烈的部门色彩。如林业部门组织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政策明确规定对参与农户要给与一定的现金补助;但水利部门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所涉及的退耕还林工程,对参与农户是否补助、补助多少并没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即使在同一部门内部,也会出现补偿政策不一致的情况。如林业部门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偿对象仅为国有林场的管护者,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公顷每年26元;如划归为中央财政生态效益补偿,则补偿对象扩充到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补偿标准也提升为平均每人每公顷每年75元[5]。部门多头负责,由于缺乏补偿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也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容易产生部门利益化和利益部门化,最终导致补偿政策在基层难以落实。

(二)生态建设补偿主体和对象较为模糊

西部地区实施的各项生态建设工程,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是生态建设补偿的主要承担者,但就补偿实践来看,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补偿主体和对象模糊不清的现状。例如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是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工程,由于受益范围覆盖全国,中央政府应该是该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者。但这项工程却采取了中央、地方和群众三方投入,以地方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投入机制。西部地区目前存在的严重生态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土地等资源长期利用不合理所导致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问题在代际之间积累的结果和改革开放后该区域实施赶超战略和区际不平衡发展战略所导致的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在区域之间转移和积累的结果。所以要以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和居民承担较大比重的治理责任,既不合理,也有失正义。另外,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还存在补偿对象缺失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一些生态建设工程补偿对象的局限性。这种情况尤其反映在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和自然保护区工程建筑中。天然林保护工程所属林权既包括国有林也涵盖集体林,但工程对规划入天然林保护区的集体林和私人林并不给予补偿。自然保护区因禁止所在地居民进入和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得不到任何补偿。其次是将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地方政府排除在补偿对象之外。按照我国生态建设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县级政府一般是重点生态建设项目的具体责任主体,一些生态建设项目如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等,多数要求地方县级政府提供一定的配套资金和工程执行、管理费用。由于西部地区经济落后,实施生态建设项目的县财政普遍紧张,甚至相当一部分还是国家级贫困县,根本无力承担这笔资金。经费不足反过来又影响了生态建设工程的预期推进和实施效果。

(三)生态建设补偿缺乏显著的产权激励作用

西部地区在实施生态建设工程过程中,为激励农牧民和其他投资经营者积极参与生态治理,采取将林木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延长土地承包期等产权优惠政策提供给他们的具体措施,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因林地使用权的限制性比较强、生态林受益低下、林木处置权缺乏交易等原因,对农牧民等生态建设参与主体的激励作用极其有限。产权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不论是增强西部地区农牧民进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还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都必须建立健全的生态产权制度。完善的生态产权关系,既能满足生态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收益预期,也能够有效约束各种不利于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短视行为,从而有利于协调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西部地区现行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尽管经济补偿种类较多,比如既有对农牧民的钱粮补助,也有产权激励和税收减免等政策,但由于生态资源产权制度的不完善,致使这些项目的实施基本还得靠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自上而下的推进,农牧民参与生态建设的动机主要还是政府强制的结果。另外,在生态建设补偿过程中因忽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得补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普惠政策,从而又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对农牧民的激励作用,削弱了补偿政策的实效性。

(四)生态建设补偿标准过低且缺乏严格的科学性

生态系统服务的公共物品特性及强烈的外部性,决定了农牧民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损失和投入能否得到政府的补偿。而政府补偿标准不仅影响着农牧民的参与意愿,更制约着他们在生态建设中的投入力度。就当前西部地区生态建设项目执行的补偿标准来说,存在明显偏低的问题。拿成本补偿而言,最新生态补偿标准为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向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农户分别提供每年每亩70元和105元的现金补助,[6]该项补偿标准甚至不足以支付农民购买种苗的费用。另外补偿标准的制定也缺乏严格的科学性。以退耕还林为例,补偿标准没有体现出不同区域的损失差异,也没有考虑不同林种的造林成本和收益差异,国家只是简单把全国划分了几个大区,每个大区内实现统一的补偿标准。因退耕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及退耕地产出效益的巨大差异,形成严重的政策效应不均衡结果。而且补偿标准也缺乏动态管理。现行补偿标准在执行期内,没有综合考虑到农产品市场价格、国家农业补偿政策等变化因素的影响而进行动态调整。尽管国家在第一轮补偿期限到期之际,做出对生态林、经济林和草场分别再延补8年、5年和2年的规定,对农牧户的生活补助不变,但粮食损失补偿标准却减少一半。在粮食市场持续上涨的背景下进行这样的调整严重影响到了农牧民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意愿。

