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保护的回顾

2016-02-12 18:22蒋毅侯萍
体育世界(学术版) 2016年27期
关键词:游艺杂技名录

蒋毅 侯萍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保护的回顾

蒋毅 侯萍

当前对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往往趋于随意性,而缺少整合性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特征,力图寻找到此类非遗保护的最佳途径,促进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性保护。

传统体育;游艺;杂技;非物质文化遗产

10.16730/j.cnki.61-1019/g8.2016.09.029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全面展开。从2006年至今,国务院先后公布了4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共收录十类非遗,“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是其中第六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研究、保护工作的开展,对全面促进非遗保护和体育文化事业的传承、发展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1.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研究和分析我国“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基本特性,可以使保护措施更行之有效,对于做好此类非遗的抢救和传承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1.1多样性

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大略分为:竞技,表演,竞技表演三类。其中竞技类中的传统武术类共有35项,民族博戏类12项;表演类中杂技类有19项,游艺类有8项;竞技性表演类8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内容种类呈现多样性特征。

在“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中,相同项目的分支派别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如:“沧州之所以称得上‘武术之乡’,一是习武人口比例大,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武术种类繁多,乡村、城镇之间拳种功法几乎没有重样的。”[1]沧州武术有劈挂拳、燕青拳、孟村八极拳、六合拳等拳种派别。再如:太极拳,除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杨氏太极拳、陈氏太极拳、武氏太极拳,中国太极拳还有其他流派。

1.2地域性

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名录的申报地区广泛,涵盖了除港澳台地区外的华东地区(27项)、华南地区(2项)、华中地区(11项)、华北地区(32项)、西北地区(8项)、西南地区(4项)、东北地区(4项)。各地区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名录存在着较大的区域性差异,如:华北地区有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名录共27项,华东地区收录共23项,占了大半江山,而华南地区仅有2项,港澳台地区更是暂无名录收录。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文化、地理、历史、社会、政治等多重因素,也存在收录不全面的情况。期待在第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能有所扩展。

分析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遗扩展项目名录发现,出现多个地域同时申报同一类项目:如:中幡,申报地区或单位分别有:北京市(天桥中幡)、河北省香河县(安头屯中幡)、正定县(正定高照)、福建省建瓯市(建瓯挑幡)。再如摔跤,将天桥摔跤扩展到摔跤(朝鲜族摔跤、彝族摔跤、维吾尔族且力西)申报地区横跨北京、吉林、云南、新疆,三省一直辖市。

1.3民族性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还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从分类结果来看,汉民族项目共有61项,仍是我国“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各少数民族项目共19项,是“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补充部分。此外,传统箭术、赛龙舟、摔跤3项属于汉民族与少数民族共有项目,具有独特的民族交融性。以传统箭术为例,传统箭术最早是藏民族的一项民间体育活动,具有非常鲜明的藏民族特色,后来汉,回等民族也效仿开展了这项活动,使其成为多民族共同参与的体育活动,也增进了民族间文化的交流。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也是本民族的名片,具有高度个性化的民族特征。例如:蒙古象棋是蒙古古代社会流行的一个棋种,世代相传,迄今长盛不衰。蒙语称象棋为“沙塔拉”,亦写“喜塔尔”。蒙古象棋区别于中国象棋,蒙古象棋:“象刻驼或熊,迤北无象也……无士,不尚儒生也……无河为界,所为水草以为畜牧也”[2]以显示出游牧生活的色彩。

1.4民俗性

民俗性主要表现在与民间风俗的密切联系上,“一般在固定时间、季节、场合进行,不但使当地的民俗风情能持续沿袭下来,而且有些体育活动形式能达到健身、娱乐、竞技的效果。”[3]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常常在传统节庆、岁时中开展,如:迎罗汉,是人们为乞求风调雨顺,每年农历七月七日庙宇开光时进行的活动。土族轮子秋,每年正月农忙过后,土族青年们将大板车改装成融秋千、转盘为一体的吊车,两名身着彩装的姑娘在上面飞旋起舞。为求一年神清气爽,男女老幼在“轮子秋”上转一转已成当地的习俗。相同项目在不同地域,民俗文化内涵也不尽相同。如:赛龙舟,申报地区分别有湖南省沅陵县,广东省东莞市,贵州省铜仁市、镇远县。如今,赛龙舟这种祭祀礼仪活动,在新的时期又被赋予了新的内涵,逐渐演变成为一项极具民俗特色的传统体育赛事,成为一种团结拼搏精神的体现。

