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医疗机构第三方监察员制度 切实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2016-02-01 04:38白莉华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医护人员思考

白莉华

上海市东方医院,上海 200120

建立医疗机构第三方监察员制度切实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白莉华

上海市东方医院,上海200120

摘要:现如今,“医闹”现象愈演愈烈,暴力伤医事件层出不穷,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白衣天使”的称号在人们心中逐渐失去它的神圣和魅力,医护人员的子女在高考中不愿意填报医学院校的比例占到近90%,2015年高考招生中,南京医科大学等多所著名医科院校出现一本招不满学生、甚至需要降分录取的现象。如果优秀的考生因为医护人员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不愿意选择医学专业,加上医疗行业呈现出愈演愈烈的人才流失现象,医护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医院诊治水平是否会受到影响?这应该引发包括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思考。

关键词:医护人员;合法权益;思考

一、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医患双方互信

医疗行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人体的构造具有复杂性,以最基本的腹痛为例:针对某腹痛病人,我们的基本处置是:首先结合患者的体温、血常规等结果去判断和观察病情,若无“急腹症”的指征,不得立即将切开患者腹腔,而探查其中病情。这与汽车维修等其他行业是截然不同的。而社会舆论、患者和家属对医疗行业的认识是存在不足的,以前政府和社会舆论的重心大多集中在如何规范医方行为、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对医护人员保障等方面,往往忽略了让相关各方加强对医疗行业的认识,这一认识和决策偏差导致的后果是将改善医患关系的对策建议更多集中在如何规范医方行为。不可否认这些建议对改善医患关系有积极作用,但却没有将医患双方放在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上。[1]对于经常提及的“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也并未真正“符实”。首先,在我国看病并非如想象中那么贵,那么难,例如:对于白内障手术,我国纳入了医保支付范畴,患者只要付十多元费用挂号就诊,几乎都能立即住院手术治疗。而在医疗体制健全的香港,笔者熟识的白内障患者却需要排队1年左右才能进行手术治疗。其次,即使在某些病症方面可能存在“看病贵、看病难”现象,但是这一现象的产生并非医护人员单方造成,这是我国社会整个医保体系的问题,将这一问题的全部责任归结于医护人员本身就不公平。

二、加强对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免除“白衣天使”后顾之忧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已初见雏形,医护人员在处置病人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非经医学技术鉴定并结论为医疗事故的,不受法律追究是医务人员最基本的权利。”

众所周知,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医务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豁免权(刑事豁免及民事部分豁免)的权利,世界上尚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定有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享有检查权和独立处置权(处方权),不受患者意志约束,医生可拒绝患者点药等,对于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病人,医务人员有紧急处置权和强制治疗权。同时,在合理范围应该允许医护人员存在一定的误诊偏差(允许误诊权),所有的急腹症手术均称“剖腹探查”,而尸检与临床诊断符合率约为60-70%,若因误诊而起诉医生,这是十分荒唐的,也是对医学与法律的无知表现。

医务人员在以下情形拥有拒绝治疗权:(1)病人不配合治疗时;(2)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3)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4)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5)病人欠费或拒付费用时;(6)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时。医生的以上权利,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有明确的保护规定,从立法的角度已经有成熟的规定,但在执法过程中尚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三、我国现在处理医疗纠纷方式的弊端

在医生倍受尊敬的美国,法律维权体系更加完备,但医疗纠纷同样层出不穷,我国目前的医患关系类似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状况。在美国,病人的权力是靠法律来保障的,出了意外,他们不会以粗鲁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靠律师和律师聘请的专家协助,也就是所谓的“医告”。否则就可能由有理变得无理,甚至会去坐牢。[2]在美国,因诉讼所需的时间可以长达2年甚至更多,病人更倾向于采纳仲裁、调解等诉讼外解决方式。仲裁和调解均按照小时收取病人费用。而国外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之所以能够有效运作,并非制度本身多么科学,而是存在其他约束条件,如德国诉讼制度设计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美国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日本医疗责任保险的完备等。我国也尝试完善协商机制和第三方介入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虽与美国的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方式有几分“形似”,在内容方面却仍有很大距离。其原则明确、程序完备,虽呈现出多元化特点,有基本的归责原则,也有严格程序。而我国的医疗纠纷协调机制尚需在宏观层面做好制度设计并适时加以统筹。

四、建立第三方监察员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医患本是一家,医患互信去对抗疾病才是共同目标。医疗诉讼医患纠纷协调等都是在事件发生后的弥补和解决方法,针对目前医患关系愈发紧张的情形,我们是否可以将工作跨前一步,“治未病”,尝试设立独立于卫生主管部门的第三方机构,类似于药物临床试验中“监察员”角色组织,将关口前移,架起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桥梁。“监察员”组织将承担起以下职能:

(一)宣传职能

1.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医疗行为具有高度风险性和探索性,有着许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有规律。面对许多疾病,医生也会陷入“心有余而力不及”的状态:且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很大,疾病随时可能发生突然变化,治疗的效果取决于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

2.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医务人员正当权利,纠正长期以来“变形”的医患关系实质,避免积极或消极的医疗防御行为,如:为避免出现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生选择避重就轻、避难就易,看安全病、开安全刀,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医生不承担任何风险,任病人自主选择用药和治疗,不加以自己医学知识的任何引导;反之,医生为尽量保护自己,“热情”为患者做各种名目繁多的检查、多套治疗方案,一般医生均能处置的轻微病症也邀请专科会诊,不可避免出现过度医疗和医疗资源的浪费,只有纠正“变形”的医患关系,使医务人员回归到其本质,最后真正受益的是病人。

(二)培训职能

全球各国都实行医生的毕业后再教育,美国实行以医学院校教育为起点,以毕业后教育为重点,并通过继续教育,把教育培训同持续终身的职业生涯统一起来。上海率先实现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将毕业后教育这一重点内容抓好。“监察员”组织将承担继续教育的职能,将目前国家设立的医务人员继续教育项目做实做精,真正按照各专业特点来设置培训课程和项目,做到个性化和“精准培训”。

(三)监督职能

目前我国卫生行政部门中已形成了三方面的医疗服务监管力量。一是医政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定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实施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管理;二是新成立的医疗服务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医疗机构准入之后的医疗执业活动和运行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三是卫生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但由于以上三方面的监管力量非常有限,导致无法有效监管。我们希望“监察员”组织的角色区别于卫生行政部门,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正常医疗行为的全过程,更多的是去帮助医生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减少甚至杜绝医疗差错的发生。因为它是独立于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第三方,其相对中立的立场更利于医生和患者接受它的监督和教育。

医患本是一条战壕上的同盟和朋友,希望相互之间增加理解和互信,让更多患者能理解“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的三种为医境界,让医生的自我认同感能更强,共筑防病治病的“长城”!

[参考文献]

[1]宋发彬.基于医患关系的医护人员法律地位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2]张鸣,李南.美国医疗纠纷处理与立法经验对我们的启示[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25)4:243-6.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056-02

作者简介:白莉华(1978-),女,回族,上海人,硕士研究生,上海市东方医院,讲师,研究方向:生物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伦理。

*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朝阳人才计划(项目编号:DFZY-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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