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之可能性探析

2016-02-05 08:52舒雅明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自然法

舒雅明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动物权利之可能性探析

舒雅明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近年来,硫酸泼熊,活猴取脑,以及随处可见的虐待流浪猫、流浪狗的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愤怒与怜悯之情。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将动物作为一种客体,用一些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从公法的角度来对动物进行总体概括的保护,但是虐待动物之风仍屡禁不止。于是,很多学者提出了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来赋予其相应权利以保护动物的观点,这种方式是否科学,能否实现,笔者拟从这些社会现实出发,从人格的演变过程,自然法与实在法的角度等方面来对动物权利理论的可能性进行相应的梳理与分析,最后得出结论:用赋予动物权利的方式等同于更好的保护动物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我们应该将动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客体抑或更好的办法来对动物加以保护。

关键词:动物权利;人格演变;德国民法典;自然法;实在法

动物权利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国,是指动物与人类一样可以感知到痛苦,与人类有相似的生理构造与喜怒哀乐的情绪,因此值得人类认真反思并行动起来改变动物的法律地位,尊重动物的基本权利。①简单来说,其最后发展的趋势就是将动物看成具有法律人格主体地位的一类,赋予其一系列的权利,若侵犯了动物的这些权利,就会有相应的规制与惩罚,以此来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力度。其主要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辛格,汤姆·雷根,费恩伯格,G.L.费兰西恩,约翰逊,沃伦等。动物权利理论是动物解放运动中最激烈的思潮,主张动物享有道德权利,应该得到人类的关怀。②关于这种理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它实现的可能性:

一、从各种学说的发展历程来看动物权利

在支持动物权利理论的支撑中,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比如,辛格的观点是动物有着与人类相似的感受能力,人类应当承认动物的内在价值,维护动物平等的权益③,即将道德中的价值主体界限从人类扩展到的动物,笔者对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因为辛格只是从自然法的角度,从道德层面来看待这一问题,且动物的感知能力有强有弱,比如猩猩和扇贝,因此一律平等反而是一种不平等。所以,与人类有相似感受能力并不能当做赋予动物权利的唯一标准。汤姆·雷根的观点是,动物作为正在体验生命的个体④,与人一样,都是生命的主体,是有思维,由于求,有意识,有记忆的生命,都应该享有被尊敬与不被伤害的权利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些许可取之处,但是从这一角度出发,老虎熊猫和蚊子老鼠都不应被伤害似乎也可取,即其没有说明哪些动物应该拥有权利,应该拥有哪些权利,所以这一观点仍有些许不足。从上面的简要介绍与评析来看,动物权利理论的实现可能性并不大。

二、从人格的演变过程来看动物权利

要赋予动物权利,首先我们要界定一下什么是权利,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既然是赋予人的,那么这样推理下来,动物也要具有相应的人格才能成为一个与人一样的主体。人格一词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中,那时人与人格分裂,生物上的人并不具有人格,比如奴隶,妇女,孩子;法律上的人才有人格,比如家父,即只有自由权,市民权,家长权三者全具备,才具有完整的人格,因此,那时人格的主体范围很小⑥。后来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故《法国民法典》规定全体法国人均平等享有民事权利,此时人格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人。一百多年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进入帝国主义阶段,法人、团体组织开始介入社会组织,因此在《德国民法典》中人格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人、法人,这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处理。⑦从这个演变过程来看,人格的范围不断地扩大,那么动物是否也应该赋予人格,笔者认为,同法人也被纳入人格范围的方法一样,主要看人类的需求、社会的需求,倘若这样的规定可以合理规避风险,对人与社会有益,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动物权利理论又是有一定的可能性的。

三、从自然法与实在法角度来看动物权利

既然动物权利是有一定可能的,而权利又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⑧,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自然权利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生来就享有的自由、利益和对待,这是一种先天的权利,法律对其只能是一种承认。从实在法的角度来看,法定权利就是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权利,这一种后天拥有的权利,法律对其是一种赋予。弄清了这两者的关系,接踵而来的是动物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一种法定权利,拥有自然权利的法定范式是:人具有一定的理性——人通过理性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人具有这种自然的权利,从这个推理来看,动物不具有人的理性,因此,动物没有自然权利;而拥有法定权利的法定范式是:人是一种法律主体,具有人格,享有一定的法定权利——而一种权利为人们所发现与需要——这种权利被法律所赋予——通过法律的规定人享有了这样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倘若将动物作为法律主体来对待,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赋予其权利,但是否要赋予其权利要看人类的需要。所以,接上面人格范围的不断扩大,倘若将动物划到法律主体的范围内时,动物可以拥有一定的法定权利。

四、从德国民法典的变化来看动物权利

在大陆法系,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a款:“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物的相关规定”。⑨这一修改被学者分为两派来看待,一部分学者认为,这是立法对动物主体地位的承认,因为动物既然不是客体的物,根据主客二分法体系,那么动物就应该是法律主体,既然是法律主体,就应该享有权利。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引出《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动物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来反驳该观点,因为前面规定了动物不是物,后面又使用了动物所有权人一词,其根本还是将动物定位为客体,也就是说动物仍然是物,认为90条a主要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是向环保主义者让步的表现,是受环境伦理学,以及当代其他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生态学、环境学、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科学)的影响,因此在法律上作出的相应的立法技术处理。笔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动物不是物”这一观点的变化,并没有在此法条的后面紧接着说动物就是法律主体,在这样模棱两可的情况下,我认为其是将动物作为了一种特殊的物来对待,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处理而已。因此,从我的观点来看,德国民法典只是意识到动物权利的问题,但并没有明确的赋予动物什么权利。

