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楠 张奕 史源 金琪琪
加强PPP中社会资本方的立法界定
程楠 张奕 史源 金琪琪
PPP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资组建公司的形式开展合作,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可以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方式实现风险合理分配机制,有效降低政府的资金压力,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推广PPP模式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正对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生积极的牵引作用。
2015年5月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均强调了放宽准入、让民间资本投资“有门”,问题在于如何从立法上解决上述问题?依据王守清教授提出PPP相关的五维模型和宏观、中观、微观的三个层面的划分来看,建议立法对社会资本方中不同性质企业参与PPP项目给予不同的规定和细分。
目前,我国有关PPP社会资本方的界定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文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打破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给予中小企业更多参与机会”;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