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经营罪
——以山东疫苗案为例

2016-02-02 02:38李永齐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物品刑法

李永齐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浅谈非法经营罪
——以山东疫苗案为例

李永齐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

摘要: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指出社会进步的阴暗面越来越支配社会和政治,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随着网络媒体的发达,各种各样威胁人类健康的事件被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继安徽阜阳毒奶粉案之后,又出现了轰动全国的山东疫苗案。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山东疫苗案

一、事件经过

2010年以来,山东省庞某卫与女儿孙某非法购进25种人用二类疫苗,调查中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涉及全国24省市,涉案金额高达5.7亿元。济南警方介绍,庞某卫所贩卖疫苗虽是正规疫苗厂家生产,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二、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之一就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国家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而从事该专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本罪侵犯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市场专营秩序。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只能是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第十条规定,只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才有资格经营疫苗业务。且经营疫苗必须要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看出,买卖疫苗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即经过批准的企业,而不是个人;经营的方式是法律规定的,即有专门的设施、人员、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只有经过申请,得到批准的企业方可经营药品。本案中,庞某未经专营许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买卖疫苗行为不但违反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而且其行为也构成犯罪,符合《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三、罪数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指出,庞某卫这样贩卖疫苗等于是在“杀人”。王月丹表示,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或过期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来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朱增法表示,从调查情况看,虽为正规厂家生产,但由于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已难以保证品质和使用效果。过期疫苗、失效疫苗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对于接种者容易造成对传染疾病疏于防范,进而加重病情,财产损失的同时,对人身健康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庞某对于未经许可经营疫苗,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而为了追求利益,追求自己犯罪结果的发生。且已经因为非法经营罪接受过刑罚处罚,所以其成立非法经营罪是毫无疑问的,而且符合《刑法》中关于累犯的规定,属从重处罚情节。如上文所述,本案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危害结果已经上升到公共安全的大问题了,所以庞某的行为后果极有可能造成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侵害。根据我国刑法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表述来看,庞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且其主观意识形态是放任,因为其药剂师的身份不可能不知道过期、失效疫苗的危害。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刑罚处罚

本案的刑罚处罚,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一经爆出,在社会上就引起了轩然大波,人民群众群情激奋,《刑法》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庞某身为药剂师,且是累犯,其前一犯罪也是非法经营罪,其后行为又放任了对社会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我国刑法对想象竞合犯的规定,是处段的一罪,我的理智告诉我应择一重罪处罚。但是,我的良心告诉我,这种为了追求金钱利益的人是没有道德底线的。

(二)财产刑的运用

《刑法》225条规定了符合非法经营罪的,除处自由性意外,也规定了没收财产。一般而言经济犯罪的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利益,财产刑运用得当,必然会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试想犯罪给行为人带来的是得不偿失,谁还会有“动力”去犯罪呢①。

[注释]

①王琼著.罚金刑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8.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王琼.罚金刑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钱雪飞.安东尼·吉登斯的社会风险思想初探[J].社会科学家,2004.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53-01

作者简介:李永齐(1985-),男,汉族,内蒙古通辽人,法学硕士,西南科技大学教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律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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