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云福
【质量沙龙 第33期】
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三维度”
文/何云福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正成为日益重要的消费渠道。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着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网络交易秩序不规范、消费维权纠纷多等问题。本文试分析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最为基础的“谁主管、谁管辖、谁担责”三个难题,通过对这三个维度的思考,为构建新时期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立体型监管体制提出如下观点。
履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依法而定的。鉴于电子商务法规建设体系的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发布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门性法律。据悉,电子商务法已经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议程,内容包括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秩序等与质量监管相关内容。因而,当前实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是《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质检、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对此,各部门采取多种举措,加强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组织起草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通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规定,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