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古及今:论消费者如何维权

2016-02-01 04:38刘欣阳古全娥赵付文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欺诈

刘欣阳 古全娥 赵付文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由古及今:论消费者如何维权

刘欣阳古全娥赵付文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摘要:本文通过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去深度解析孙二娘卖人肉包子案,来讨论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遇到消费欺诈的问题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遏制不法经营者的气焰。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惩罚性赔偿

谈起《水浒传》中的孙二娘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孙二娘又名母夜叉,孟州道十字坡人氏,与丈夫张清开酒店卖人肉包子,杀人越货,可谓“女中豪杰”。孙二娘擅长做人肉包子,也算是“取之于民,用之与民”了。“肥的切作馒头馅,瘦的拿去填河”,属于典型的吃人不吐骨头的类型,放在今天这种变态杀人狂,恐怕属于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判处死刑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本文不打算讨论其刑事责任的部分,从另一个视角分析不法奸商孙二娘卖人肉包子的行为属不属于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此类行为规定的解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根据上述法条规定,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什么样的主体可以定义为消费者,可以请求孙二娘进行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可见,本案的主体就是一切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即购买﹑食用孙二娘包子铺生产的包子的人。其次,什么样的主体是适格的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显然孙二娘作为包子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适格的主体。

第二,如何定义欺诈行为。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给欺诈下定义。参考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二、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孙二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标是“反欺诈”。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有三:一是一方为经营者,另一方为消费者。二是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三是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第二﹑若消费者“知假买假”,经营者虽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消费者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无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在本案中,孙二娘属于经营者,买包子的人属于消费者无疑。根据常理推断,一般人若是知道包子是人肉馅的,肯定不会去买,而且孙二娘出售的人肉馅的包子属于缺陷食品,即使有人出于某些原因明知包子是人肉馅的依然购买,也不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适用主张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然而,根据常理来看,肉包子的正常市场价值顶多是两三块一个,即便是三倍的赔偿也不会超过十块钱,其惩罚效果显然是微乎其微的。所幸《消法》55条有兜底性规定:所获赔偿不足五百的,以五百元计算。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单价很低,双倍赔偿或者三倍赔偿根本对其没有威慑力度,而此时五百元兜底性规定,能够很好的威慑经营者的行为。

由此我联想到最近炒的比较火热的“天价鱼事件”和去年曾经风靡一时的“青岛大虾”,我们是不是可以用同样的角度去分析解读,以实现消费者权利真正的保护,同时有效的遏制经营者不诚信的行为。

沸沸扬扬的天价鱼事件,现已尘埃落定。调查结果中对相关人员的问责问题,不在本文的考虑范围之内,我们姑且不论。哈尔滨“天价鱼”作为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存在把人工养殖鳇鱼当野生鳇鱼售卖、《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未按时申请延续等问题。最后松北区对涉事饭店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事件背后的深层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如果不是媒体的介入,相信事情不会如此完美的解决。消费者的权利是很难被保障实现的。

三、消费者如何维权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不过以下几种:和消费者协商解决﹑向消协投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交仲裁﹑向法院起诉。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加上维权成本较高,我们的权利很难得到实现。经研究发现:我国消费者维权用的最多的是向消协投诉,而对结果最满意的是法院的判决,那么我们可不可以做一下尝试,让维权路更平坦一点?

[参考文献]

[1]尹健翔.古案今说[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111.

[2]梁慧星著.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马翠先.关于收取开瓶费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0.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41-01

作者简介:刘欣阳(1991-),女,河南信阳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古全娥(1989-),女,山东日照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赵付文(1990-),男,山东临沂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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