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官的清廉镜鉴①

2016-02-11 14:05吕丽卢思畅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8期
关键词:司法官司法人员官员

文/吕丽 卢思畅

中国古代司法官的清廉镜鉴①

文/吕丽 卢思畅

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尤其是对于司法腐败的遏制问题,是当今社会的焦点问题之一。司法被称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它污染的是社会正义的源头之水。英国著名思想家弗朗西斯·培根曾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犯罪为祸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腐败继而导致的司法不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是尤为恶劣的。2013年5月26日发表于《财经》杂志的《中国法官腐败报告》中,汇集了1995年至2013年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被追究刑事责任及被开除党籍的200个法官腐败样本案例,其中既有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这样位高权重的“大老虎”,也有如厦门市开元区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林道聪等“小苍蝇”。仅就法院系统而言,“关系案”、“人情案”高发,“讼托”、“掮客”现象严重,还呈现出群体性的腐败窝案、串案。各级法院共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仅2013年一年即达381人;2015年被查处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则成为十八大之后首位落马的司法系统的“大老虎”。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等腐败现象,饱受诟病,严重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毁损了司法的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官箴文化作为中国古代独特而珍贵的历史文化,其中对于司法官为官清廉的要求至今仍值得我们借鉴与思考。

一、中国古代司法官与官箴文化概说

“箴”是一种自古即有的文体,《说文》释,“箴,诫也”。箴文即规诫之辞,是具有劝谏与规诫性质的文字。“官箴”是古代箴文中重要的一类,是对为官从政者的劝谏与规诫,主要包括居官要领与为官之德,旨在对官吏进行警示、教育与督励。中国古代有大量的官箴书,西周的《虞箴》,秦的《为吏之道》,汉代的《尚书箴》《延尉箴》,唐代的《百字箴》《臣轨》,宋代的《作邑自箴》,明代《宦運日记》,清朝的《从政遗规》,等等。有的官箴出自官方,是对官吏的引导、要求与规范;有的则是官吏群体的自律自警。官箴书发展到中后期,自律自警类官箴增多,更多地加入了从政经验、办案要略及为官实录的内容,实用性大大增强。

官箴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独具特色的一项内容,在国家官吏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历史上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传统,力图通过“治吏”以实现有效地治民。而对于为官从政者“官德”的规范,则是“治吏”的首要内容,各级官员作为行政事务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最重要的是应当具备优良的道德品行和职业伦理修养。

司法之官肩负的职责重大,如康熙所谓“民命之所系”与“国命之所系”。司法官能否公正执法,往往关系到诉讼双方的生死荣辱,甚至可能关系到政权的兴衰与存亡。司法官的“官德”至关重要,古代司法官的任用标准居于首位的就是官德之“良”,所谓“非佞折狱,唯良折狱”。中国古代有司法与行政合一的现象。中央往往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如西周时期的司寇、秦汉时期的廷尉、隋唐时期的大理寺和刑部等,但其他朝廷重臣有时也会参与到案件的会审和决定之中,如丞相、三公九卿等。而地方官更是同时既是一个地方的行政长官,也负责本地方的案件审判。因此,在这个许多官员都具备司法官身份的大背景下,如何约束官员的司法活动就显得非常重要。大量官箴书本身就是以指导司法官员工作的思想与行为为主的,如汉代的《廷尉箴》,清代王又槐所著《办案要略》、刘衡的《读律心得》与《读例存疑》、张经田的《励治撮要》等。其他官箴书中也大多涉及对于司法官品行、工作、人际等各方面的要求,如元代张养浩《牧民忠告》中专门有听讼篇、慎狱篇,《风宪忠告》中的审录第五,明代刘时俊《居官水镜》杂说中的省讼说,清代陆陇其《莅政摘要》卷上听讼篇第六治狱篇第七、用刑篇第十二,《牧令须知》卷一听讼篇,等等。

“清廉”理念是官箴文化的精华,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官吏清廉节操的特殊重视。官箴书中被要求的最重要的品质就是清廉,被上升到“为政之本”、“官德之始”的高度。对于司法官而言,“操守清廉乃居官之大本”,官箴书总结了一系列司法官的清廉之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廉政建设也将具有一定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二、司法官清廉之德的重要性

清廉在绝大多数的官箴书中都居于“官德之首”的地位。清代褚瑛的《州县初仕小补》勉励清操一篇中写道:“为官清、慎、勤三字,惟清字为最要”。南宋真德秀就曾在《西山政训》中提到为官者当做到的“四事”,而他将“律己以廉”置于“四事之首”,因为名士大夫们“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更有许多著作中将为官廉洁喻为女子贞洁,故“一朝点污,终身玷缺”,为官者一旦贪墨不洁,就是终生的污点,即使有其他的为官美德,也再难以自赎。廉之一字,乃是居官理政之本,但凡贪墨,则再难还清洁之身,种种美德皆随廉来,样样美德皆随贪去。而作为身负司法职能的官员们,则更应当注重清廉。毕竟理讼是其一项重要的工作,司法官审理诉讼,必当克己以廉,方能理讼以公平二字。