1.5娱乐性

2008、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遗名录,将“游艺”新增到第六类名录分类的名称中,调整后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在民间游艺是指以消遣休闲、调剂身心为主要目的且具有一定模式的民俗活动。”[4]传统体育除了竞技、表演外,更重要的就是娱乐性,人们在传统体育类活动中强身健体、娱乐身心。如:朝鲜族跳板、秋千、花毽、宁德霍童线狮、迎罗汉、马戏、抖空竹,以及围棋、象棋、蹴鞠、马球、满族珍珠球等。

项目的娱乐性使活动者具有很高的参与积极性,从而形成了广泛的群众基础,顺应了国家提倡发展大众健身、全民健身的政策,极大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方式。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进行娱乐性活动可以最直接唤起人们参与热情,达到放松身心和释放压力的效果。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保护的回顾

目前我国体育类非遗保护尚处于相对尴尬的境地:“国务院在2005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附件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中包括:文化部、发改委、教育部、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部委负责人,而唯独不见体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5]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在边缘游走,既没有专门的概念界定,也没有有效的保护机制、法律法规。如今,随着非遗保护如火如荼的开展,体育类非遗的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2.1“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的确立

在“2006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通知”中并没有将体育类非遗列为单独的项目,而是将其含糊的归为“杂技与竞技”类。各省市已公布的非遗名录中,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如:“杂技与竞技”、“民俗及传统体育竞技”、“传统体育与竞技”、“体育与竞技”等。在“2008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第一批国家级非遗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2011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以及2014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在分类上做了调整,用“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杂技与竞技)名录”类代替了原来的“杂技与竞技”类。在这细微的调整背后,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于此类非遗的重视。项目称谓归类统一后,规范了“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界定,更利于开展标准化的保护工作。

国家虽对非遗名录的分类上做了调整,但对于为何更名,以及“传统体育”、“游艺”、“杂技”三者的关系没有做具体的说明。当前对于非遗名录概念区分和种类划分仍存在分歧,在201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二条关于非遗定义中,第五类为“传统体育和游艺”,而“杂技”被归为第二类。笔者通过对第一二三四批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名录的整理,发现“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三者都含有体育元素,因此三者内容相互交叉,在分类上有很多交集。例如蹴鞠,蹴鞠是中国传统体育活动;蹴鞠运动的娱乐性、观赏性强,又属于游艺类运动;蹴鞠与杂技也相互交融,蹴鞠运动技术性强,是杂技的投掷技巧、足上技巧和力量技巧的前身。可见,认识到“传统体育”、“游艺”、“杂技”三者的相同的体育基因,是确定“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的概念的关键。项目概念的确立可以使相应保护工作更具针对性。

2.2“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的传承保护

第一、二、三、四批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名录共有82项(包含12个扩展项),占全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5.74%。这一类非遗是民众世代传承的文化表现形式,有口传心授的传承特点,此类非遗的保护应重视以人为载体的技能传授,以及非物质文化精神的传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从2007年至今,文化部已经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第一批传承人名录中公布“杂技与竞技”类传承人16名。第二批传承人名录,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俗等五类545名人,其中并没有“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传承人。第三批传承人名录增加“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传承人19名。第四批传承人名录增加“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传承人13名。

国家公布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有利于以人为载体的非遗的传承保护。有的传承人已去世或已经丧失传承能力,传承人的名录更新并未向公众公布,传承人名录的更新整理工作有待完善。“而且,对于已列入各级非遗名录的事项,经过人为的重视与保护之后,到底生存状态如何?传承人列入政府名录后,他们与以往有什么不同?与那些未列入名录的实际传承人又有什不同?”[6]这些疑问尚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说明和落实。我国关于“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保护工作正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然“路漫漫其修远兮”,“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保护仍任重而道远。

[1]吴文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难点及关键性问题研究》[J].体育产业2011,3 0(1 1)134.

[2]清·王锡祺《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二卷载《塞上杂记》[M].上海着易堂铅印本,光绪十七年(1891).

[3]陈永辉,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开发》[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43(3).

[4]赵善性.《关于游艺的补充》[J].体育文化导刊,1993,(2):59.

[5]王卓.《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34(4).

[6]余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十年回顾与理性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10,(9).

蒋毅(1988-),男,湖南岳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讲师,广东科技学院基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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