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电子政务与自由裁量的控制
——以治安处罚为例

2016-02-13 13:34:32方洪声
政法学刊 2016年2期

吴 晓,方洪声

(1.广东警官学院 法律系, 广州 510232;2.广东省公安厅 法制总队,广东 广州 510050)

论公安电子政务与自由裁量的控制

——以治安处罚为例

吴晓1,方洪声2

(1.广东警官学院 法律系, 广州 510232;2.广东省公安厅 法制总队,广东 广州 510050)

摘要: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运用广泛,引发争议较多。传统的控制裁量权模式由于缺乏外部监督和内生动力,未能发挥有效控权作用。针对当前制度存在的缺陷,引入电子信息技术新模式,建立公开的网络平台,赋予其实体的基准,构建整套控制程序,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解决警察行政自由裁量的滥用问题,实现个案正义,减少行政纠纷,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关键词:公安行政自由裁量;电子政务;裁量控制;外部监督

行政执法中大量存在凭执法人员主观意志、个人判断作出决定的情形,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1]18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是建立在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基础上的行为选择。……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