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原子主义权利观的“伦理精神”
——樊浩教授“伦理精神”系列论著读后

2016-02-02 00:51孙春晨
哲学分析 2016年2期
关键词:民族精神

孙春晨



超越原子主义权利观的“伦理精神”
——樊浩教授“伦理精神”系列论著读后

孙春晨

摘要:樊浩教授通过对中国传统道德哲学和黑格尔伦理思想的分析,在细致辨析伦理和道德之异同的基础上,建构了内容丰富且具有创新意义的“伦理精神”学术体系。“伦理精神”的本质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伦理精神”现实地存在于家庭和民族这两个基本的伦理实体以及个人与共同体的普遍伦理关系之中。“伦理精神”是对原子主义权利观的超越,它所内蕴的“从实体性出发”的意涵,可以帮助人们正确处理好复杂的人群共同体伦理关系,培育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道德品性,以克服原子主义迷恋个人权利的道德弊端。

关键词:伦理精神;伦理实体;原子主义;共同体伦理;民族精神

“伦理精神”是贯穿樊浩教授伦理学研究学术生涯的核心概念,他以多本学术专著和多篇学术论文予以诠释,使得“伦理精神”成为其独特的学术标识。“‘伦理精神’是以往我在伦理学研究方面最基本、最具学术个性、乃至最有学术代表性的概念之一。……这一概念一旦被使用,便在相当时期成为自己在学术研究中具有学术标识意义的基本概念,并在学术进展中不断展开和推进。”①樊浩:《“伦理精神”及其“价值生态”——〈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再版序言》,载《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4期。樊浩教授理解和把握伦理精神主要基于两个思想资源,一是中国厚重的道德文化传统,二是德国伟大哲学家黑格尔的伦理学。他通过对中国传统道德哲学和黑格尔伦理思想的分析,在细致辨析伦理和道德之异同的基础上,建构了内容丰富且具有创新意义的伦理精神学术体系。在我阅读樊浩教授“伦理精神”系列论著的过程中,特别对其有关伦理精神与家庭和民族等伦理实体(或曰“伦理共同体”)之紧密关联的观点表示由衷的认同。之所以有如此深切的感受,不仅是因为从学理上而言,伦理精神必然体现在人群共同体的各种伦理关系之中,建立在个体与共体(或曰“共同体”)相统一的基础之上,而这样的认识如今已被诉诸抽象的人和原子主义的伦理普遍主义所忽略,在这一点上,我与樊浩教授的观点是一致的;而且还出于对当代社会因迷恋个人权利而导致的义务感淡漠和精神缺失等现实道德问题的思考。“伦理精神”所内蕴的“从实体性出发”的意涵,可以帮助人们正确处理好复杂的人群共同体伦理关系,培育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道德品性,以克服原子主义迷恋个人权利的道德弊端,塑造和谐友善的社会伦理秩序。

一、“伦理精神”的本质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

国内伦理学研究者大多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并论证的道德是“实践理性”的观点作为一种定论,并作为研究伦理和道德问题的基本出发点。针对此种学术现象,樊浩教授认为,如果道德是可与实践理性相置换的概念,那么实践理性就只有道德这种唯一的属性和唯一的形态,关于实践理性的定性就只是同义反复,并无实质性的学术意义;如果道德是实践理性的一种形态,那么就说明实践理性还存在其他形态,道德只是实践理性一般中的某种特殊。因此,虽然道德能确证纯粹实践理性,表征理性的实践能力,但道德本身并不就是实践理性,至少不能简单等同于实践理性。①樊浩:《“实践理性”与“伦理精神”——基于黑格尔道德形而上学理论资源的研究》,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4期。而且,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系中,几乎没有伦理的概念,“康德多半喜欢使用道德一词。其实在他的哲学中,各项实践原则完全限于道德这一概念,致使伦理的观点完全不能成立,并且甚至把它公然取消,加以凌辱”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2页。。既然康德基本不使用“伦理的观点”而主要使用道德的概念,那么,被樊浩教授视为道德形而上学核心内容的“伦理精神”就不可能从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系中推论出来。

