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润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税法何以推动社会变迁?
——以建筑业“营改增”为例
施 润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税法推动社会变迁的特点有别于其他法律:其一,“税”是所有交易主体必须考虑的“权利代价”,税法具有最为广泛的社会适用性;其二,税法需要与刑法等其他公法统合,以达社会变迁成本的最小化;其三,税法并非直接强制交易主体改变行为模式,而是通过修改税法规则的适用成本,从而改变双方在博弈中的利益期待;其四,税法交易成本的计量需要进行税法的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在这一过程中,税法应严格遵守“税收正义”的伦理要求,形成“税法”与“民法”的双重私人财产权保护体系。
税法 社会变迁 建筑业 营改增 博弈
“有效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的经济组织的产生导致了西方的崛起”。[1]P1在这里,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所指称的“经济组织”即为制度,可见有效的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税法在社会经济制度形成和变迁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税法推动社会变迁的过程相较于其他法律有何独到之处,税法推动社会变迁的逻辑起点是什么,伦理基础何在?至今,在众多法与社会制度变迁的研究中,并没有学者专门研究税法推动社会变迁的相关理论问题,税法的研究也大多集中于税制改革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尚没有深入到微观经济组织内部的对法律中具体“人”之行为的考察。因此,这是一个当前研究的空白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