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处理医患矛盾

2016-02-05 20:57徐朗仇永贵王文君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江苏南通226001
中国卫生产业 2016年20期
关键词:患方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徐朗,仇永贵,王文君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江苏南通 226001

论依法处理医患矛盾

徐朗,仇永贵,王文君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江苏南通226001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呈现,其中医患矛盾尤为突出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热点。医患矛盾的处理必须依法进行,综合治理。医务人员将伤医者拉黑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受法律保护,公检法等机关应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患方维权应按照法定途径进行,不得缠访缠诉。

医患矛盾;依法治理;伤医行为;执业安全

医患矛盾影响了医务人员的从医积极性。有研究表明,82.9%的医生表示医患纠纷对诊疗工作影响非常大或很大[1]。面对医患矛盾,医患双方采取了各种方法并被社会各界所关注。近些年来,一些患方采取杀医、伤医以及聚众滋事等行为对医院施压,达到处理医疗纠纷的目的。面对患方的这种行为,少数医务人员采取了拒绝诊治、把伤医者拉入黑名单的做法。医患矛盾的处理应依法进行,不能用违法的行为来维权,不能以违法的行为处理违法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中已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内容[2]。在2014年10月召开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我国开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我国也逐渐步入了法治国家的行列,依法治国、依法作为已逐渐烙印在每个公民的内心。

1 应依法尊重公民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当予以充分尊重,相关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能得到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权利不得被侵犯[2]。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人民健康医疗需求不断增加,医疗卫生事业应与其同步发展以保证人民享受应有的医疗资源,保护其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益[4]。医务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肩负很高的使命,因为他们是该领域的专业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珍惜其生命,绝不能因种族、宗教、地域、经济能力、社会地位的差异而产生对患者的差别对待。在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普通公民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职业的公民来说,在遇到危险情况或可能造成自身安全受损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责任。但这不适用于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果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则很有可能违反法律,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医务人员要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放在首位,秉持作为医务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对于将患者拉入黑名单的行为有违法的嫌疑,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2 医务人员对患者和伤医者的拒诊与拉入黑名单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

医务人员也是普通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公民有权利对正在发生的侵犯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行为进行制止,甚至在过程中若发生了损害后果,本人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正当防卫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如果损害发生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则无需承担责任,反之医务人员则需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务人员对拒绝诊治与医院发生过矛盾的患者,以及将攻击医务人员的患方拉入黑名单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正当防卫,属于违法行为。

3 医务人员享有职业安全,应受到法律保护

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以及考虑到目前社会上层出不穷的伤医事件,目前,国家通过立法来保障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否则将严重损害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3.1相关责任单位依照法律处理医疗方面违法犯罪行为

医务工作者只有在自身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承担其作为医务工作者应尽的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伤害医务人员以及扰乱患者就诊属于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明文规定,医务人员也是我国公民,享有正常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相对应的义务。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中对发生在医院的各种违法行为都制定了对应的法律惩处措施,进一步表态将医闹事件纳入法律处理范围。《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5]等国家部门意见也对如何处理医疗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更深层次的解释。如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刻赶往医院处理,加重对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的一系列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据法律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立案侦查,收集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人民法院要在深入理解事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进行审理判决,对情节严重的伤医案件要加重处理力度。只有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及部门加重处罚力度,才会对那些有可能产生伤医倾向的人员产生警示作用,从而保护医务工作者的生命安全与质量。

3.2医院需要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及危机意识建设

目前在我国医患关系并不和谐,医院在做好专业治病救人的同时应注意加强自身安全建设,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及演练,提高医务人员面对医疗纠纷时的应急能力,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据国家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院应按照条例中的意见进行技术防范,制定突发应急预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也出台了《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提高医院安全防范能力和危机意识提供政策依据。医疗机构应从五个方面提高防范意识,一是加强医疗机构组织架构和相关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包括完善医院领导组织结构,加强紧急事件的监督力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建设以及教育,完善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医警联动,减少紧急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二是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尤其是安保队伍建设,医院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预防紧急事件的发生,且应对医务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对患者予以更多的人文关怀以及法制教育,加强对医院人流量密集地区如出入口、停车场、门诊、急诊、住院部等地区的巡查管理,并展开不定期安全隐患排查行动。三是在视频监控、防盗报警、门禁、电子巡更、防爆安全以及医院信息化网络等方面加强医院软实力建设,是医院整体处于监控得力的状态。四是加强医院安全防护硬实力建设,如配备防护器械装备、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保险装备。五是做好医患矛盾的调解工作,其中包括首次接待后需发放投诉管理至相应病区并组织相关人员写情况说明、定期对一个周期内发生的医患纠纷进行梳理,利用戴明环对发生的医患纠纷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4 依法解决患者疑问

必须承认,医疗风险与治疗行为是并存的,医院确实因诊疗过失行为给患者带来身心损害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责任。要按照保险的大数法则,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纠纷进行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管理的医院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及犯罪的医院责任人还应该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样,患方在进行维权行为时也需依照法律,对患方维权不依照法律进行的,有关部门有权拒绝其诉求。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与医院有医疗纠纷的患者及家属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如:与医院协商、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调处、诉讼、人民调解等。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与医院有矛盾的患方在维护自身权利时采用非法律允许的途径,如信访、在病区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手段,对医院施以压力,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医患双方在处理医患矛盾时的正常秩序。为了及时改变以上局面,201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6]。因此为了使医患矛盾的处理回归正常,各地应依法回绝患方的非法诉求。

改善医患关系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依法处理医患矛盾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对医患双方都要公正是我们必须坚守的态度。

[1]曹志辉,陈丽丽.医疗纠纷对医师防御性医疗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9):9.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2004.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Z].1987.

[4]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Z].2010.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Z].2014.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Z].2014.

Study of Treatment of Doctor-patient Contradictions According to Law

XU Lang,QIU Yong-gui,WANG Wen-jun
Affiliated Hospital to Nantong University,Nantong,Jiangsu Province,226001 China

At present,the society is in transition with various contradictions,especially the doctor-patient contradiction,and it becomes the focus and hotspot of our society,the treatment of doctor-patient contradictions must be according to law and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hould be carried out.The behavior that the persons hurting doctors are pulled into the blacklist by the medical staff does not belong to the justifiable defense,which violates the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of citizens. The practice safe of medical staff is protected by law,an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publish crimes involving medical disputes by law.And the patients should maintain legal rights according to the legal way,and the“wrapped around litigation”and“wrapped around complaints”are not allowed.

Doctor-patient contradiction;Manage according to law;Injury medical behavior;Practice safe

R197.3

A

1672-5654(2016)07(b)-0008-03

10.16659/j.cnki.1672-5654.2016.20.008

徐朗(1989.4-),男,江苏南通人,本科,实习研究员,研究方向:医院管理、卫生法学,E-mail:xlxulang@sina.com。仇永贵(1968.11-),男,江苏南通人,本科,研究员,研究方向:医院管理、卫生法学,E-mail:373035820@qq.com。

(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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