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信息公开之反思
——由雷洋案引起的争议说起

2016-02-05 12:57李庆鹏
山西青年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

李庆鹏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执法信息公开之反思
——由雷洋案引起的争议说起

李庆鹏*1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摘要:最近,雷洋案持续发酵,网络焦点主要集中在雷洋有无嫖娼行为以及雷洋的死亡真相是什么,这反映了当前人们的法治思维的缺乏和执法公开制度的不够完善。我国已经处于网络时代,网民人数已达6.68亿人,利用网络培养公民法治思维,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健全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是新时期建设法治社会,保障公民权利,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法治思维;执法公开;网上评论

一、网民对雷洋案件的关注焦点及其剖析

(一)关于雷洋有无嫖娼争议的评析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雷洋因涉嫌嫖娼在被警方抓捕的过程中意外死亡,刚开始人们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雷洋有无嫖娼行为,甚至有人认为,如果雷洋存在嫖娼行为,发生意外是咎由自取。对于以上观点,我们必须明确两点:第一,纵使雷洋存在嫖娼行为,其生命安全也应得到保护。网民实则以道德标准评判他的行为,把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行“道德审判”。第二,雷洋有无嫖娼行为远没有其死亡真相重要。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涉嫌嫖娼的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①而雷洋的非正常死亡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的纯洁性,危及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在法律面前,无论是嫖客还是卖淫女,其合法权利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述网民的言论无疑反映了公民法律意识的缺乏。

(二)关于执法公开内容的评析

雷洋的死因引发了人们的种种猜忌,其中质疑最多的是警方有无对雷洋进行暴力执法,以及在雷洋生命垂危时有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在人们重重疑问之下,警方仅仅是书面应答却缺乏执法记录的证据。警方对舆情的回应方式缺乏诚意,导致人们对警方更加不信任。我们暂且不论警察执法过程违法或失职与否,警方在执法公开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二、执法信息公开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

(一)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正义

随着我国网络的普及及广大网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网民在促成公民权利救济,网络声援受害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促进了“恶法”的废除,使人们免除了因缺乏暂住证而随时被收容的恐惧。网络的持续关注不仅会促进事件真像大白于天下,同时,“倒逼”执法机关积极改正不当方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执法公信力

随着网络的发展,大量公共事件会曝光于网络,同时网络也为执法者提供了一面反观自己的镜子。网络不仅是人民表达诉求的渠道,更是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阵地。1994年美国女童梅根遇害案,通过网络媒体的持续发酵,促成了新泽西州州长通过了强制性居住在该州刑满释放的性犯罪向州警察登记制度。②雷洋案件从侧面反映了,只有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促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重视保存执法证据,在网络回应中用事实说话,才能挽回民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三、充分利用网络,提升公民法治思维及执法机关执法公开能力

(一)用网络培养公民法治思维

1、保护公民合理诉求的表达

对于网络曝光的涉及公民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充分重视,让受害者及网民真正感受到“正义”。政府应鼓励网上举报行为,严格规范举报失实行为,引导人们合理表达诉求,反映事件真实情况。合理表达诉求是人们的权利,要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为界限。

2、积极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

雷洋事件出现后,多数媒体把关注焦点由其有无嫖娼行为逐渐转移到当事人的死亡真相上,这得益于一些专家、律师、新闻评论人的积极引导。③执政者也要积极利用媒体进行法治教育,引导人们利用法治思维看待问题,思考问题。只有人们养成法治思维,才能自觉遵守法律。

(二)积极推进证据留存及网络公开制度

1、推进证据留存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近年来某些政府部门回应公共事件普遍采用“挤牙膏”式回应,消极应对网络质疑。“躲猫猫死”等虚假回应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要积极推进证据留存制度,执法过程要有有效证据相佐证。实行执法机关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执法机关不能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就推定执法失当,执法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以此倒逼执法者严格记录执法过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2、制定网络公开的标准,严格责任制度

我国应当就媒体公开制定专门的法规,来规范媒体公开行为。由于我国执法公开并没有相应标准,导致公开不能满足民意,不能给人们一个完整的解释。甚至出现公开失范的情况,例如“躲猫猫而死”事件,虽然给出了解释,但其结果只能造成公民的更加不信任。必须严格公开责任,对于公开失真、伪造事实以及不按照公开标准公开等行为,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注释]

①《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②价值中国网.才让多吉.《雷洋事件能否成为法治国家之始》.http://www.chinavalue.net/General/Blog/2016-5-16/1261855.aspx.

③如深圳卫视,《正午30分》专门对此案件进行了报道,时事评论员陈迪深刻剖析,指出人们关注的重点应该是死亡真相,不是雷某是否嫖娼.

*作者简介:李庆鹏(1980-),男,山东滕州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主要从事立法与司法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2-00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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