(五)生态建设补偿没有体现“受益者付费原则”

目前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基本上以政府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进行补偿,与生态受益的横向区域间、流域上下游间、不同社会群体间的补偿途径几乎没有,这与“受益者付费”的环境正义原则不相协调。生态环境这种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效益外溢效果。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地方政府往往只考虑本地区利益;对效益外溢的地方性公共产品进行成本效益计算时,也仅仅考虑本地区产生的效益与成本,于是产生成本大于效益的情况。所以在没有得到应得补偿的条件下,地方政府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会与该项服务的社会最优化水平距离较大,与之相关的财政活动也大大低于应有的规模。向东中部地区提供大量生态服务的西部地区,是我国社会经济欠发达和贫困问题最集中、最严重的区域。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西部多数地区自身根本无力提供生态建设服务所需的财政资源,西部地区在财力透支的条件下还要负担为其他地区提供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这显然违背了环境正义的原则。

三、完善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西部地区生态建设状况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本地区及东中部地区的生态安全,而且还影响整个国家生态系统和全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现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7]只有完善的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制度,才能有利于协调各区域生态与经济利益关系的分配,有利于区域之间、群体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正义性和社会发展协调性的实现。

(一)坚持以公平性为核心的生态建设补偿原则

正义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原则。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制度的本质功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定的规范,所以制度自身必须公正,否则它就难以得到人们的认同和遵从,不仅不能调节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还会产生和加剧一些冲突。正因如此,人们对于制度,首先就要考量它是不是公正的,用公正这个尺度对它进行评价。如果制度得到了否定的评价,即人们认为是不正义的,就需要进行改造或完善。环境正义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保障人类社会的健康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提出环境正义是基于西部地区“人与自然不和谐,人与人环境权益分配不均衡、环境权益与环境义务不对称”现状的发展要求。[9]除效率原则与可持续性原则外,公平性原则是实现环境正义所要遵循的最主要原则。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应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因环境不正义的受损者必须依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必须给予充分而合理的补偿。生态建设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如果不对提供这种正外部性的经济主体进行补偿,那么这种外部性将会很难持续。西部地区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所做的贡献和牺牲应得到合理的补偿。生态补偿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生态受益地区和群体应该将部分财富和受益补偿给西部地区,增强西部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缩小区域差距,促进社会正义,使西部地区也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建设补偿标准定价体系

生态建设补偿标准既是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的主要内容,也是构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的难点。生态建设补偿目的就是“通过对参与生态建设主体所付出的超越其义务范围以外的成本进行经济补偿以提高其经济收益,通过对参与生态建设主体所付出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以弥补其收入损失,从而激励经济主体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10]生态建设补偿标准要与公平原则保持一致。确定生态建设补偿标准的依据,一是私有产权主体和地方政府因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所遭受的生态权益损失及额外承担支出的费用;二是生态系统外溢量。所以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定价体系,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机会成本。西部出于保护生态的需要,必然会丧失发展机会而做出牺牲。目前西部实施的补偿标准,实际上仅仅考虑原来种植粮食的机会成本,还没有考虑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二是通货膨胀。目前的最新补偿标准是2007年政策,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得生态系统服务品的相对价值不断提高,这些年来。西北地区仅种苗成本一项就上升为每亩150元以上,政府退耕还林补偿标准远低于实际造林成本付出。[11]我国生态建设补偿标准定价体系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欧美生态建设补偿标准定价经验尤为值得借鉴。如美国的CRP项目(保护与储备计划),政府鼓励农场主退耕,农场主根据项目管理局信息自愿决定是否参与,如果参与项目就做一个退耕申请书,由政府根据EBR(环境效益指数)评价体系给申请书打分,然后依据分数高低确定是否允许退耕还林。如允许退耕还林就能根据申请书中所希望得到的补助数量从政府得到补贴。作为一种激励式的环境保护政策,生态建设补偿标准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应有所不同。当前我国主要按照生态系统类型转换的机会成本测算补偿标准;但从公平性来考虑,依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来定价会更为合理,这也是今后努力发展的趋向。

