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2016-01-30 02:27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2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主管部门



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或所咨询问题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问与答】1

1.当事人不服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少时间?

答: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1 2016年第1期解答的问题:1.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企业,没收其兽药的金额较大时, 该企业是否享有听证的权利?2.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涉及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表示?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应当如何填写?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6年第1期第96页。当事人对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兽医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解答】

1.发布兽药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2.在屠宰加工环节,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对销售含有“瘦肉精”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兽药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吗?

3.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可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吗?

(责任编辑:白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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