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系,贵州贵阳 550005)
制度与能力: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基本维度探析
刘锦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系,贵州贵阳 550005)
群体性事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恒定目标。因此,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视角探讨与思忖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务必在明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的基础上,夯实制度体系与制度生态建设,同时不断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抓好根本与关键,实现群体性事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群体性事件
习总书记指出:“当前,全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我国发展起来后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治安稳定领域凸显的新情况新问题,“数量在快速上升,严重性在上升,影响力在上升,维稳成本大幅度上升”[2]。虽然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经各方施行“应急式”管理,大多不难平息,但事后留下的“伤疤”却很难愈合。因此,如何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视角探讨与思忖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推进群体性事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具有学术“应景”性,而且也具有“问题意识”,对现实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