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丹(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亲属相盗行为入刑之研究
——以司法解释的罪刑规制切入
张丹丹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摘 要:在刑法规定中,盗窃罪主要有5种表现行为,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可见,有关盗窃罪规定主要以行为方式作为区别标准。但对于亲属相盗这一主体特殊的盗窃行为在刑法中却没有规定,而仅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这不免出现司法创法之嫌疑,同时也未在刑法典中践行“亲亲相隐”的传统思想。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分析以及域外法律的比较,显然将亲属相盗行为纳入刑法典,明确“亲属”与“财产”的规定,对于维系刑法体系完整化以及道德理论价值法定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亲属相盗行为;司法解释;亲亲相隐;亲属;共有财产
我国刑法典第246条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盗窃行为做了法律规定。但对于亲属间相互盗窃财物的行为,即亲属盗窃这一特殊主体间的盗窃行为完全没有涉及。然而,规制亲属盗窃行为反映了国家对家庭这一社会最基本宗族关系单位的保护,同时也充分反应了刑法“合理性”的问题。刑法的“合理性”问题,是刑法学的出发点。只有基于对人的行为规律的正确认识、对刑法价值的恰当定位,才能使刑法真正有益于社会[1],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且,刑法的“合理性”要求将现代刑法学与伦理道德哲学有机结合,避免刑法理论偏离道德价值、僵化凝固、迟滞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