1.唯廉可以公

中国古代有许多著名的清官,以包拯最为传颂,其铁面无私、清廉律身,是最为百姓们称道的。明代无极知县郭允礼制官箴碑,上刻“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公与廉密不可分的关系由此可见一斑。中国古代的司法判决,更多注重的是让人心服口服,从心底里认同这一判决结果,以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绝非简单的一判了之。而什么样的人居中裁判才更让人信服呢?显然是存心以公,秉持公心理讼的司法官。而要做到公,必先做到廉。清代褚瑛的《州县初仕小补》中有“凡判断一切词讼事,不可稍存私心,贪图贿赂,一经得贿,则是非颠倒”的论述,也即司法官员一旦贪墨收受贿赂,在理讼时便是私心占了上风,何谈“公事在官,是非有理,轻重有法”?

2.唯廉可以平

司法官以廉律身、以清操自励,心中坦然,毫无成见,则判断平允才有了达成的前提条件。“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廉平之守,不可攻也。”中国古代的司法官理讼,务求平允,这一平允的要求,远不是仅仅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即可,而是期望从以德教化的角度来完满地结束案件。因此中国古代有“息讼”的习惯和要求,更有“无讼”的愿望与追求。从历代批词或《折狱龟鉴》等案件的记录中可以看到,司法官们往往言辞恳切,苦口婆心,真正做到了“父母官”。然而有些官员不但没有这种觉悟,甚至收受贿赂,乃至索取贿赂。清代汪祖辉的著作《学治续说》中讲“数十年前,吏皆洁,谨折狱以理”。然而有人间或以贿赂官员得到胜诉,官员墨声一播,渐渐讼者开始认为非贿不可,甚至以贿为能。其下属胥吏乃至家人都将其墨声缘以为奸,假其声势,此时官员已受挟持,再难以控制局面。行贿受贿成风,从诉讼开始到结束的各个环节都充斥着偏倚,哪怕官员就某一案再想要公平判案,谈何容易?

三、司法官清廉的准则与规范

1.律己以廉

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又曰:“修己以安百姓。”“克己复礼为仁。”这是圣人的修己正心之道。关于司法官修身一道,官箴书中通常所列皆关乎清廉品行,不论是要求洁己、正己、省己,还是自律修身,廉都是当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为政以正为本,则要求以廉为先。毕竟自律不严,何以服众?清廉既是官德之首,那么也是司法官为官从政最基础的一个要求。

如张养浩的《为政忠告》中所讲“善自修者”,第一个要求就是“廉以律身”。具体如何做到廉呢?宋代陈襄的《州县提纲》中有一简单明了的陈述:“吾不窃取于公,受赂于民,足矣。”戒除内心的贪妄之念是关键,《墨子·亲士》有云:“非无安居也,我无安心也;非无足财也,我无足心也。”贪念是无穷的,世上的金钱也是无穷的,但一己之身所用几何?衣服不过用于敝体,再豪奢又能如何?食物不过用以果腹,粗茶淡饭、箪食瓢饮,亦能自乐。所住房屋为蓬户瓮牖,也能安得悠然。既已为官,所追求的岂能是骄奢淫逸的生活?心中没有“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抱负也罢,若是还只为自己的千万间之厦卑鄙筹谋,何苦当官。

自律一说之于清廉,无论古今,皆是重中之重,时至今日,我们仍在强调司法人员的以廉律己问题。如201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警示教育视频会议,就促进法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指出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坚决管住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也要求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为确保司法廉洁,司法官必须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的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行为,这正是官箴中对司法官清廉自律的中心性要求。

2.节用养廉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在司法官队伍中必须坚决杜绝。“欲为清白吏,必自节用始。”节用养廉是官箴书倡导的处廉之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具体操作层面的措施。所谓用财宜节、不节必贪,即是此理。

节用是自为官之始便要养成的习惯。“夫平昔奢侈之人,一旦窘乏,必不能堪,窥窃之心,由是而起”。平日里喜爱豪奢,高车骏马、华贵裘裳、仪式排场,不知节制,则一旦入不敷出,便可能生出贪墨之心,无所不为。而节俭则是一种从源头上遏制贪墨的方法,因为受贿往往是一条不归路,一旦有污,再难洗净,或是被属下牵鼻,或是被上司掣肘,正是“利径一开,万难再窒;情移势逼,欲罢不能”。

