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问题

2016-01-31 08:04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知情权人格权隐私权

肖 润

(550001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浅析社会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问题

肖 润

(550001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在西方国家,立法中将公民的隐私权是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而对待,而在我国,人们对隐私权的认识还有所欠缺,因而隐私权的限制问题就显得很模糊,尤其在提倡发展大数据的今天,人们享受着互联网的便捷,但同时也面临隐私权遭到无端侵害的威胁,社会型公众人物隐私权在这一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我国的立法针对这一问题至今为止基础仍比较薄弱,因此对社会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问题进行研究有其重要的价值。

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媒体的发展速度也变得飞速,物质财富增加的同时也导致人们不再满足于物质财富的丰裕,转而出现更高层面的追求,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无端地暴露,尤其在全面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也变得更加强烈,但是当公民的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发生利益冲突时,隐私权就必然被迫的做出一些让渡,就如西方国家的一句法谚“高官无隐私”,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问题模糊不清,并且没有关于这一方面的明确规定。

一、社会型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针对“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如果追其根源则源自于美国的一个案例,在判决巴茨和柯蒂斯公司案件时,明确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是指对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行为上对公民影响的程度。”[1]242。在我国,并没有明确地界定公众人物的具体含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没有统一的认识,综合众多学者的分析与概述,用概括式的方式表述,公众人物可以区分为政治型公众人物和社会型公众人物,社会型公众人物,如演员、歌星等一类人物,他们活跃在社会的各个舞台之上,为了社会事业的发展,通过特殊的表现形式取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以此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丰富人们的业余生活,本文以社会型公众人物为视角,分析这一主体的隐私权限制问题。

针对隐私权,王利明教授将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私生活领域内对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事务自主决定和控制的人格权。”[2]482隐私权细化为“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对于怎样界定社会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限制其隐私权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困难。

二、探析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的因素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人格权,必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也并不是说每一公民的权利都要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社会型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虽然也在公民的范畴,隐私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公众人物区别于普通民众而且这一区别对待的方式并不违背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平等并不是说要一视同仁、一刀切来对待,而是作为相等来看待,这才是平等的核心内涵。”[3]因为公众人物的知名度依靠的是新闻媒体报道,因而他们的某些信息必然要被民众所知悉,所以在坚守底线的情况下对社会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有其必要性。

(一)职业的特殊性

社会型公众人物之所以活跃于社会的舞台,要依靠知名度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是因为其职业的特殊性,他们发展前景的好坏完全取决于社会大众的支持。就如著名导演张艺谋也说过,一个演员除了自身的演技之外,炒作和绯闻是必不可少的,很多演员也会为了得到关注而制造花边新闻,职业是人们为了追求生活而必须去从事的事务,每个人的职业选择都是自由的,可以说职业就是人们的一种权利,社会型公众人物同样也是为了追求优越的社会地位而从事演艺职业,其社会地位与民众的关注是息息相关的,他们拥有异于常人的社会地位,就必须要让渡一部分的隐私。

(二)与知情权的冲突

根据网络媒体报道和宣传,我们常常会了解到某明星用什么样的奢侈品、个人资产超过多少、在何种高档场所进行消费等相关的信息,他们作为公众人物,享受着异于普通民众的待遇,拥有优越的社会地位,他们有隐私权而民众拥有知情权,所以二者在特殊情况下就必然会产生冲突,在民众的知情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互冲突时,根据学界理论就要坚持容忍合理损害的原则,“就是在必要的时候,对于妨害自己权利行使的合法行为,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应该做到容忍损害。”这一原则表现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时就是指公众人物在人民大众那里获得较多的利益,就应该无条件的反馈给大众某些个人隐私方面的利益,例如某电影明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因为较多影迷的支持,所以影迷可以知道他的某些私密信息,所以这一类案件出现在法院时,法官就根据容忍合理损害原则进行判定,如果要追究侵害人的责任,为了公平合理,就要由公众人物举证证明侵害人有恶意的存在,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概言之,为了协调民众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权利冲突,有时就必然的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

此外,在协调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时候,也要坚持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主体有权行使其权利,但是不得超过法定界限,民众在行使自己知情权时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利以此来损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例如民众可以知道某明星恋爱对象、是否结婚生子、最近忙于何种影视事业,这些信息都是合理的知情权行使的体现,但是民众不可滥用自己的知情权,将完全属于个人隐私的两性生活曝光于网络,这就超过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底线,侵害人也必然会因违反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

公众兴趣是指民众想要了解社会型公众人物行为的欲望。公众人物从社会大众那里获得丰富的利益,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就是因为丰裕利益而必须牺牲的部分隐私权,但是也必须是控制在合理兴趣的范围之内,对于一个正在当红的明星,广大民众对于该明星的婚恋、家庭、个人兴趣等信息极为关心,只要媒体报道的事项不违背善良风俗,不是恶意进行人身攻击,不是病态式的关注该当红明星,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这一说,公众人物也不能凭借他们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来抵制新闻媒体的合理报道,民众对于社会型公众人物的合理兴趣无疑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但是反之将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例如艺人姚贝娜捐献眼角膜手术遭到偷拍的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原本一件充满社会正能量的事情,由于深圳晚报记者的偷拍而成为闹剧,艺人姚贝娜捐献眼角膜的手术过程是一种私密的过程,这一过程只能由医生和家属见证,深圳晚报记者为了能够登上头条和牟取暴利对遗体捐献过程进行偷拍,明显是对姚贝娜遗体隐私权的侵害。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矛盾也必然呈现剧烈的趋势,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社会型公众人物虽不同于普通民众,但也属于自然人,因而法律不可以牺牲一种利益而去发展另一种利益,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问题,学界虽然也一直存有争议,但是某些方面的问题已经有了统一的认识,社会型公众人物因为职业的特殊性,为了协调与民众知情权的冲突和满足公众合理兴趣的需要,他们的隐私权必要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这种克减并不是没有底线的,其隐私权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3]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11.

[4]杨伏英.论死者肖像权及其保护[J].河北法学,2000,(2).

肖润(1993~ ),女,汉族,贵州盘县人,2015级硕士研究生,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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