(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拓展融资渠道

西部地区由于更多地承担生态建设和保护功能,其经济活动必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丧失发展机会而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那么主体功能区战略也将难以得到落实。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并没有包括生态建设补偿内容,亟需把生态建设补偿纳入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范围,来体现最基本的公共需要。中央财政新增财力要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预算,重点帮助西部生态补偿贫困地区解决财力不足的问题,来有效促进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在提供公共服务事权分配上,改革过去按事务隶属关系划分的方式,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提供公共事务方面的事权,完善财力与事权匹配的财政体制。同时要逐步健全生态利益相关方公平补偿的市场交易制度和自愿协商制度,并在此制度安排下,尝试由生态服务功能地和受益地双方共同设立的生态建设补偿共建基金,专项用于跨区生态建设和生态治理。另外,还要进一步拓展生态建设补偿融资渠道。原来的单一生态建设融资渠道已不能充分体现“受益者付费”的补偿原则。借鉴国外经验和社会治理理念,生态建设补偿融资方式应由政府主担逐渐向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多元分担的投融资机制转变,拓展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投入渠道。对于西部大江大河上游的水源涵养服务,由于交易成本较高,向受益者直接收取生态建设补偿费的方式暂不可行,但如以生态税形式进行补偿,交易成本则会变很低。

(四)优化生态建设补偿方式选择

目前对西部地区的生态建设补偿方式主要是现金补偿和实物补偿,这种补偿也称之为“输血型”补偿,这种补偿对实施退耕还林或退牧还草工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表象来看,该补偿方式给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付出一定的现金或粮食补偿确实能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补偿容易转化成消费支出,并不能真正提高被补偿者的后继发展能力。还有一种补偿方式称之为“造血型补偿”,这种补偿是“指政府或生态系统服务购买者运用技术投入、项目支持、政策扶植等方式,将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安排到受偿区域。”[12]该补偿方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帮助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建立持续有效的自我发展机制,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发展能力。从理论上来说,“造血型补偿”应是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的首选,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要考虑西部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对补偿方式的接受意愿和可持续生计两方面的因素,应选择灵活、合理的生态建设补偿方式。

(五)健全法律机制、市场机制和生态建设效益评价机制

当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最主要的缺陷就是立法进程的滞后,还有就是产权不清,生态建设效益评价机制不科学等问题。首先就法律机制来说,由于生态建设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协调,在利益协调的过程中,如果交易成本过高,那么生态建设补偿就难以进行,法律机制的主要功能就在于节省交易费用,保障生态建设的顺利实施。近年来,我国尽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就生态建设补偿自身来说,仍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如果长期把生态建设补偿作为政策问题看待,那么西部地区生态保护和改善作用也将难以长效。只有加强生态保护立法,才能为生态环境补偿的实践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可考虑逐步建立起中央立法和地方法规两级保障体系来促进生态建设的进行。其次就市场机制而言,由于生态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国家、集体、企业、农牧民等不同的主体,这些主体所追求的利益不同,他们的经营动机就不同。从国家角度看,追求的是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社会的发展,集体追求的是集体经济的发展,而农牧户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增加。虽然良好的生态对西部地区所有的农牧民都有好处,但当前西部地区农牧民还没有发展到追求生态需要的这一层次。所以要根据不同主体的利益目标,对产权进行划分,管理权属于国家,所有权属于集体,农牧户或其他主体具有使用权。通过对不同主体进行明确的权利划分,才能做到产权清晰,从而产生激励作用,提高生态建设的效益。“产权界定越明确,对产权主体的激励就越大,资源配置的效率就越充分,社会的总效用就会越高。”[13]当然在产权明晰条件下,还可以促进产权交易,来调节不同主体的利益。最后就生态建设效益评价机制来说,由于当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绩效基本由本部门上级机构监督和评估,缺乏第三方的监管和评价,这种本位主义方式很容易导致生态效益评价目标和结果等的扭曲。为保证生态建设补偿政策的公平合理,国家应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规范西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评估和奖惩制度,使补偿资金能够更好发挥引导、评价和激励作用。

