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分析与研究

2016-02-05 13:24王可强
魅力中国 2016年17期
关键词:民商法民事信用

王可强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昌平 100083)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分析与研究

王可强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昌平 100083)

信用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良好的信用环境有助于扩大交易规模、保证国家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同时,诚实信用也是我国民商法的价值准求,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是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增强经营者信心的必要前提。文章概述了信用的民商法界定,介绍了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现实意义与现状,并就相应的问题提出建议。

信用体系;民商法;信用权

1.信用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良好的信用环境可以促进贸易的发展:首先,通过合理控制信用交易额度可以扩大市场规模[1],分期付款的消费方式从房地产市场到手机市场随处可见,从而有效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其次,信用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也强有力地促进了消费;最后,良好的信用体系可以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其道德特质可以与相关法律相互促益,可以更有效地规范市场,调节生产关系。

2.民商法信用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法学界对信用的定义尚无一个统一的结论,但主流看法认为信用是一种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其与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程度息息相关,可以理解为社会对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偿还索赔等能力的综合评价与信赖程度[2]。信用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对于已有的合同及约定,民事主体具有遵从其约定和承担违约赔偿的能力;其次,授信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合理规避风险。

民商法信用的特征首先体现在信用是一种可以具体化、数量化的信息。因为信用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比如资本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对民事主体信用的评价。另外,信用通过履行义务来体现,而义务的履行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记录和量化的,并且可以被授信人所参考。其次,信用与物质的关系更加密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人们从以个人品德作为交易可靠性判断依据转化为以对方现有资产、诚信度等为判断标准[3]。同时,信用已经成为个人或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并且可以作价转让。

3.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意义与现状

体系制度的完善是立法目标实现的重要前提,而信用这一最初的伦理问题也需要法律条文的改造与规范,使之适应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在民商法范围内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体系,可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调整信用关系,营造一个透明、公平的交易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民事主体双方能够坦率地追求各自的商业利益、准确地获取有关方面的信用状况并应用于商业决策。这有利于增强经营者的信心,变现潜在交易,增加交易总量,扩大市场规模,拉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

虽然诚实信用早已被确立为我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却一直没有很好地行使调节市场秩序的功能。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首先,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虽然得到广泛认可,但对其定义、应用界限与影响方式等细节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这种模糊的本质认识为信用立法带来了巨大的难度[4];其次,从信用原则在债权法等少数法律法规中运用可以发现,作为首要性原则的信用原则在立法中却很少起到指示性作用,甚至处于立法的最末位置,比如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践应用广泛,却没有明确将其写进《合同法》的法条;最后,信用原则目前仅存在于为数不多的法律制度中,造成了大量的应用空白,且各制度间缺乏呼应性,存在规范不清、规范重叠等问题。

4.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1)增强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

增强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实际应用可以确立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这就要求深层次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中信用体系,使现行法律得到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具体说来就是把信用原则在各法律制度中的应用具体化、可执行化。从法律角度来说首先要明确信用主体,信用既可以按照受信对象性质即信用主体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授信人即信用客体进行分类,但从信用要求民事主体对义务的履行与规范的角度考虑,应该从信用主体角度将信用划分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并按照信用主体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细节制定,既保证了三者之间的平衡,也保证法律的实用性。其次要明确信用主体资格的获取条件、清晰界定民事活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关法律要素,为相关法规政策的实施提供基础和保障。最后,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在执行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反馈渠道和预防机制,保证司法救济的顺利实现。

(2)完善和发展信用体系的民商法律制度

明确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的地位是构建信用体系的基础,而法律制度是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信用体系的核心是赋予信用以司法定义,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信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使信用权能够被民事主体充分行使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让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能够依法地充分发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让民事主体获益,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构建信用权作为民商法调整信用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构建信用体系的源头。

企业和个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量大,涉及范围广,其诚信问题直接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在其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我国目前的相应法律制度还不够成熟,许多方面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和保护。比如在立足于企业的合同履行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公司管理层作为自然人的属性,在将其纳入评价因素的同时,还应该确保企业内部做到有效监管。在进行信用采集时,如何保证相关执行机构的公正性,确保过程的公开、科学、规范,这些问题都必须通过制度加以监管。除此之外,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进行公开时肯定会涉及到商业机密与个人隐私等复杂问题[5],如何把握好公开标准既关乎到公平性也涉及到隐私权。

(3)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构建中的作用

在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还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构建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首要任务就是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明确市场主体与行政部门的关系,政府应该致力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关机构的正常运行,保障在信用采集与使用过程中的社会平等问题。另外,由于信用涉及很多社会行为,所以政府还应该在必要的时候为信用采集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

[1]常嘉.浅谈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经营管理者, 2010(17):262-262.

[2]赵晶.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 2012(30):270-271.

[3]姜浩.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10).

[4]章渊.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博览旬刊, 2014(3).

[5]吴肖.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探讨[D].华东政法学院, 2004.

王可强,男,汉族,1986年10月生,山西省晋中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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