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垫付费用后,受害人具有协助保险理赔的义务

2016-02-02 06:55:12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3期
关键词:投保人

交通肇事者垫付费用后,受害人具有协助保险理赔的义务

吴律师:

三个月前,我驾车时不慎将胡某撞伤后,鉴于我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胡某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等,我便按照彼此的约定,根据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胡某垫付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工资、护理费等。可当我鉴于自己的小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于近日要求胡某将病历、疾病诊断书、医疗发票给我,以便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刁难,即胡某非要我额外给其2万元“买证”钱才会交付。请问:胡某的做法对吗?

读者:万文萍

万文萍读者:

胡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胡某具有协助你保险理赔的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正因为你已经按照彼此约定,根据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胡某垫付了全部费用,而你确实需要病历、疾病诊断书、医疗发票向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了胡某具有“协助”的附随义务。其以必须额外给其2万元“买证”钱为由拒不协助,无疑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即构成违约。另一方面,胡某的违约会造成你不必要的损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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