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年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2016-02-07 12:51潘家永安徽
老友 2016年8期
关键词:老年夫妻书面形式李大妈

文 潘家永(安徽)

再婚老年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文 潘家永(安徽)

案例:李大妈与葛大爷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前,他们在口头上对各自财产进行了约定:李大妈的工资由她存起来,由葛大爷出资负责她的生活所需。婚后,葛大爷几次住院,李大妈都悉心照顾,葛大爷在外地工作的孩子有了小孩后,李大妈也都是专程过去帮忙。李大妈觉得自己尽到了一个老伴的职责,因此再婚头几年,老两口生活也很和谐。结婚3年后,双方有了9万元的共同财产,这钱是葛大爷的工资支付生活所需费用后所余存,葛大爷也承诺这钱有李大妈的一半。后来,葛大爷在报刊上读到了一篇描写老年人再婚的文章,便认为文章中描述的那位主人公比李大妈做得要好得多,此后开始对李大妈吹胡子瞪眼,还说那9万元不给她了,顶多就给她三分之一。李大妈对葛大爷的做法很不满意,认为葛大爷是无理取闹,再者,这9万元尽管不是自己的工资,但应该也算是婚后共同财产,自己应该获得其中的一半。

说法:针对本案案情,律师就李大妈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双方有关财产的协议是无效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大妈和葛大爷的婚前约定,姑且不说该约定不属于书面形式,仅就该约定本身看,其约定内容是不明确的,因此该约定无效。

二、李大妈现在无权要求分割存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夫妻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存在分割财产问题,即使向人民法院提出,也不会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由于双方有关财产的协议是无效的,所以李大妈的工资收入和葛大爷的9万元均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由双方平均分割。在离婚时,如果李大妈生活困难,葛大爷有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义务。

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老友网:www.laoyou1992.com。

责编/文邦

猜你喜欢
老年夫妻书面形式李大妈
老年夫妻长期分居,该怎么处理才好?
生活的最深处
不同形式的健康教育在门诊护理工作中的应用和体会
以即时通信方式订立的合同之书面形式审思
饭店要招聘
饭店要招聘
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扩大解释的必要性探析
“口头语”伤了老年夫妻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面形式探究
珍惜“老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