樊浩教授对道德形而上学的研究没有沿袭康德关于道德是“实践理性”的思路,而是对将道德等同于实践理性的观点进行了有说服力的学理分析和批判,继而转向黑格尔关于伦理实体与精神之内在统一的学术立场。樊浩教授“伦理精神”研究系列论著的重要理论支撑之一是黑格尔的伦理学,要理解樊浩教授对伦理精神的见解,就必须准确地把握黑格尔的相关论述。在谈到如何对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时,黑格尔分析了两种可能的观点:“伦理性的东西不像善那样是抽象的,而是强烈地现实的。精神具有现实性,现实性的偶性是个人。因此,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3页。在这里,黑格尔肯定了“从实体性出发”研究伦理的观点,断然否定了对伦理问题进行“原子式”探讨的观点。“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为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②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页。“从实体性出发”的实体是伦理实体,最基本的伦理实体包括家庭和民族,而家庭是自然的和直接的伦理实体。黑格尔认为,由于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家庭具有并且体现了这种普遍性,它就可以成为伦理实体。因此,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就不是情感关系或爱的关系,而“必须把伦理设定为个别的家庭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之间的关系,这样,个别家庭成员的行动和现实才能以家庭为其目的和内容”③同上。。虽然家庭是直接和自然的伦理实体,但只有在民族共同体中个体才真正具有伦理的现实性。在家庭和民族的伦理实体中,个体作为伦理存在其现实性的形态是“家庭成员”与“民族公民”,“因为一个人只作为公民才是现实的和有实体的,所以如果他不是一个公民而是属于家庭的,他就仅只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实体的阴影”④同上书,第10页。。作为伦理实体的民族共同体,是个体由“家庭成员”发展为“民族公民”的社会性基础,是个体道德品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现实性伦理形态。

何谓“伦理精神”?从樊浩教授的系列论著中可以看到,他对伦理精神的内涵界定是不断丰富和深化的。在《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一书再版序言中,樊浩教授叙述了界定“伦理精神”概念的思路和进程。他认为,在中国传统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中,“精神”是包括理智、意识、意志和情感而有别于“心理”的以德性为统摄的知、情、意的统一体。“精神”的最大特点在于价值性,是一个包含“整个心灵和道德的存在”。在道德哲学本性上,“精神”是与“伦理”相通甚至同一的概念,是体现中国道德哲学的民族特性的话语。伦理和道德的哲学本质不是理性,也不是“实践理性”,而是“精神”。“精神”高于“理性”,是理性与现实的统一。黑格尔严格区分了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他认为,道德虽然是“自为的存在的自由”,但只是“主观意志的法”,唯有伦理才是个体与整体相统一或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客观意志的法”。伦理是真实的精神,是在“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根基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伦理强调的是客观性和实体性,道德更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伦理是精神在家庭和民族共同体中现实展开的体现,而道德则是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在接受了黑格尔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樊浩教授明确指出,道德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不应当是个体性、主观性的道德精神,而应当是个体与整体相统一的客观性的伦理精神。“伦理精神与道德精神是有区别的。伦理精神是社会的人伦精神而不是个体的德性精神或人格精神;伦理精神是社会生活内在秩序的精神,道德精神是个体内在生命秩序的精神;伦理精神是社会生活秩序的精神,道德精神是个体意志选择的精神。前者追求的是社会生活的和谐,后者追求的是主体自觉、精神的实现、人格的价值。”①樊浩:《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建构》,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版,第29-30页。伦理精神蕴含在家庭和民族的实体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抽象性的个体身上,伦理精神不是纯粹的先验观念,它具有客观的现实性和历史性。

黑格尔关于精神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的观点,清晰地展现了伦理精神的现实性品格。它表明,伦理精神的本质既不可能只在“单一物”中得到充分体现,也不可能只在“普遍物”中予以阐释,伦理精神唯有在“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中才能培育和生长。能够成为“精神”的那些“伦理性的东西”必然现实地存在于个人与共同体的普遍伦理关系之中,正因为如此,个人的伦理行为就应当被理解为一个家庭成员或一个民族共同体成员的行为,是在伦理实体中的行为。当个人基于家庭或民族的实体性伦理关系而实践伦理行为时,作为伦理行为主体的个人才符合伦理性存在的要求。个体的伦理行为依赖于家庭或民族共同体的伦理关系,它只能从“单一物和普遍物统一”的伦理实体出发,只能从家庭与民族的现实伦理精神出发。樊浩教授在探究了黑格尔“从实体性出发”研究伦理的理论观点后得出了如下结论:伦理不是个别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个别性的人与他们的实体之间的关系;伦理行为不是个体与个体相关涉的行为,而是并且只是个别性的人与他的共体或公共本质相关涉的行为。伦理就是个别性的人作为家庭成员或民族公民而存在;伦理行为就是个体作为家庭成员和民族公民而行动。②樊浩:《“伦”的传统及其“终结”与“后伦理时代”》,载《哲学研究》,2007年第6期。

