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及其互动原因

2016-02-04 12:46丽1唐山师范学院河北唐山06300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191
山西青年 2016年4期

房 琦 单 丽1.唐山师范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及其互动原因

房琦1*单丽2*
1.唐山师范学院,河北唐山063000;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191

摘要:法律是阶级的产物,它随着统治阶级利益的变化而变化,在和道德共同规范人类行为时,总是会出现交叉和重合。随着社会发展,统治阶级一方面把一些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由自律转换为他律,加强人们在这些方面的约束力度;另一方面把一些法律规范道德化,还原为道德要求,给人们更多的自由和选择。这种转换从古至今一直存在,每次转换都是当时特定社会背景下的特殊要求。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互动原因

法律与道德并非相互对立,而是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不同领域会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加强法律规范或道德约束。当道德约束无法制约人们行为时,统治阶级就会考虑把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的运行;当法律无用武之地,成为法条上的摆设,道德的影响已经超过法律时,统治阶级就会把法律道德化,减少由法律带来的不必要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此即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一、道德法律化

“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乃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一定社会统治的价值观念基础。统治阶级总是力图通过法律的形式,把本阶级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1]这样就使公民必须遵守的一些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以法律形式固定,使之具有国家强制性,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道德法律化是人类从奴隶社会衍变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普遍现象。

道德法律化表现之一:以道德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在我国,《论语·为政》中,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用政治统治人民,用刑法惩治人民,人民难免于无耻;用道德教化人民,用礼仪规范人民,人民就有羞耻感且行为合乎规范。受儒家“重德轻刑”思想的影响,唐代政治家们根据“一准乎礼”的道德原则制定《唐律》,其中“依法制刑”,成为后世封建王朝立法的典范,开创和促进了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完善,较之自秦代以前的法律进入了“轻刑化”时代。而由于西方基督教文化长期以来认为人性本恶,认为应当制定法律来规范行为、惩治犯罪。所以西方人立法的出发点偏重以法来“治理”人,而非以德来“教化”人。

道德法律化表现之二:将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纳入成文法。在中国法律史上,“纳德入律”现象比较突出。“纳德入律”,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把统治阶级所提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纳入法律之中,使被纳入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法律化。我国现代法律《宪法》、《民法通则》等也都延续了“纳德入律”的道德法律化传统。例如,我国现行独特的“死缓”制度由清代“斩监侯”制度发展而来,给予死刑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最后生机,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在西方法律史上,同样存在诸多“纳德入律”的现象。例如: 1971年的《西班牙刑法典》、1976年的《法国刑法典》中都有对“见死不救”、“见危不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的规定。又如,西方的“同性恋”的明文合法化,就是将新的社会道德问题纳入法律之中加以保护。

二、法律道德化

从古至今,法律道德化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

法律道德化表现之一:从道德原则出发注解法律法规。我国汉代,司法领域出现了“引经注律”和“据经解律”的现象。即根据儒家经义来注释或解释《汉律》,把儒家的道德原则及精神注解到《汉律》中,使《汉律》道德化。我国现代法律也继承了这种“注律”和“解律”的形式,用现代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可的道德理念来注解一些有关伦理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婚姻法》的解释中规定: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这一解释性规定显然是对无过错方从道义上进行保护。用道德原则解释法律的现象在西方同样存在,比如用法律手段在商业活动中贯彻和维护诚信道德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解释。

法律道德化表现之二:在司法审判中贯彻道德原则。我国西汉时,采用“引经决狱”与“春秋决案”进行断案,即用儒家经典所体现的道德原则精神量刑判案。我国现代司法审判中,有时法官也同样要贯彻道德原则。例如,阴谋杀人、过失杀人、见义勇为杀人、正当防卫杀人,虽然都是杀人,但法官量刑定罪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这其中含有作案动机的认定和道德因素的考量。西方亦是如此:在西班牙,当有人遇见罪犯正在侵犯他人生命或对他人尊严、贞操、安全构成重大伤害,可以阻止且不会对自己或受害人造成危险而不愿介入者,法官可依据《西班牙刑法典》对不介入者判处长期监禁并处以西币5000至10000元罚款。

法律道德化表现之三:在司法改造中利用道德教化和感化改造罪犯。在这一点上,我国做得十分出色,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通过这种方式,把成千上万的罪犯和被管教者改造为新人。这其中包括许多国民党战犯、日本战犯和满洲国皇帝及大臣。几十年来,我国许多管教干部还利用自身的人格力量、伦理亲情等方式教育感化罪犯,收到很好的效果。同时,我国司法领域还通过生产劳动来净化罪犯的心灵、掌握劳动技能,为日后重返社会全面提高思想和能力素质。这些做法都体现出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人道主义精神。

三、互动原因

在人类发展史上,道德与法律的上述互助趋势是会永远存在下去的,只要人类社会存在,这种互动关系就会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三条:

第一,历史渊源。在人类社会早期,道德与法律是混而不分的。因此,美国现代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说:“在(人类)最初的发展阶段,法律与道德基本上是互不区分的”。[2]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只有道德没有法律,在原始部落中违德就相当于违法。阶级社会产生后,统治阶级把符合本阶级利益的一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所以法律是从道德的母体中分裂出来的。

第二,目标一致。道德与法律从本质上看,其根本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在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和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方面,道德是一把“良心戒尺”,内化约束,温情教化;法律是一把“惩戒利剑”,外化强制,厉行惩戒。他们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平稳发展的两大有力武器,两者在功能上虽各有侧重,但在追求社会和谐、健康、有序和稳定发展的社会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3]

第三,相辅相成。道德是法制建设的思想基础,法制是道德建设的制度保障;道德教育引导人们遵纪守法,要求人们做懂法守法的社会公民,法律则用强力维护法制化了的正义、公理、公正、公平、诚信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要求人们践行正道;在民主与法制社会里,公民守德包含着守法,守法也包含着守德;在利益关系上,违德可能违法,违法肯定违德。

历史与现实表明,道德与法律无论怎样互动,它们都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和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两种“社会资本”。道德是“软实力资本”,法律是“硬实力资本”。他们对人类社会、统治阶级和国家政权来说缺一不可。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一个统治阶级和国家政权如果失去这两种资本中的任何一种资本都将天下大乱。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53.

[2]罗斯科·庞德著,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4.

[3]蒲星光.论道德约束与犯罪中止[J].长白学刊,2006(03).

*作者简介:房琦(1987-),女,山东威海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司法科学与管理;单丽(1980-),女,河北唐山人,硕士,讲师,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处,思想政治教务科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民生保障。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4-00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