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虐待儿童问题引起的法律思考

2016-01-31 22:48丁俊涛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关键词:幼童家庭成员刑法

丁俊涛

(200000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

由虐待儿童问题引起的法律思考

丁俊涛

(200000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

近几年来,关于虐童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遭受虐待与忽视俨然已成为造成儿童意外伤亡的第一杀手,成为全球日益关注的重大问题,儿童遭受虐待与忽视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的,应当引起全社会密切关注,然而我国法律在虐童问题上的不足,使得一些涉及虐童事件的嫌疑人很难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应该深度关注虐童行为,以有效打击虐待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而维护社会和谐,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虐待儿童;虐待罪;立法完善

一、我国虐待儿童问题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虐待儿童问题的现状

近年来,各种虐童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眼球。根据国际儿童基金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威胁各国儿童人身安全与健康成长的各个因素中,虐待越来越成为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广东汕头虐童案,山东聊城虐童案,浙江温岭虐童案,件件触目惊心。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的儿童虐待比例较高,而且乡村发生率高于城市。

(二)虐童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1.儿童、家庭、社会方面

(1)儿童个体因素。由于孩子普遍年龄较小心智发展尚不成熟,他们缺少相应的生活积累,社会经验不足,导致其自我保护能力与维权能力较差,遭受施暴者虐待后又因畏惧心理不敢说出来,导致行为人不能及时给予其法律处罚,这在某种意义上不利于儿童保护工作的开展。

(2)家庭因素。家庭经济条件差、工作不顺利、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家庭成员不和睦等都是孩子父母或监护人虐待儿童的重要原因。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大多被虐待儿童的父母在童年时期也遭受过虐待。

(3)社会因素。受我国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理念和“不打不成器”的教育观念的影响,在家庭和学校中存在着广泛的体罚儿童现象,还有教育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很多非正规的办学机构并未达到办学资格水平而办学,而这些教育机构的教师职业道德往往不高。各地教育部门没有发挥强有力的监管作用,因而导致了很多悲剧的产生。

2.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现有法律在处理虐待儿童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以温岭虐童案为例,2012年10月23日,网络曝光了浙江温岭某幼儿园幼师颜某涉嫌虐童的照片,颜某提着男童双耳使其离地20公分,颜某满脸微笑男童却嚎啕大哭,此后相继又曝出其将幼童倒插垃圾桶强迫男女幼童接吻的图片,事件一经曝光,10月24日,温岭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并对颜某采取强制措施。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就此释放了颜某。

3.刑法在虐童行为规范上的缺陷

(1)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缺点。寻衅滋事罪,从表面上看虐童女教师颜某对幼童殴打、辱骂取乐的行为或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实则不然。首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是具有“流氓动机”。其次,寻衅滋事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而虐童教师颜某的行为只是侵犯了幼童的人身权利。由此可见,以寻衅滋事罪对虐童女教师进行惩处并不恰当。

(2)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缺点。故意伤害罪从理论上来说,凡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应当包含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虐待儿童行为法律实践中也有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做法,如广东番禺虐童案。然而,故意伤害罪必须要求行为人所造成的伤害为轻伤以上的后果,这样法律实践中就易出现重罪轻判的后果,难以发挥刑法惩罚和威慑的功能。

在处理非家庭成员的虐童行为时,不论是适用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暴露了现行法律对受虐儿童保护的不足。

二、关于我国虐童案件的法律规制及缺陷

(一)我国目前关于虐童案件的法律规制

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等法律中都有所规定,但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笼统性规定。

(二)我国虐待儿童法律规制的缺陷

1.中国现有立法针对性不强,且缺乏可操作性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虽然都规定了禁止虐童,但其中大多数都是原则性、号召性的规定,既缺少立法针对性在法律实践中又缺少可操作性,在某种程度放纵了施虐者的违法行为。

2.《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不尽合理

首先,我国刑法中只有关于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规定,当遇到非家庭成员,不能对非家庭成员虐童行为定罪量刑或出现重罪轻判的情况,这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其次,法律规定虐待罪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而现实中虐童行为大多是持续发生的不可能一次就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多数被人发觉的虐童行为可能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再次,虐待罪属于亲告罪,不告不理。这就需要受害人承担告诉义务和举证责任,然而虐童行为的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缺乏诉讼能力,更无法承担举证责任。

三、如何解决我国的虐待儿童问题

(一)从儿童、家庭、社会方面来看

1.从儿童、家庭方面来看

儿童自身方面,要加强对儿童的自我保护教育。其次,如果性虐待已经发生了,教育孩子千万不能忍气吞声,被施暴者的恐吓所吓怕,应该教育孩子勇于揭发犯罪,保护自身合肥权益。

在家庭方面,家长要纠正个人认识错误。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对孩子有耐心,注意言传身教。再次,各位孩子家长要学会寻求其他家庭成员的帮助,也要认识到自己的不足。

2.从社会方面来看

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去提高儿童虐待防治工作水平,呼吁全社会加大对虐童问题的关注。

(二)完善我国有关虐待儿童的法律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教育部门在监管方面也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加强对幼儿园资质的审查、对教师资格的考核等都应该加大力度。

2.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近年虐童问题日益严重,增设虐童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围绕虐待罪的修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我国刑法虐待罪规定主体只能为具有一定关系的家庭成员,或许可以把“家庭成员”修改为“具有某种教管、监护关系”的机构或个人,这样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社会福利机构员工虐待幼童的行为,保姆虐待儿童的行为都可以通过刑法来评价。

(2)降低虐待罪的入罪标准。《刑法》中未对虐待罪的“情节恶劣”做出明文规定。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当发生偶然的、未达到轻伤以上的虐童行为时,刑法无法对其作出评价。因此虐待罪应当规定为虐待他人进而造成他人身心损害或虽尚未造成损害但将他人置于危险境地有可能给他人造成身心损害的行为,都构成虐待罪。

(3)改自诉为公诉。刑法把虐待罪规定为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但对于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儿童而言,是根本不可能进行自诉的,因此,应当将虐待罪由受害者自诉改为公诉,使司法机关由被动介入变为主动介入,强化司法干预,切实实现对儿童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四、结论

虐童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儿童身心健康,保护受虐儿童的合法利益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对虐童方面刑事立法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不足。因此,应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和相关专门法律制度,建立保护儿童权益和儿童虐待防治的完整体系,实现对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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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俊涛,(1983~),男,汉族, 河南省郸城县人,律所副主任,刑事诉讼部主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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