五、动物权利意义之所在

那么,动物权利理论为什么会出现,其根源在于动物要不要保护,怎么保护这一问题不断被讨论扩展,从而衍生出的一种观点。一般来说,我们有两种保护方式,一是动物福利理论,其是指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使动物享有免受虐待和享有适当生活标准,在动物的繁殖、饲养、陪伴、工作、治疗和扑杀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其痛苦,不得使其承担不必要的痛苦、伤害和忧伤。⑩二是动物权利理论,这一观点认为,立法主体不等于法律关系的主体,立法主体必须是人,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不是人。如对于动物,其虽然不能用语言表达其诉求,作出像人一样的意思表示,但是它的主人或者其他代表人、代理人,可以基于自己对动物的了解代表动物要求有关的人为或者不为某些行为。这样就可以赋予动物一些权利,来更好地保护他们,其实这种观点相当于把动物当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进行监护。⑪

这样来说,提出动物权利的意义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动物,尤其是生活在人类圈子里的动物,比如宠物,供我们以食用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等等。我们可以用公法的方式直接规定禁止虐待动物,也可以用私法的方式来确定动物的权利,比如动物有什么权利,人类不能如何做。本论文就在于讨论后者实现的可能性,既然初衷是为了保护动物,那么其实设定动物权利其实是为了限制人的行为,实质上就是给人类设定些义务,不容许人类去做一些伤害动物的行为,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忽略了一点,法人也是人,从而将法人当做法律主体,其根源在于人们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而把动物作为法律主体只是一些激进的爱动物的学者部分的需求与观点,当此种需求还没有达到人类迫切需求的程度的时候,动物权利的观念就并不能全面的深入人心,为社会各界人士所接受。因此,赋予动物权利的可能性目前来说并不大。

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动物权利理论目前太过抽象,其中心思想是强调人与动物之间是完全平等的,禁止人类一切使用或利用动物的行为,这一观点并不能被现在大多数人所接受,且其实践操作上目前还有很多障碍。比如说,哪些动物需要赋予权利,哪些动物不需要赋予权利,需要赋予权利的要赋予哪些权利,其范围是多少,目前尚无定论,且增加了立法的繁复性,同时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赋予权利的同时,又应该给动物设定相应的义务,但是有的动物不排除它懂,有的动物就不一定能懂,再者若动物是主体,那那些由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就应由动物自己承担,而动物并没有理性,它们又该如何承担?同时,非人类的动物,有的生活在人类的圈子中,被人类所圈养,有的远离人类,生活在深山老林中,自由自在的生活着,有着自然法则让其生存死亡,倘若赋予动物一律平等的自由的权利,那么圈养的动物就应该全被放生,离开人类的生活圈吗?综上所述,动物权利论在目前并不能很好的推行,而其初衷又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动物,因此,笔者认为,还是将动物作为一种有别于无生命的物,即一种特殊的物来对待,用动物福利来进行救济与保护,保护其不受虐待,在此基础上定一些基本的准则与要求来约束人类,并用一些特别法条对一些与人类关系较为密切的动物受到伤害的行为来进行规制。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因此,对其的保护是有必要的,但是用什么方法保护,取决于人类自己,但在保护的法律方法上,我们切不可本末倒置,忽略最基本的法哲学基础,而是应正确认识与找出化解之道。

[注释]

①余冬梅.动物权利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4.

②苏欣.动物权利之争——一个法哲学的梳理[D].吉林大学,2011.

③辛格.动物解放[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4.59.

④崔拴林.理性的遮蔽与主体的迷失——对汤姆·雷根之动物权利论的再批判[J].江海学刊,2011(5):228-229.

⑤孙江,何力,黄玫.动物保护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6-47.

⑥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3-25.

⑦赵俊劳.自然人人格的伦理解读——兼论德国民法典人文主义的价值起点[J].河北法学,2009(5):30.

⑧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49-50.

⑨蔡守秋.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条a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学与民法学的对话[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4):1-2.

⑩蔡守秋.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概念[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28-29.

⑪唐大森,王学忠.论动物的权利主体地位[J].科技法制研究,2009(6):28-29,13-15.

[参考文献]

[1]余冬梅.动物权利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4.

[2]苏欣.动物权利之争——一个法哲学的梳理[D].吉林大学,2011.

[3]辛格.动物解放[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4.59.

[4]崔拴林.理性的遮蔽与主体的迷失——对汤姆·雷根之动物权利论的再批判[J].江海学刊,2011(5):228-229.

[5]孙江,何力,黄玫.动物保护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6-47.

[6]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3-25.

[7]赵俊劳.自然人人格的伦理解读——兼论德国民法典人文主义的价值起点[J].河北法学,2009(5):30.

[8]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49-50.

[9]蔡守秋.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条a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学与民法学的对话[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4):1-2.

[10]蔡守秋.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概念[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28-29.

作者简介:舒雅明,女,汉族,陕西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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