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警察防卫权

2016-02-01 04:38傅淑均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立法现状正当防卫

傅淑均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浅议警察防卫权

傅淑均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21

摘要:近年来,我国暴力抗法及拒捕、袭警等恶性事件频发,每年有不少警察在此类事件中受伤甚至牺牲。然而,警察在执行职务时,面对不法侵害,能否像其他公民一样自由实施正当防卫,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存在较大争议。在暴力袭警事件屡发,公共安全形势严峻的社会背景下,警察职务防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警察防卫权的理论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意义重大。

关键词:警察防卫权;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立法现状

近年来,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暴恐事件时,警察的人身安全经常受到不法侵害。暴力袭警,不仅严重侵犯了警察的生命健康权,而且威胁到警察的执法权威,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因此,研究警察防卫权,完善警察防卫制度,对于保障警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警察防卫权概述

(一)警察防卫权的概念

我国现行《刑法》只对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作了规定,并没有针对警察防卫权作专门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关于警察防卫权的明确规定。而在理论界,虽然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展了相关讨论,但至今也没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警察防卫权是特指警察这一特殊主体在执行职务时,采取一定程度的暴力性方式进行防卫的权力。具体而言,指警察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正在进行的不法暴力侵害或侵害之威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自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时,非采取武力不能排除威胁或制止侵害,而依法实施排除威胁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性防卫行为。从本质上看,警察防卫权是其在执行公务时,为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及自身安全而必须实施的适度的强制性暴力行为。

(二)警察防卫权的性质

关于警察防卫权的性质,在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警察防卫权放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阐述,主张将警察防卫权归于正当防卫权中;也有学者认为警察防卫权是一种特殊主体的正当防卫权;还有学者认为警察针对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从性质上讲不是正当防卫,而属于警察的职权行为。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警察防卫权不能归于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属性中,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属于公民权利范畴,而警察防卫权不仅仅是个人防卫,更多的体现为警察的职权行为。而且警察在执行职务时,经常会面对各种不法侵害,其制止这些不法侵害既是一种防卫行为,更是一种出于职务要求而必须做出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说警察防卫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力,还是一种不可放弃的义务。

二、警察防卫与公民正当防卫的关系

从上述警察防卫权的概念、性质分析,可以发现警察防卫与公民正当防卫既有一定的共性,也有显著区别。

(一)警察防卫与公民正当防卫的共同点

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性行为。无论是警察防卫还是公民正当防卫,虽然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二者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正当性基础;第二,都是针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性行为。两种行为都具有防卫性特点,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而不是对不法侵害者随意实施的加害行为;第三,都是减少损害的救济性行为。刑法法律规定针对犯罪人有事后惩罚性的同时,也赋予了国境内任何正在受到侵害的人,不论公民还是警察个人,都可以采取防卫来达到即时救济。警察防卫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的侵害而及时采取的事中救济行为。

(二)警察防卫与公民正当防卫的区别

警察防卫与公民正当防卫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行为性质不同

警察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警察防卫不仅是行使权力,更是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且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将承担渎职之责。而公民正当防卫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公民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即使放弃也不会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2.行为主体不同

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暴力机关。警察本身是依法设置的,身份特殊,不同于普通公民。因此,警察防卫主体并不是执行职务的警察个人,而是警察所代表的国家,警察只是国家行使防卫权的媒介而已。而公民正当防卫的主体仅仅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个人。

3.行为实施时间条件不同

警察防卫没有时间限制,即使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犯罪嫌疑人逃跑期间,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警察都有权实施防卫行为。而公民正当防卫有时间限制,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即只能在不法侵害处在已经着手进行、尚未结束的过程中进行。如果对于尚未着手进行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则属于“防卫不适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行为过当法律责任不同

警察防卫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进行的,其实质是履行国家职权。警察执行职务防卫过当时,如果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将受到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人员,则由该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而公民正当防卫过当时,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由公民个人予以承担。