二、“伦理精神”对原子主义权利观的超越

樊浩教授为什么对“伦理精神”情有独钟并二十余年持之以恒地予以重点研究呢?樊浩教授认为,在全球化和文明多样性相交织的背景下,以“精神”概念来诠释伦理和道德,不仅可以体现民族性,而且更具有解释力和合理性。因此,无论在现象学还是法哲学的意义上,道德形而上学研究的对象都应当是个体与共同体相统一的、扬弃了个体道德主观性和抽象性的“伦理精神”。樊浩教授敏锐地发现,现代社会、现代文明最稀缺的价值资源就是共同体的 “精神”——个体与共同体相统一的现实而合理的“精神”。因此,现代文明和现代道德的发展,既要扬弃抽象的整体性,也要扬弃抽象的个体性,而“伦理精神”不仅是个体与整体相统一的共同体理性,也是共同体的意志和“精神”。以“伦理精神”为对象,才能更充分、更准确地体现道德形而上学的时代精神特质和它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樊浩教授在其论著中不仅将伦理精神视为道德形而上学理论合理性的体现,而且更关注伦理精神在当代社会道德生活中的现实价值。他认为,现实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生活已遭遇个体主义的严重解构,从个体出发的“原子式地进行探讨”与“从实体出发”进行探讨,两者之间的殊异便根源于道德与利益、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关系中何者优先的道德观或“关于道德的观念”。“从实体出发”与“原子式地进行探讨”是被黑格尔断定为“永远只有两种可能”的伦理观与伦理方式,前者的出发点是基于共同体的伦理认同,它是传统伦理方式的主流;后者的出发点是基于原子式个体主义的抽象道德自由,因其“没有精神”而不具合理性与现实性。①樊浩:《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原子主义伦理观是一种关于人的本性及人的权利实现条件的观点,洛克关于人的自然权利的学说是其典型范本,并为近现代的诸多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尤其是自由主义者所欣赏和分享。在洛克看来,自然权利是一种自我拥有的权利,即人对自我予以支配的权利,相对于人的其他秉性,权利具有优先性,只要是人,就理所应当地拥有包括自由权、财产权等在内的基本权利。自然权利是建立在原子主义基础之上的,人的权利的优先性意味着个体在本体论意义上可以脱离社会而存在。原子主义之所以强调权利对于个体的直接性和优先性关系,意在表明权利的绝对性地位,权利无须依托某种中介力量,如果权利的实现需要中介力量,那么,权利就带有了相对性的特征。因此,为了保证人的权利的绝对至上性,就必须剥离掉具体的人的多种规定性,而将人界定为“原子式”的抽象概念化的人。“天赋权利的主体作为在自由与平等中诞生并享有一连串抽象的应得权利的某人而出现。他是一个没有历史和传统、性别、肤色或宗教信仰、需要和欲望的人。”②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与帝国》,辛亨复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版,第108-109页。原子主义权利观尤其重视个体的权利,看不到个体权利与他人权利、个体权利与共同体权利之间的现实伦理联系。事实上,真实的个体不是处在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活生生的现实存在,不能“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能“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作为个体权利的主体“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1-72页。。个体的权利必然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和人与人的交往之中,一个远离社会和人际交往关系的孤独个体,其权利只能是一种想象中的权利,而孤独个体的想象权利必然游离于社会关系之外,自然也就不可能得到满足和实现。

自由主义者强调个体权利的优先性,主要是为了反对国家权力机构和权威部门以任何方式对个人的权利施以侵犯,这无疑对民主政治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关涉人的本性的道德要求。但是,一味强调个体权利的优先性,当权利与利益相互结合起来以后,就可能导致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争权夺利现象的发生。“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3页。黑格尔认识到了个体权利主观理性的无限膨胀必然带来的利益纷争问题,而在崇尚权利价值的当代社会,强调个体权利的优先性、忽视履行个体义务的现象更为突出。如何在现实的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中实践“伦理精神”?个体的权利应该以何种恰当的方式得以实现?黑格尔关于共同体与伦理精神之关系的思想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