况且既已为官,即便是身着千金之裘,对其又有何利?难道民众会就此更加尊敬他吗?其实百姓心中只当其剥削民脂民膏,公款私用。而相反,哪怕敝衣破轿,对其又有什么损害呢?没有民众会因此而厌恶他的。因为一位司法官员是否能受人爱戴,靠的从来不是他的穿着用度,而是他是否为官清廉勤政,是否断案公正无私。

故欲养廉,关键在于守住量其所入的节用之道:“优伶宜屏也,燕会宜简也,裘马宜朴也,家人之衣饰宜俭也”,如此哪怕每日粗衣粝食,节淡度日,但内心俯仰无愧,居之甚安,可谓是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以刘衡的一句话来总结节俭的重要性:“俭为第一关键,此关持守不严,则一切无足观矣。”

3.禁家人侵渔

司法官不清廉,家人喜好奢侈从而收受贿赂也是原因之一。故官箴书中言及,自身做到洁己节俭还不够,还要约束家人不做有损自己官声官威的事情。司法官则更应在遇会勘相验案件时提起注意,以防“家人书差人等莫不视为利薮”。否则家人因讼而纳贿,家风不正,官员也难以摆脱责任,身上的压力会严重影响到他心中的公正尺度,使其摇摆不定,乃至指鹿为马。

张养浩《牧民忠告》有曰:“居官所以不能清白者,率由家人喜奢好侈使然也。”为官者一身之微,所享几何,世上的贪官污吏,很多时候是“为宫室妻妾子孙谋也”。《学治臆说》中另有“勿使家人有居官之乐”一说,己不敢旷官窃禄,却易受家人所累,故居官之时需使家中与未曾为官时一律用度,作风、为人态度等皆无异,“女红中馈,不改寒素家风”,是以己不恋官,不为贪官,家人也“无恋于一官”。况且,为官者只想着眼前利益,为了家人的豪华生活而贪墨受贿,却不吸取以往赃没败官之人的惨痛教训,己昌民瘁,己欢民怨,最后耻辱及于妻,唾骂及于父母,贻辱逮于子孙。

中国社会的家文化势必使个人受到家庭的巨大影响,因此在我国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都特别提到法官和检察官不仅要严格自律,还要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担任起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其职权和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任,树立良好的家风家规,模范执行有关廉政的规定。“管住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干预案件审判和人事安排,决不允许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坚决筑牢拒腐防变的底线。”这也是对如今官员们廉洁品性规范的具体要求之一,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警示教育视频会议对法官们的深刻教育。

4.以律为师

国有国法,不可受贿枉断、曲法徇情、因一事龃龉而辄罢通融。这些违背律文的事情,司法官员作为知法懂法之人,更有以身作则的责任。毋惑于人言或金银,廉以自守,更防老滑书吏舞文弄墨,“或贿通则暗藏活语,或所恶则巧捏重罪,以致情律不同”,司法官若不熟读律文,很有可能就被蒙骗,直系下属肆意贪墨,其清廉之名将没有存在的空间。

《初仕录》中就有要求官员入官之初,便要先将《大明律》熟读,次将律条疏义行移体式等书研心讲贯。对律文的成竹在胸,不仅是为司法官断案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知识储备,更是对司法官自身守法的一种时刻提醒与警示。

事实上对司法官读律的要求是一种职业能力的要求,法律在不断改换更新,司法人员要坚持学习法律,精研业务,忠于职守。这是秉公办案、不断提升工作能力的必要前提,更是恪守清廉的有力辅助。在对法律的不断学习和理解中,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意义,依法公正裁判,警惕贪贿枉法。

5.却礼辞金

所谓却礼辞金,即司法官要坚定拒绝礼品金银,这也是为官清廉最直接的表现,面对想找关系、走后门的行贿者,司法官务必自守清廉,坚决拒绝一概送礼请托。中国古代对于官员受贿的处罚是比较重的,如《唐律疏议》中《名例律》第九条规定,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可以上请,流罪以下则可以减一等。但是,若官员犯有“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也就是说,官员若有受财枉法、监守内盗的贪污行为,是不可以适用死罪上请皇帝或流罪以下减一等的宽宥的,在这一点上,贪污腐败甚至是和“十恶”同等待遇的。

对于司法官在判案中的清廉之重,清代褚瑛《州县初仕小补》“不收供应”一篇中有说明,但凡遇到案件,官员惟当正己,“率人自备夫马,两造供应概不收受”。打官司对于民众已是牵绊甚多的苦事,这也是官员保民恤民不扰民的体现,更使官员本人免滋物议。明代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中对初任官员需“却贺礼”有所提及,即“不可受人贺礼,致人讥诮”。

