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LGBT群体的人权保护在中国的必要性

2016-02-02 14:17陈绘宇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双性恋异性恋同性恋者

陈绘宇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外国语学院,四川 眉山 620860



论LGBT群体的人权保护在中国的必要性

陈绘宇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外国语学院,四川 眉山 620860

LGBT作为我国社会上的少数人和边缘群体,有关他们的人权保障的法律内容是极少的。LGBT群体的人权保护过程中充满各种困难,而保护LGBT群体的人权的意义不仅仅是保护他们自身权利不受侵犯,更关乎人权意识在我国的普及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LGBT;人权保护

我国对同性恋这一群体已经有了相对之前较为客观而正确的认识,对同性恋的偏见也在逐年减少。而包含同性恋者的另一个更大的群体——LGBT,还不为国民所熟知。而事实上,有关LGBT的法律更是寥寥无几,人们对于这一群体的认知更是相当片面。

LGBT是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英文首字母缩略字。除了可以代表同性恋、双性恋或是跨性别族群,也可以广泛的指除异性恋者之外的群体。

在论述对于LGBT进行人权保护的原因之前,首先应该讨论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可以对这个群体人权保护吗?当然可以。人权保护的对象是人,自然人(natural person)。古往今来对于非异性恋者有很大的争议,不管是在精神上还是身体上。以同性恋为例,在西方社会中,同性恋先后经历了种种不公的待遇,甚至在中世纪被处以死刑。1987年12月,在荷兰Urecht市召开的“同性恋疾病以外问题会议”上,参加会议的代表们一致赞同同性恋合法化。[1]就好像有人习惯用右手有人习惯用左手一样,虽然习惯用右手的是大多数,左撇子占少数,但这并不意味着左撇子是一种疾病。异性恋者和非异性恋者也是这个道理,在异性恋者占多数的社会中,非异性恋者处于少数的、边缘的状态,但数量上的劣势并不意味着本质上同为人的区别。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美国学者艾弗伦·胡克对三十名异性恋者和三十名同性恋者进行测试,结果表明,心理疾病与性取向之间毫无关系,同性恋与异性恋一样可以拥有健康的心理状态。[2]在医学上都属于自然人,也就和异性恋者,享有人权保障的权利。

而在当前世界上的国家中,有83个国家和地区将其视同犯罪,并且有七个国家和地区对同性恋者处以死刑;而与此同时对部分或彻底惩罚对同性恋者的歧视的国家和地区少于50个,禁止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的有19个。对于人口众多的中国来说,13亿的人口,如果按照世界人口比例中性成熟期的同性恋(包括双性恋)所占比例大约为3%到5%来计算的话,中国的同性恋人口数量约为3900万到5200万。或许对于13亿来说这不算什么,但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中,“龙阳之好”、“分桃断袖”并不少见,也从未把同性行为刑罪化。但在近代中国的主流文化中,以同性相恋为耻的观念却并不少见。以此为基础,同性恋者及其他LGBT人群在社会中的生活是十分压抑的。有些人为了符合社会的要求或是父母给的压力而被迫接受异性。这不单单对LGBT族群是一种伤害,对子女、对父母、对夫妻双方都造成了难以计量的负面影响。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LGBT群体来说,家庭也是构成他们人生的不可或缺的一环。自2001年4月同性恋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除名时,我们所要考虑的就不再是同性恋一类的LGBT人群是否是非病理化,而是这类群体是否拥有生而为人的一切权利,即LGBT之间的诸如就业恋爱婚姻和性生活等问题是不是也应该得到人权保护?

当LGBT群体被认定为是非病理化的自然人后,所有国际人权公约中赋予公民的权利LGBT人群也应同样享有。“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结婚和成立家庭。”《世界人权宣言》中的这些规定都可以视为保护LGBT这类人群的人权的体现。“当男人和妇女达到适当的年龄后,他/她们有权利结婚,组成家庭。”[3]

然而人权宣言中的规定和现实状况有着很大的差距。在中国,LGBT群体还在遭受着来自社会各层的压力:就业上的困难、婚姻上的无奈、人际交往中的压抑等都使这类群体的人权受到了侵害。联合国研究报告中的中国LGBT群体,44%受到话语性歧视和言语辱骂、22%性倾向被肆意传播、21%被故意忽视、10%遭到直接或间接的殴打或袭击、7.6%遭受过性骚扰、5%被勒索或被威胁生命财产安全。[4]

中国一直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处于这样一个大时代,我们的物质水平上去了,而精神上对于某些方面还需要一定的疏导。对于LGBT群体的人权保障,不仅关乎他们的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这个大家庭的和谐与稳固。故对于当前我国所面临的这种境况,对LGBT群体进行人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1]黎尔平.同性恋权利:特殊人权还是普遍人权——兼论大赦国际对同性恋权利的保护[J].法学,2005(10).

[2]高燕宁.同性恋健康干预[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208-209.

[3]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961.

[4]联合国计划开发署<“亚洲同志”项目中国国别报告>、2013年爱白文化教育中心“中国企业LGBT员工在线调查”.

D

A

2095-4379-(2016)36-0234-01

陈绘宇(1996-),女,江苏苏州人,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

猜你喜欢
双性恋异性恋同性恋者
同性恋“形式婚姻”的择偶标准
——基于对国内某大型形式婚姻网站征婚广告的内容分析
克里斯汀·斯图尔特 对谈过的每一任真心相待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座断背山?
对当代大学生双性恋态度的调查与认知分析
面孔吸引力认知偏好与动机行为的性别差异研究
青年学生男男性行为者的同性性取向成因初探
你以为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吗——评《掩饰:同性恋者的双重生活及其他》
我爱问编辑
“双性恋”是否真实存在
云南大理同性恋酒吧低调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