黑格尔将伦理精神建筑在伦理实体之上的观点,力图超越来自现代启蒙传统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伦理观与公民的道德责任、合理的社会伦理秩序之间的对立。现代社会给予了个体足够的道德自由,每个人都可以选择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在决定自己的道德偏好、生活品位等方面,个体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道德独立性和自主性。黑格尔并不主张为了实现有序的、充满伦理精神的社会共同体而放弃个人的自由与个性,而是认为,家庭和民族伦理共同体是个体道德人格充分发展的必要前提,个体主动参与到融政治、法律和文化等社会因素于一体的共同体生活之中,可以有助于实现个体与共同体伦理精神的文化身份认同。虽然黑格尔认为道德是主观的和内在的善,但不能将道德完全放逐到私人领域,而应当在共同体的伦理生活中使个体的道德品性得以提升。“……粗野小人才最坚持自己的权利,而高尚的精神则顾虑到事物是否还有其他一些方面。”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7页。黑格尔正确地指出:“对于某些伦理要求的道德确信和道德认同并不是某种独立发生的东西,而是通过文化训练和社会化的过程发展起来的。”②希克斯(Steven V.Hicks):《黑格尔伦理思想中的个人主义、集团主义和普世主义》,载邱立波编译:《黑格尔与普世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如果个体不能得到身处其间的伦理实体的支持和承认,就会沦落到异化的原子主义状态,就会陷于对道德生活的抽象性和私人性的自我想象境地。

作为个体权利的自由不可能建立在纯粹主观的道德基础之上,自由权利在抽象的法与道德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自由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客观的和现实的伦理实体。因此,要克服原子主义权利观主观性、抽象性和应然性的缺陷,就应当转向客观的和现实的伦理生活,“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在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2-163页。。只有在现实性的伦理实体中,才能实现自由意志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这是“伦理精神”的实质。虽然个体可以在主观上将自由规定为自己的道德权利,但是,这样的自由权利只有在个体成为民族共同体的公民时,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在当代社会,主张共同体伦理观的诸多学者表达了对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伦理关系的隔绝、人的伦理精神失落以及道德生活碎片化的不满,人们需要寻找到内含伦理精神的可能的生活方式,这些可能的生活方式不仅要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同时又希冀通过提升个人的美德共同建构和谐友善的社会伦理秩序,而建构和谐友善的社会伦理秩序,就不能只是从“单一物”的立场考虑个体权利而不顾及他人义务,个体权利的伸张和实现在其本质上不是孤立的主体活动,而是由家庭和民族伦理实体支撑的社会性活动,脱离了权利的社会性,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实现个体权利的现实可能性。

个体权利与个体义务是共生的关系,这是“伦理精神”所昭示出来的内在逻辑。“在普遍意志跟特殊意志的这种同一中,义务和权利也就合而为一。通过伦理性的东西,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④同上书,第172-173页。在“单一物和普遍物统一”中,个体权利与个体义务是一个统一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正是建构和谐友善的共同体生活所需要的伦理精神的体现。个体只有履行了伦理共同体所赋予的义务,才能真正地实现自身的权利,也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人格。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不能脱离伦理共同体的生活环境。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自然是其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同时,“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只有以人们在共同体中的合作取代“原子式”个人的主体性和理性,并诉诸个体在共同体中与他人的伦理关系,才能将个体从孤独和自然状态中解放出来,才能达到黑格尔所说的“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6页。。

“伦理精神”是在历史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中立的、独立于一切民族生活和价值评判之外的观念或意识。原子主义权利观不仅将个体视为抽象概念化的人,看作非历史性的存在,而且由抽象概念化的人推论出超时代、超历史的普遍主义权利观。不可否认,人们需要在各种各样的道德标准中寻求具有普遍主义意义的伦理准则,但同时又不能落入非历史性的普遍主义伦理的窠臼。非历史性的普遍主义伦理显然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客观的和确定的道德标准只有在一个理性的、历史性的和具有文化特性的整体语境之中才会存在。”③希克斯:《黑格尔伦理思想中的个人主义、集团主义和普世主义》,第18页。伦理概念或伦理观念在逻辑上的推演过程与在历史上的发展过程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既可以从逻辑推演中去说明伦理概念或伦理观念的形成,又可以从历史形态中去揭示伦理概念或伦理观念的发展,因为“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一个民族的伦理精神必然要把这个民族“过往和现存的所有历史纳入自己的精神历程,把它们分别理解为自身发展史上的一定环节”⑤邱立波:《绝对精神的政治面相和在世遭遇》,载邱立波编译:《黑格尔与普世秩序》,第2页。。这是对待伦理精神应有的历史主义态度。历史主义是一种关于文化解释和评价的方法论,从历史主义的视角看待伦理精神,既不是要完全回到一个民族过去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也不是要否定多样人类文化中的普遍性因素,而是为了说明包括伦理精神在内的人类文化传统的民族性特征,将抽象的伦理精神从“概念的联系”转换为“存在的联系”,突出伦理精神的历史性和现实性。