四、结语

环境正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实现环境正义,既有助于正确地处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也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和人类自身的和解。这是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西部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主体功能区,其生态状况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本地区及下游和周边广大地区的生态安全,而且影响整个国家的生态系统和全国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我国实施生态建设补偿政策以来,如何协调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改善之间的关系和完善生态建设补偿机制便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总体而言,学者们的研究重点大多停留在补偿资金的筹集方式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上,如陈思涵、武沐、刘嘉尧[14],王信、尹杞月[15]等学者的成果,他们所提的模式和建议较为理想化,难以付诸实际;一些单一的定性分析研究成果,尽管也提出了一些完善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如黄志勇、苏勇[16],刘慧琴、郑元宁[17],王跃生、韩忠欣[18]等学者的研究,但普遍缺乏系统性研究;还有些定量分析研究成果,如段美萍、刘敏[19]等学者的研究,由于其建议体现在补偿原则上,缺乏具体实践指导价值。如前所述,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利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优势,在已有国家相关部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借鉴国内外生态建设补偿的实践经验,才能切实解决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的现实问题。只有对西部地区进行有效的生态建设补偿,才能有利于改善该地区的生态环境,为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有利于协调各区域的利益关系,促使整个国家走上一条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和谐发展道路。所以,完善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是落实该地区生态建设任务的根本保障,也是实现该地区环境正义的有效途径。

[1]郭 蓉,李 伦.生态伦理:从生态理想到生态文明[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6):65-68.

[2]李 奕,韩 广,邹 甜.浅议美国的环境公正[J].中国环境管理 ,2004,3(3):24-26.

[3]陈祖海.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65.

[4]2011年全国各地区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EB/OL].http://www.askci.com/news/201206/12/121516761268.shtml.

[5]刘 燕.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及配套政策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79.

[6]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zwgk/2007_08/14/content-716617.htm.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52.

[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9]张 斌.环境正义理论与实践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9:94.

[10]韩东娥.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研究:以西(中)部地区为例[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12:4,5.

[11]董小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平”缺失与生态补偿机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1):41.

[12]徐中民,等.甘肃省典型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43.

[13]陈念东,张春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学分析[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3):58-63.

[14]陈思涵,武 沐,刘嘉尧.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及其重建模式研究:以跨区域补偿和生态效益市场化为例[J].青海民族研究,2013,24(1):58-61.

[15]王 信,尹杞月.建立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探讨[J].生态经济 ,2009(2):161-164.

[16]黄志勇,苏 勇.西部生态补偿机制创新研究[J].经济纵横,2012(4):59-62.

[17]刘慧琴,郑元宁.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以贵州为例[J].开放导报 ,2011(4):109-112.

[18]王跃生,韩忠欣.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难题:制度经济学的分析[J].经济纵横,2002(4):12-15.

[19]段美萍,刘 敏.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探析[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8(1):41-45.

On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n the Western Area to Perfect under the Idea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LI Xing-ping
(The Marx’s College, The Finance and Economics of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101, Gansu, China)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is the essential condi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not only can help to deal with the interpersonal social relations and the eco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correctly, but also can realize the reconciliation between man and nature and the human beings.The west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compensation for the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n the process of concrete practice and policy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compensation subject and the object is not clear, lack of significant property rights and incentive compensation,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is not reasonable and the compensation way is not perfect, these factors to a certain extent, aff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ional environmental justice.This article will build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standard of the evaluation system for ecological construction,ecological construction compensation of the funding sources; consummate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channels, ways and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of the western regi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compensation; mechanism; perfection

F205;F592

A

1673-9272(2016)03-0001-07

10.14067/j.cnki.1673-9272.2016.03.001 http://qks.csuft.edu.cn

2016-03-12

2014年甘肃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西部地区生态建设与民生发展协调机制研究”(14YB065)。

李兴平,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E-mail:xingpingli@lzu.edu.cn。

李兴平.环境正义理念下的西部地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之完善[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3):1-7.

[本文编校:徐保风]

猜你喜欢
正义补偿机制
基于改进k-means算法的可见光通信非线性补偿技术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创新完善机制 做实做优考核
自制力是一种很好的筛选机制
解读补偿心理
谈电力客户无功补偿运行管理中的难点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皮革机制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打基础 抓机制 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