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鹏
在国家管辖外海域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制度反思与发展前瞻*
何志鹏
在公海设置海洋保护区(MPAs)是海洋法的理念更新。2015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在国家管辖以外海域商讨制定新的国际协定,应视为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重大变革。此时,非常有必要检视以往区域性、专业性组织所进行的MPAs实践,分析相关的理论演进与制度问题,进而为未来的MPAs规范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从国际海事组织(IMO)、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专业性组织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奥斯陆和巴黎委员会(OSPAR)等区域性组织的实践可知,现在MPAs建立与管理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规范基础不成体系、管理措施不够普遍有效。面对未来,需要把握海洋法从公海自由到公海治理的理念转变,在制度设计时避免唯科学主义、确保MPAs的社会经济性、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管辖外海域(ABNJ);海洋保护区(MPAs);海洋环境保护;公海治理
作为海洋法的重要规范,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简称UNCLOS)*1993年11月16日,乌拉圭交存了UNCLOS的第60份批准书,UNCLOS于12个月后,即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截至2015年11月25日,有167个国家和欧盟批准或加入了UNCLOS,使其成为当今世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多边协定。http://www.un.org/Depts/los/reference_files/status2010.pdf;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XI-6&chapter=21&Temp=mtdsg3&lang=en。在海洋法领域确立和确认了一系列制度*相关讨论,参见周子亚《海洋法与第三世界》,《社会科学》1982年第11期;周子亚《关于〈海洋法公约〉所涉及的一些问题》,《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当前确实仍有一部分国家没有批准UNCLOS,其中包括美国,但美国认为UNCLOS的很多制度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而并不仅仅是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