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标准化工作质量

2016-02-11 07:22徐延君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11期
关键词:人社部经办社会保险

文/徐延君

全面提升标准化工作质量

文/徐延君

人社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社科院等单位于2009年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社部社保中心),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拉开序幕。在全国社保经办系统积极参与、协同努力下,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当前,社保标准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面临新的任务。我们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的论述,紧密联系经办工作实际,全面提升标准化工作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十二五”时期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

“十二五”是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起步阶段,也是快速发展的阶段,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确立了标准体系。人社部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其中有社会保险相关标准91项,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4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51项,涵盖了社会保险通用标准及5大险种,涉及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环节和基础管理工作,成为指导全国经办系统标准化建设的指南。

二是出台一批标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人社部社保中心集全系统之力抓好标准的制定工作。截至2016年5月底,已颁布17项、报批8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另有9项标准处于征求意见或起草阶段,年内将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34项标准制定任务。

三是宣贯工作稳步展开。人社部在2010年、2015年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社会保险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标准的主要目标、推进重点和工作要求。我们通过培训、拍摄专题片、召开现场会、编写《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指南》等多种形式推进标准的宣贯;按照“基地孵化、试点带动、先行引领”的思路,与重庆市政府合作共建“中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示范基地”,组织6个地方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20个地方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在经办系统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先行城市”活动;把标准的贯彻落实作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的重要举措,将有关标准细化成量化指标进行督导,取得良好效果。

今年元旦,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实施”列为新年新气象之一。在国际社会保障协会亚太地区第三届“良好实践奖”(2014—2016)评选中,《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标准化的重要性》获“特别提名奖”。这些都反映出标准化工作取得较快进展,得到多方认可。

四是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目前,已形成以社保标委会为平台、人社部规划财务司统筹指导、人社部社保中心协调组织、地方经办机构积极参与、科研院校智力支持的,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

“十二五”时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经验,在于“业务需求是牵引,立足国情是前提,落地应用是根本,协同配合是保障”。首先,标准的制定要以人为本、急用先立,及时回应经办机构对管理服务能力转型升级的需要和群众对方便快捷服务的期待。其次,标准制定必须坚持既向高水平的统一目标推进、又允许阶段性的过渡性处理方式,增强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适应性、可普及性。再次,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是检验标准化工作质量的最好标尺,《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等一批标准落地,有效地规范了业务、提升了能力,经办服务的面貌焕然一新。最后,探索了人社部社保中心总牵头、地方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标准制定的工作模式,已有近百个经办机构参加标准制定工作,既集中了全系统的智慧,也普及了标准化知识;同时,通过与标准化研究院等专业机构的合作,保证了标准制定的质量。但是,当前仍存在标准立项评估论证不充分、制定工作质量参差不齐、宣贯应用不足等问题,需要切实改进。

“十三五”时期要实现三个转变

步入“十三五”,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进入了巩固提高的新阶段,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要从实现“三个转变”入手,全面提升工作质量。

第一,由数量主导向数量与质量并重转变。强调质量,关键是要把好三关。第一是“立项关”。国务院明确要求逐步缩减现有的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今后对立项管理将更加严格。一定要坚持急用先立,立足解决实际问题。有些同类标准,能合并的要合并,避免追求数量而分拆立项。立项阶段就要广泛征求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起草、论证、实施打下坚实基础。第二是“审核关”。国家标准委已启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集中复审工作,我们要认真研究优化标准体系,努力实现少而精。第三是“编写关”。标准制定中要严格程序,集思广益,全面论证,使标准切实可用,经得起实践检验。

第二,由重视标准制定向制定与实施兼顾转变。人社部《关于推进社会保险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提出两个“三年目标”:2015—2017年,在省级、地市级以及试点县级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标准贯彻实施实现“三统一”,即统一业务术语、统一服务形象、统一服务流程;2018—2020年,在县级以上经办机构全面落实“三统一”的基础上实现“三规范”,即规范基础管理、规范风险防控、规范评价体系。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并使多数标准得到实施。

第三,由单兵突进向整体协同转变。社会保险标准既有《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等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总体要求,也有规范参保登记、征缴稽核、关系转移、待遇支付等经办服务的标准,还有规范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服务场所建设的基础管理标准等。在现阶段,要将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与业务工作更紧密结合起来,与经办机构行风建设、年终考评结合起来,将检查评估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发挥标准的规范、引领作用。

现阶段的主要任务

今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布局之年。当前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和《2016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工作要点》精神,以优化服务为目标,以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标准制(修)订为主线,以强化宣贯实施为核心,以开展国家级标准化试点和试点城市建设为引领,以检查评估、宣传培训为抓手,加快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体系,全面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质量。主要任务是:

加强统筹谋划。以“十三五”规划制定为契机,统筹谋划标准化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方式、路径,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推进标准化工作有序、稳健开展。抓紧研究明确“十三五”期间要出台的标准,基本确立社会保险标准框架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委《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社会保险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集中复审工作。坚持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两手抓、同步推。从实际出发,选择事关经办机构整体形象、可检查评估的关键标准,明确贯彻实施的主要标准和时限要求,集中力量重点推动落实,确保收到实效。

实施试点引领。一是人社部与重庆市政府合作共建的“中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示范基地”,二是20多个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国家级综合标准化试点单位,三是开展社保标准化“先行城市”建设(第一批35个城市已启动试点,第二批正在批复)。基地要率先完善标准体系,带头实施标准,强化示范培训,发挥整体功能。国家级综合标准化试点地区要与国家标准委密切配合,做好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坚持高标准起步,全方位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先行城市在标准化贯彻中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仅中心城区经办工作要标准化,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等各级平台都要实现标准化。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确保试点质量。

重点业务带动。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和优化公共服务工作是今年人社业务的重头戏,在落实相关任务的过程中,经办机构的管理是否规范、服务效率如何、群众是否满意等,都是对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检验。同时,如果各项标准能落实到位,作风建设和公共服务做好了,又是展示标准化成效、推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契机。各地要依托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公共服务的各项任务,推动标准的落地实施。

强化宣传培训。标准化跟每一项业务环节、每一个工作人员相关,必须加强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人社部社保中心要抓紧编写标准释义,在经办系统全面宣传,并组织培训。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培训。

开展检查评估。人社部社保中心将推进建立标准应用情况和效果的检查评估制度、通报制度,工作开展情况要与年度考核评比挂钩。省级经办机构也要建立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和督导机制,要按照人社部的要求,对“三统一”和“三规范”目标进展情况开展自查自评。

加强组织领导。标准化工作专业性强,宣贯任务繁重,事关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全局。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系统建设职能部门或明确承担标准化工作的职能处(科)室,配备配强专业干部,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同级标准委的指导下成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丰富社保系统标准体系。

作者单位:人社部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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