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2016-01-31 08:04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简易程序法律援助

田 燕

(541006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浅析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田 燕

(541006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项国家责任,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是公民享有的权利,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每位参与到刑事诉讼的公民享有均等的机会实现司法正义。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建立,而且其作用也到了切实有效发挥。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较晚在立法层次、运行机制、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多问题,制约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功能的发挥。

刑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

一、刑事法律援助理论

法律援助制度发源于英国,英文为“Legal Aid”,各国译法不同,我国在立法、司法和法理界一般采用了“法律援助”这一表达。目前程序法中刑事诉讼法运用的较广泛。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采取措施,为经济困难或特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国家利用其强制力为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为保护公民平等、民主权利,维护人权,这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同时援助费用往往是由国家承担,一般由财政拨款支持。另外,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具有特定性,被提供法律援助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一般是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被告人;刑事法律援助具有专业性,提供法律援助一般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提供法律辩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但发展快。2003 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更彰显着我国在人权意识上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受制于我国现有法律体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规定与实施上还存在较大挑战,理论界、实践界都力图使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继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使其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更好地发挥。

2003年9月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行政法规。《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该条例的进步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第一,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明确化。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二,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例》具体规定为:其一,规定了刑事被害人因经济困难,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律师的帮助;其二,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些新的规定拓宽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第三,明确法律援助的义务由律师承担。第四,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规范化、组织化和体系化。第五,资金来源多样化,以国家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支持。第五,完善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具体援助程序,并规定了责任以及处罚机制。自 2003 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逐步完善、更加成熟,但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亟需研究改进。

三、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低

在社会地位和职权配置方面,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强制力去要求公检法三部门与其紧密配合,让其执行法律援助权力。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也不重视和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导致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时,没有及时甚至根本没有将申请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被告人申请即使被转交,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援助时,司法机关也不给予充分配合,甚至有些司法人员认为凭借自身的办案经验便可断案,无需法律援助机构派出的律师插手。

(二)法律援助人员配备不足

我国目前虽已在各地建立起了法律援助中心,但法律专业力量有限,无法从根本上满足援助需要。据统计截至到 2011 年,我国已有 3600 多家法律援助机构,成立了6 万多个相应的工作站,工作人员 1.4 万,其中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只有 5 千人左右。除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外,还有 22万名律师和 6.73 万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但这些人员均属于非固定的援助队伍,可见我国严重缺乏稳定、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

(三)刑事犯援助的范围小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虽有所扩大,但并无实质性变化。一般情况下,罪行越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迫切性也就越大。从此角度看,《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就可能导致一些罪行较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符合这些条件无法得到法律援助,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可能得到法律援助。同样由于被害人没有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即使其权利严重受损,而自己行使权利的能力严重不足,也无法获得刑事法律援助,这些都可能导致法律援助的实质不平等。尽管《法律援助条例》对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作了规定,但由于缺乏《刑事诉讼法》的有力支撑,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四、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将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入宪

法律援助制度维护了宪法层面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宪法实践,不仅具有实践意义,也具有一定的规范意义。在宪政的制度背景下,政府作为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负有法定的职责实施法律援助计划,构建法律援助制度,这就需要通过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对法律援助行为作出专门的规定。

(二)加快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创设

所谓公设辩护人制度,指在法律援助机构配备公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公职律师是国家的公务人员,与国家规定的公职人员享有同样的福利待遇。公设辩护人制度强调刑事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一般在刑事案件上,许多国家多采用指定公设辩护人进行辩护的制度。例如,美国在政府机构设立了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来承担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指定辩护责任。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可以很好的体现刑事法律援助中国家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日等国的先进经验加快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创设,以增加我国公职律师的数量。

(三)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1)扩大刑事法律援助主体适用范围。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问题解释37条规定刑事法律援助仅是针对特定案件被告人。在实务中被害人同样面临相应困难,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趋势。德国和挪威等国均将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也确定了被害人的受援助权利,我们也应考虑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到被害人,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全覆盖。

(2)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简易程序本质是以牺牲被告人经正当诉讼程序审判的权利为基础而实现诉讼高效的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压力与日俱增的结果。但在实际简易程序中,很多被告人法律知识匮乏,无法从法官简单的制度介绍中全面了解简易程序适用的意义及后果,更不能判断适用简易程序是否真正对自己有利。假如每个被告人都被指派一个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在场提供有意义的法律意见,被告人根据律师意见再做出是否承认指控的罪行以及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那么案件的公正性和诉讼高效便捷的目的就能同时实现。

五、结语

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提高,刑事司法文明程度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体制下,贫富两级分化不可避免,经济资源的享有与司法资源的享有成正比也不可避免,那么如何使拥有较少经济资源的公民同等地享有司法资源、同等地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是国家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最重要的是转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错误观念,同时还要多措并举,如健全刑事法律援助的立法体系、完善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建立自主选择下的公职律师援助模式、建立刑事法律援助的保障机制等,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挥其应有功能。

[1]易清.加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思考[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3).

[2]许冷.刑事法律援助亟需精细化管理—对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技术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2.

[3]王宏翼.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N].大理学院报,2005

田燕(1992~),女,汉族,山东滨州人,法学硕士,广西师范大学,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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