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几个方面

2016-02-12 02:31蔡华忠戴敏佳
中国检察官 2016年9期
关键词:公诉人出庭作证鉴定人

●蔡华忠 戴敏佳/文



检察机关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几个方面

●蔡华忠*戴敏佳**/文

*哈尔滨商业大学[150078]

**辽宁省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113008]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提升办案质量、保障严格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就检察机关而言,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应对:

第一,提升公诉人的职业能力建设。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提升公诉人的职业能力,应着重抓好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学习,通过培训、订阅书籍、对重大案件的观摩、向先进院的学习等途径,增加公诉人的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二是要加强岗位练兵。着重提高公诉人的理性思维能力、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辩论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提高应对激烈庭审对抗的能力。三是要加强交流,对于重特大、疑难案件,应加强讨论、分析,并在案件审结后加强对案件的总结和归纳。

第二,提高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的重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检察机关应从两个方面提高案件质量。一是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收集、调取、保存证据,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辩护律师的意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讯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坚决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事实认定清楚。二是审查批捕、起诉案件要严把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将证明标准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自觉以审判证据标准要求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时的证据标准,确保证据符合法院裁判所需标准和要求,不因各种人为因素影响案件质量。

第三,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从一定程度而言,真心实意听取律师意见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最低成本、最具效率的途径和方法。尽管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处于法治建设的不同位置,但在理论上都是职业共同体,共同维护着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既可以对自身规范执法行为进行检视,又可以在指控犯罪和保障人权中找到最佳平衡点。所以,充分尊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自觉接受来自律师的监督在公诉工作中也显得尤为重要。当前,要着重抓好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特别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等案件的听取律师意见工作,通过庭前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交流,按照庭审要求准备审前工作。

第四,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最大程度地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出庭率,检察机关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做好证人、鉴定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其心中的顾虑,鼓励其积极出庭作证,同时还要认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防止证人、鉴定人因受到相关人员的威逼利诱作出虚假证言或推翻先前证言的情况。二是要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获取相应的补助创造条件,提高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三是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尽力提供条件做好证人、鉴定人的保护工作,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解决后顾之忧。

第五,提升公诉质量。公诉人应当从庭前证据审查和庭上举证辩论两个方面寻找改善工作的切入点。一是应当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做好出庭应对并注重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在审查过程中要细查细看,特别要高度重视事实不清、供述前后矛盾、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案件,切实把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规范执法小问题当成影响审判活动开展的大隐患来认真对待。对可以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要求侦查人员及时补正或作出解释,之后要重点关注是否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要围绕可能被排除的证据,着重加以弥补和完善,形成新的证据体系。降低辩方对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有效解决当前辩护人取证能力不足的突出问题。二是庭审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公诉人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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