在黑格尔看来,一个民族的伦理生活是精神存在的重要形态,“当精神处于直接的真理性状态时,精神乃是一个民族——这个个体是一个世界——的伦理世界”。“活的伦理世界就是在其真理性中的精神。”⑥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4页。这就明确地指出了伦理精神内蕴的民族性底色,每个民族的伦理精神都是世界精神的一种表现形态,“只有在每种文化自身的基础上深入每种文化,深入每个民族的思想,并把在人类各个部分发现的文化价值列入我们总的客观研究的范围,客观的、严格科学的研究才有可能”①博厄斯:《人类学与现代生活》,刘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页。。历史主义并不否认伦理精神内含的普遍性因子,而是强调伦理精神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融于不同民族的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之中。理解和把握民族精神必须关注其生成和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民族共同体的伦理特色,不能用普遍性的世界精神否定民族的伦理文化传统。

三、余论

樊浩教授在讨论“伦理精神”的过程中,时常与民族精神关联起来思考。他认为,将伦理精神与民族精神说成是现实或历史中的两种精神,倒不如说它们是精神在现实或历史中的两种形态,“在历史哲学中,伦理精神与民族精神相互诠释,彼此同一”②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历史哲学结构》,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9期。。伦理与民族、伦理精神与民族精神是历史的同一,伦理就历史地成为民族的精神。精神通过它与民族的同一,从而不仅是伦理精神,而且成为民族精神。“精神的历史”的逻辑形态或理论形态是伦理精神,历史形态或实践形态是民族精神。对樊浩教授关于伦理精神和民族精神之关系的上述观点,我有不同的看法,现提出来与樊浩教授商榷。

伦理精神在哪个方面与民族精神同一?从精神的本质看,伦理精神与民族精神都具有价值性意义,如果伦理精神与民族精神的“同一”指的是这个方面的同一,那么,我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如果从伦理精神与民族精神的内容上来诠释它们的“同一”,可能就窄化了民族精神的内涵。我所理解的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文明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观念、习俗、信仰、规范等方面的群体意识和群体特征,如果这个界定能够成立,那么,伦理精神一定是民族精神,但它与民族精神并不完全同一,民族精神的外延更大,它包含着伦理精神,但不限于此,因为宗教精神和法律精神等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黑格尔那里,民族精神是绝对精神的民族化与历史化表达,它是绝对精神在人类文明进程中展现其民族性和历史性特色的体现,绝对精神的各种形态就是世界历史上的各种民族精神。民族精神融合了一个民族的各种文化形式的精髓,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灵魂。民族精神不是一般性的抽象,而是以多种文化形式展现出来,以适应人们的不同精神需求。例如,宗教精神就是民族精神的一种形态,它切合了人类的心灵需要,反映了作为有限存在者的人对无限神圣存在的心理追求和情感依托。宗教精神既有与伦理精神相一致的对人之行为的规范功能,同时,宗教精神又与伦理精神不同,它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超出世俗社会的信仰层面。

将伦理精神看作“精神的历史”的逻辑形态或理论形态,将民族精神视为“精神的历史”的历史形态或实践形态,这样的区分是否合理?我认为,伦理精神和民族精神都既是逻辑形态或理论形态,也都是历史形态或实践形态。伦理精神不只是逻辑的推演或理论的确证,而是如上文所讨论的那样具有历史性特质的精神形态,而伦理的实践性品格又注定了伦理精神必然以实践形态渗透在人们的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之中。同样,民族精神一定是以历史形态或实践形态贯穿于一个民族的整个发展进程,而对民族精神的理性认识以及对民族精神与民族诸多文化形式之关系的考量,又需要借助于逻辑和理论的力量,从而呈现出民族精神的逻辑形态或理论形态。

(责任编辑:张琳)

中图分类号:B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6)02-0019-10

作者简介:孙春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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