三、我国警察防卫权立法现状分析

实践中,面对暴力袭击行为,许多警察都无所适从,甚至经常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特别是开枪防卫可谓倍受争议。究其原因,一方面,人们过于强调警察的“无私奉献”精神,而轻视对警察自身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警察防卫权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定位,使得警察在实践中难以把握防卫尺度,因担心承担防卫过当责任而放弃防卫。

首先,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对警察防卫权作专门规定。虽然警察作为普通公民时,拥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权,但如前所述,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警察防卫与公民正当防卫存在显著区别,不宜适用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

其次,我国现有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警察防卫权的明确规定。实践中,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进行防卫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参照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公安部发布的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警察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警械作了原则性规定;《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列举了警察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警察不得使用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规范》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何谓“使用枪支”、开枪警告等备受争议的问题,细化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枪射击的操作方式、使用枪支后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规定以及使用枪支的奖惩责任等。

最后,综上所述,虽然有关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使用武器的相关规定越来越具体化,为警察行使防卫权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仍然没有形成完整的警察防卫权体系,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层次较低,且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警察法》仅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可以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使用警械。而具体适用情形、操作规范等则散见于《条例》、《规范》这样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虽然《规范》对枪支使用规定更加科学、详细了,但其并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民警察。二是缺乏刑事立法支持,免责条件不明确,使得许多警察在采取防卫措施时束手束脚,不利于保障警察的合法权益。其实97刑法修订草案中曾经试图规定警察防卫权,但在征求意见时,争议较大,最终考虑到当时的警察素质、社会现状等因素,为了防止警察权力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便没有纳入刑法规定。不过这并不代表没必要予以规定,反而说明警察防卫刑事立法早已引起了重视。三是就现有规定而言,警察防卫成立要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不便于实践操作。如在防卫手段方面,具有局限性。《规范》仅针对枪支使用,《警察法》、《条例》只规定了武器、警械的使用,未涉及其他防卫行为方式,如实践中,警察能否用现场的工具、器械进行武力防卫;在防卫适用情形方面,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如《条例》虽然列举了15种可以用枪的紧急情形,但具体如何判断“暴力袭击”、“紧迫危险”、“危及生命安全”等情形,未作明确规定。此外,有关防卫限度、依上级命令实施防卫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

四、完善我国警察防卫制度的几点思考

在当前我国袭警事件屡发,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社会背景下,赋予警察切实可行的防卫权,充分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对于减少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后顾之忧,提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然而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尚未形成完整、科学的警察防卫制度。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完善我国的警察防卫制度:

(一)通过刑事立法,增设警察防卫权

如前所述,1997年刑法修正草案中曾规定了警察防卫权,但考虑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应给他们太大的权力,便删除了相关规定。然而,当下我国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伤亡率越来越高,确立警察防卫权已迫在眉睫。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设独立的警察防卫权,明确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实施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同时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当然,也要就其行使要件、防卫限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警察防卫权予以限制,积极避免权力扩张、滥用。

(二)整合现有规定,完善《警察法》关于警察防卫的立法规定

警察防卫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警察行使防卫权的主要手段是使用警械、武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依据法律规定采取正确的防卫手段尤为重要。然而,作为规范人民警察行为、设定警察职权的基本法律,现行《警察法》只笼统的规定了警察有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力,这显然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据此,笔者建议整合、完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警械、武器使用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警察法》关于警察防卫的立法规定。

(三)完善配套制度,确保警察防卫权有效行使

实践中,警察执行职务时,面对暴力抗法、恶意袭击等情形主要是使用警械、武器进行防卫。因此,要确保警察防卫权有效行使,还应该完善警械、武器培训、使用制度,特别是有关武器的使用培训。只有加强培训、学习,平时多组织训练,不断提高警务技能,在处置突发暴力事件时,才能临危不乱,准确实施防卫行为,充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此外,警察在实施防卫过程中,经常会有人身伤亡,因此还应该有健全的伤亡抚恤制度,全面保障警察的合法权益,促进警察防卫权有效行使。

[参考文献]

[1]常菲.警察职务防卫权的法律基础[J].公安研究,2007(4).

[2]马克昌.犯罪通论[A].转引自郭冰.警察防卫权之思辨[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108-02

作者简介:傅淑均(1986-),女,重庆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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