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开创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

2016-02-01 04:38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职业化法官法院

王 超

仁寿县人民法院,四川 眉山 620599

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开创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

王超

仁寿县人民法院,四川眉山620599

摘要:本文对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存在的障碍和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开创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的对策。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建设;法院队伍建设

一、法官职业化的主要障碍

第一,中国文化存在着严重的无根性。从法官职业化建设来看,我国法官制度性建设收到古代制度层面的严重影响。中国古典法律以伦理法为最基本的特征,古代的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主要以天理和人情为主要依据,古代的官员接受的教育和熏陶基本上都是儒家的经典和道德修养,对他们来说,按照古人圣贤的教导就可以让自己轻松应对各类诉讼案件,这就导致了很多案件的判断都很少引用条令。韦伯曾经说过中国古代法官在断案的时候完全采取家长式的断案方式,也就是在所谓的传统允许的范围内,法官可以不按照一视同仁、公正公平的方式来断案。另外,古代中国法官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评价偏低。地方管理承担着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多项工作,百姓又只相信“清官”,而不是希望通过法律的条文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就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一种最重要的理念——人治。现代中国虽然模仿了西方的司法体制进行了体制建设,但是人的因素却不是可以轻易改变的,人们对法官的不信任已经到达比极高的程度,这主要还是司法活动中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不可忽视,司法腐败、暗箱操作、公平公正缺失都是现代法官失去权威的直接原因所在。在司法救济的第一线上,法官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其实和普通的政府官员没有任何区别,社会上的一些负面新闻,比如三盲院长和舞女法官等等,杀跌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度降到谷底。

第二,中国法官的管理体制官僚化瓶颈难以突破。理论上来讲,法官除了法律之外不受任何行政上司的指挥和控制,法官只服从于法律,法官与法官之间也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但是我国法官管理的时候大多按照行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和权力的配置,领导方式也和其他的刑侦机关无甚区别,普通法官受到院长的直接领导,审判长受到庭长的直接指挥,法官在对案件进行最终裁决的时候还要经过院长或者审判长的审核及批示,法官的任用和升迁并不直接受到法官专业素养的影响,还要按照行政管理中官阶制进行逐步升迁。在实践中就很容易出现审判制度和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制度出现职能的交叉和混合,制度设置的分工完全没有体现。

第三,法官的独立性比较差。法官提供的是社会法律相关的服务,法官职业群体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职业化的内在动力就体现在他们对利益的追求上,有些学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但是司法独立仅仅靠制度的安排和法律条文的规定是难以实现的,司法职业团体的共同力量才是司法独立的根本。中国目前的怪现象就是法官去当律师的很多,但是律师愿意去当法官的很少,究其根本还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当前法官职业群体中恰好就缺少这样一种驱动独立实现的利益驱动力,因为他们领的是固定的公务员工资,不能自由地决定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利益,并且中国现行的体制环境决定了法官追求独立带来的麻烦要大于利益,法官在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和外部权利的干预之下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法官独立力量的缺失导致其职业化的步伐非常艰巨。

二、如何开创法院队伍新局面

首先,要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对于初任法官的人,应该提升对其的学历要求。对法官的学历提高要求可以让法官掌握足够的背景知识,习惯于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能够将公平、公正和权力与义务的理念传输到法官工作之中去,高学历法律专业学生接受的不仅仅是法律的知识,还培养了自身法制的理念,提升法官的学历要求是法官走向职业化道路的重要途径。另外,对于初任法官的年龄应该进行限制,法官如果没有任何审判经验的话,那么他将无法胜任错综复杂的案件审判工作,笔者认为初任法官的年龄应该提升到28周岁,并且要求其从事五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特别是吸收优秀的律师进入法官队伍,有了司法经验和社会阅历的法官能够更加快速的树立法律权威。

再次,要加快司改步伐,实施法官员额制度。在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制度的过程中,国家渐渐提出了设置法官员额制度的思想,在综合法官自身的审判能力、业务素质、理论知识程度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优秀的法官保留在一线工作的位置上,法官员额制度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在实施中困难颇多,但是却是司法职业走向职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司法最重要的本质之一就是决定者要实施独立的判决,所以这个职业要求相应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良知和职业操守,并且具有高深的专业水准。

最后,要加大巡回法庭办案力度。巡回法庭通过引入跨区设院(庭)、高配法官、巡回轮职等新元素,以及较大幅度的案件甄别裁量权和判决示范化的权威效力,为整个法院体系(甚至包括最高法院本部)的整体发展和权威建立提供一种经验和示范,同时提升整个司法系统自身和整个社会的信心和希望。

[参考文献]

[1]金俊银.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回顾和展望[J].西部法学评论,2014.

[2]王利明.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3]刘琳.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才智,2010.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167-01

作者简介:王超(1979-),男,汉族,四川人,仁寿县人民法院,政工干部,研究方向:基层法院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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