而如《为政善报事类》这类官箴书中,则记载了许多历代清廉官员的善报之事。先不论所谓善报是否有依据,但以此众多清官为榜样,对照己身之不足,不失为一种省己廉否的途径。其中具有代表性且广为人知的,如子罕拒绝行贿,言:“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杨震辞王密贿赂钱财,被赞为“震畏四知”,面对王密说夜晚行贿无人知晓的话,杨震说:“天知、地知、子知、我知,何谓无知?”王密羞愧而去。甚至还有如吉州太守史弥忠,不但为人清廉不收受贿赂,甚至以己俸及私财代偿其弟对百姓造成的损失,丝毫不因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推脱了事,百姓都敬爱他的仁德。

却礼辞金,不论古今皆为为官清廉最直接的体现。所谓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就是严重违背了这一要求的后果,在人民群众当中流传成为了法官形象的一大污点。要破除这一不良印象,法官不得收受案件当事人等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不参与其任何饭局宴请,以防影响办案公正。检察官也要恪守职业规范,不接受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得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6.远嫌疑

为官务要洁身自好,远嫌疑、离是非,瓜田李下之训不可不知,曹植《君子行》既有言曰:“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司法官员更要以此约束言行,将可能惹嫌疑、生谗谤之事防患于未然。

中国古代官箴书中对司法官远嫌疑作出了以下规定:第一,“杂流之人不可交,嫌疑之地不可往,非礼之馈不可受”,并且不可与富户俳优私下见面,不可听富户、门隶私语。皆因为司法官一旦有涉收受贿赂的嫌疑,则“奸说者得以诈词骗害,雠嫉者得以造言嫁祸”,司法权威受到质疑,判案的基础之一——公正,就被动摇了。第二,交际不滥,乃洁己之本。中国古代官员初任后,轻与人交则易生窥探,投机取巧之辈常探查官员嗜好,好星卜书画则奇珍异玩屡屡送至,好金银钱财则纷纷以币帛相赠,如此一投便中,日后讼事当中的请托就此而起。故司法人员远嫌疑一是为了不落人口实,二是为了理讼断案不受掣肘。

事实上,司法人员与普通职业有区别的一点就在于,他们的个人言行往往会被群众视为具有代表性的司法系统群体性形象。具体表现为抓出一个司法系统的“大老虎”,遇见一个司法系统的“小苍蝇”,在一部分人们心中,甚至就会给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添上一些阴影。司法人员对此要高度警觉,在职务外活动中也应约束言行,避免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怀疑,继而导致国家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下降。

7.廉不可刻

所谓“廉不可刻”,是指一些官员自矜清廉,而傲于同列,而行严刑峻罚。《学治续说》中提到一类官吏就是如此:“尝有洁己之吏,傲人以清,为治务严,执法务峻。”这就是说,这些官员自傲清廉,所以不论是治事还是理讼都越发苛刻、刑罚愈加严峻。这一行为往往是因为自身清廉不贪,认为这是对自己苛刻了,所以想于其他人身上找补回来,这是毫无道理的。《州县提纲》中有“居官不言廉,廉盖居官者分内事”的说法,就是说清廉是为官者理所应当做到的分内之事,做到的人当然也就没有理由拿出来炫耀。

中国古代司法官清而不刻的思想,在今天文明司法理念上有所体现。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规范、语言文明、态度平和,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给予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充分尊重,而非盛气凌人、冷硬横推,最终给人以“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印象。要知道,清廉绝非是司法人员冷横的底气,而是司法人员职业操守的底线。

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官员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求标本兼治。其中“不想腐”作为一种思想自律层面的要求,意图建筑起一道让官员们廉洁从政、拒绝贪腐的思想道德防线,这正是官箴书作为一种劝谏之语可发挥最大作用的层面,官箴文化中对于官德的要求与标准,可说是如今领导干部努力践行高洁品行的极佳参照。而司法,被称为是社会良知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要保持其队伍的纯洁性,以廉律身,坚决杜绝贪污受贿、以案谋私等任何形式的潜规则,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在司法工作中、在全国开展的反腐败工作中做到有底气、有自信、有真正的贡献。我国曾出台一系列关于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规范与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等。如有违反,除非情节严重构成违法,一般都是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这即是勉力从思想道德上教育司法人员使其“不想腐”,与官箴文化中的司法官清廉之道有着古今遥相呼应、殊途同归的意味,官箴文化对其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反腐倡廉进行第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宝贵遗产;第七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延伸至“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更好走向未来”。每一个民族的发展都逃不开的是其历史渊源导致的民族性格与文化渗透,当今司法反腐倡廉建设如何才能以适合中国的方式进行并取得更好的成效,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中的精华值得我们去传承与镜鉴。

(本文作者吕丽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学教研部主任;卢思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 本文为吉林大学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中国古代廉政法制研究”(2014LZY020)项目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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