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佳
被过度娱乐消费的“基情”,让残忍的强奸变成了笑话甚至狂欢。
去年,许多人在微博上用一种幸灾乐祸的心态评论和转发了这条新闻:
2015年7月30日凌晨,嫌疑人彭某在家中观看了黄色光碟后,驾摩托车来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年丰果园,见到了在园内简易木棚睡觉的陈大爷后,便上前攀谈。陈大爷拒绝和其交谈,彭某便将陈大爷按倒在床,捆住其双脚进行了猥亵,并抢劫了陈大爷的随身物品。其间彭某蹂躏陈大爷近一个小时,并称早已盯上了他。最后陈大爷借机躲进树林逃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8月3日,彭某在警方缉查的压力下,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抢走物品。
今年的1月15日这个曾被广为调侃的残酷事件有了结果: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2000元。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在这个残忍“笑话”的背后,存在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为什么施暴者的罪名是抢劫吸毒,而不是性侵?
面对强奸,没有法律撑腰,男性成了弱势
长久以来,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保护对象为妇女和儿童,并未将强行与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认定为犯罪。所以,成年男性被性侵案件,既不属于强奸也不属于强制猥亵。而对猥亵和强奸成年男性是这样定罪处罚的: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