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督察制度的完善路径

2016-02-01 06:03汪丽红王煜菲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检务大兴区

汪丽红 杨 军 常 江 王煜菲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600



检务督察制度的完善路径

汪丽红杨军常江王煜菲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600

法治下的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和监督,法律监督权也不例外。但是,检察机关原有监督制约机制存在很多问题,现行的检务督察制度也存在若干不尽完善之处。综合研究检察工作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科学分析检务督察制度,探索建立高效、公正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检察权的规范运行。

检务督察;机制建设;完善路径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人员行使司法权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各个部门相互的制约和监督,是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管理、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工作举措,对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的一项制度。

一、检务督察制度的基本概念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容检纪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的一项制度。①检务督察是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的必然要求,作为检察机关一种内部的监督模式,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为特色,突出知情权、现场处置权、督察建议权以及责令纠正权,监督更具动态性和警示性,手段也更为刚性。实践中,检察机关原有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以及检务督察制度强调事前和事中监督、监督手段及方式的更加灵活和强硬等特点,决定了检务督察制度实行的必要性。

二、检务督察制度现存的不足

检务督察制度对于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维护司法公正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现行制度仍存在下述不尽完善之处。

(一)督察机构的独立性不足

能够做到独立的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②但是,现存的检务督察机构并没有做到,北京市检察院下设四个分院,十一个基层院,均没有检务督察办公室的机构编制,无法保证检务督察在内部监督制约中的独立地位。

(二)监督职能呈现单向化倾向

良好的制度设计不仅意味着监督的高效,还应当意味着人性化的设计和对被监督者正当权益的保护。③现行的检务督察制度忽略了对检察人员权益的保护,仅强调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预防、监督、矫正,在功能定位和制度涉及上呈现出单向化的缺陷。

(三)缺少与公众诉求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

现行的检务督察制度在建立与民众诉求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方面还有所欠缺,缺少检务投诉等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检察权是否被滥用,检察人员是否做到了恪尽职守,只有人民群众才能给出最准确的答案。

(四)制度设计的针对性不强

检务督察不仅仅应当狠抓检风检纪,更应当重视案件质量监督,建立起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办案质量监督体系。④然而目前检务督察工作在体现检察工作司法性特征方面存在不足,不利于实现检察机关内部充分有效的监督制约。

三、探索检务督察的完善路径

通过综合研究检察工作特有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分析检务督察制度现存的不足,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公正高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检务督察制度提出以下完善设想,保障检察权的规范运行。

(一)合理设置检务督察机构

此外,农牧民群众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养护管理重视程度不足,不能做到很好的维护,出现问题之后无人问及,导致农田水利工程损伤范围越来越大,严重的导致农田水利工程废弃不能利用,对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产生影响。

为了更好地发挥监督效能,应当结合督察工作的宗旨和内容,设立直接在院党组或检察长领导下的独立的检务督察机构,可以有力地增强检务督察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使纪检监察部门“放开手脚、瞪大眼睛”,大胆地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进行监督,构筑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三维立体防线。

(二)准确界定督察范围

准确界定督察范围是做好检务督察工作的基本需要。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规范》中,检务督察范围涉及办案安全、公诉人出庭、信访接待、扣押冻结款物、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检容风纪、检委会议事等七大项内容,涵盖广泛,范围涉及整个检察活动,仅仅将检务督察作为对检风检纪的督察或作为对案件质量评查督察的做法都是不全面的。

(三)强化检务督察权威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没有权力的监督则会苍白无力⑤,检务督察工作也是这样,只有充分赋予其应有的权威,才能增强监督的刚性,保障监督的效果。一是对于在检务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督察长汇报,重大问题及时向检查组汇报,并将检务督察结果通报被督察部门,发出检务督察意见,将检务督察建议书正、副本,分别发送至被督察部门及主管检察长,逐级落实,督促整改,并根据上报的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访督察,确保检令畅通。二是把检务督察结果作为各项考评的参考依据,与干警的年底考核考评、晋职晋级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有效结合起来,从而增强检务督察的效力和权威。

(四)建立具有双向化功能机制的检务督察制度

在检务督察功能设计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预防、矫正和惩治,还应当将功能扩展至对检察干警正当职务行为的保护和对突出业绩的激励,推进建立起强有力的长效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推动建立良性的竞争激励机制。一方面建立个人工作业绩评价体制,实现案件质量监督与人员考核机制的衔接。通过检务督察,对办案质量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管,根据《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在案件质量管理中发现的成绩和问题进行客观的评价,并作为干警年终个人考核考评的依据,从而

形成公正客观的业绩竞争激励机制。

四、结语

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内部重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完善,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检察工作,使检务督察结果真正成为领导决策、人才选拔、健全制度、促进工作的科学依据。检务督察制度对于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其监督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的发挥和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探索、不断完善,为检察机关司法行为保驾护航。

[注释]

①张英,谢凯文.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检务督察制度[J].法制与经济,2009.

②林贻影.检务督察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2008.

③王黎.检务督察科学发展的路径选择[J].人民检察,2009.

④ 王黎.检务督察科学发展的路径选择[J].人民检察,2009.

⑤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室.深化检务督察的新路径与新方法[J].人民检察,2013.

[1]张英,谢凯文.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检务督察制度[J].法制与经济,2009.

[2]林贻影.检务督察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2008.

[3]王黎.检务督察科学发展的路径选择[J].人民检察,2009.

[4]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室.深化检务督察的新路径与新方法[J].人民检察,2013.

D926.3

A

2095-4379-(2016)30-0141-02

汪丽红(1971-),女,汉族,北京人,法学学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研究方向:纪检工作实务;杨军(1967-),女,汉族,北京人,法学学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副组长,研究方向:纪检工作实务;常江(1962-),男,汉族,北京人,法学学士,任职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处,研究方向:纪检工作实务;王煜菲(1992-),女,汉族,北京人,法学学士,任职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处,研究方向:纪检工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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