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规范:人类基因伦理的重构

2016-02-14 13:56王汉林
镇江高专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科学规范重构

王汉林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



三类规范:人类基因伦理的重构

王汉林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225002)

摘要:传统道德评价的后果论、道义论,当代基因伦理的实体论、主观论,都有局限性。参考默顿科学规范,重构人类基因伦理,区分三类伦理规范。对第三类规范已达成共识,对第一类规范可以搁置争议,以减少人类基因伦理分歧的内容。针对有争议的第二类规范,可以通过运用对话伦理学的思想、组建基因伦理共同体等方法解决,力争达成共识。

关键词:传统道德;基因伦理;科学规范;重构

2015年,中山大学黄军就领导的课题组首次对人类自身胚胎进行了突破性的编辑尝试。他们研究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激烈讨论。作为生产力的人类基因科技不断发展,而作为上层建筑的伦理发展相对缓慢。人类基因科技与其伦理之间必须保持适度的张力。我们不能阻挡人类基因科技的发展潮流,但可以用相关伦理进行规范。为了更好地发挥人类基因伦理的能动作用,有必要重构伦理规范,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伦理分歧。

1传统道德评价和当代基因伦理的困境

我国当代伦理学家罗国杰认为,在传统道德评判理论中,后果论(效果论)和道义论(动机论)是两种基本的评价标准[1]。

1.1后果论及其困境

后果论认为,评价一个人行为的善恶,无需考察动机,只要看效果。后果论以功利原则为道德评价的标准,认为凡是能够增加利益或幸福的行为都是合理的、正当的。在一定意义上,这一标准简单明了,有其合理之处。后果论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在于:

1) 后果的好坏由谁评判,父母、后代、自然,还是社会?基因技术,从主体间关系看,不仅涉及人与人的关系,还涉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父母想留给后代的好基因未必是后代想要的。好与坏,针对不同的主体,其意义是不一样的。人类基因技术是好,还是坏,也很难判断。它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存在自然、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文化等风险[2]。

2) 后果好坏针对的是什么,是基因治疗(消极优生学),还是基因增强(积极优生学)?对于明确的致病性基因缺陷,最好的办法是基因治疗。基因治疗较基因增强更容易得到社会的承认,但基因治疗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目前人类基因技术还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关于基因治疗争论最激烈的是因基因治疗导致的个体寿命延长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此外,什么是正常基因,什么是非正常、残疾或缺陷基因?基因治疗是否构成对现在患者的歧视?基因好坏的分类是否会引发个人或种族歧视?在医疗实践中,基因治疗与基因增强的程度难以把握。例如产前检查发现胎儿的智商低于60,若允许通过基因治疗提高到100的话,再继续提高一些难道就不被认可吗[3]?

3) 产生后果的科研载体是什么,是体细胞,还是生殖细胞?人们关于体细胞基因治疗没有争议,但对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提出了道德诘难。早期胚胎的道德地位怎样?是否应该把有基因缺陷的胚胎当作病人对待?有学者从技术可靠性角度给予否定。生殖细胞治疗的未知和不确定因素太多,不能保证对后代不造成伤害,若一旦造成伤害,将会遗传且不可逆转,后面的几代人将成为未知情、未同意的受试者。但仅根据技术的可靠性对其进行判断值得商榷,因为它还涉及伦理等问题。

4) 只看后果不看动机,容易把行为后果和品行善恶直接挂钩,一部分人的功利必然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甚至产生极端的功利主义。

1.2道义论及其困境

道义论认为,判断人们的行为善恶,只要看其动机是否善良,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而不必看行为的结果。道义论者强调义务心、善良意志,对于规范人类行为有其合理之处。道义论也有其局限性,主要问题在于:

1) 道义与好的后果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吗?善的动机不一定有善的结果。如哈佛大学曾借口某种“道义”在我国安徽农村进行的人体研究就是不对的。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在加紧争夺、控制人类基因资源。人类基因技术应用涉及多方利益,可能会出现一系列复杂的伦理、法律、社会难题。仅以道义论为标准来衡量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很难做到伦理辩护有力、有据。

2) 仅凭个人的道义难以应对人类基因技术带来的复杂的社会、伦理难题。这在“小科学”时代也许可行,但在“大科学”时代,必须构建相应的人类基因伦理来应对这种技术的挑战。

3) 只谈义不看利,只看动机不看效果,类似于默顿所言的“无私利性”,缺乏现实的评判基础。这在传统同质性较强的社会也许可行,但在现代异质性较强的社会值得商榷。

不管是后果论,还是道义论,好坏的着眼点是局部地区(部分人),还是全球(全人类)?好坏评判的时间节点,是现在,还是未来?人类基因技术,以空间为视角,这些问题一旦发生,其影响将扩展至全球;以时间为视角,不仅关系当代人的利益,还涉及后代人的权益。我们应着眼于全球和后代人的长远发展,全面审视人类基因技术发展和应用带来的伦理难题,构建适合生命本体和基因技术健康有序发展的伦理。人类基因伦理研究必须超越“当下性”的理论局限,以具有前瞻性的发展眼光看待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4]21。哈贝马斯的方法是“从未来审视现在(the perspective of a future present)”,即以现在的条件为前提,推测遗传工程在未来的可能发展,与未来人进行对话,以推测的未来前景为参考,反观今天对遗传工程应该采取的策略和政策;通过审视人未来的样子,认识现在规范优生学的必要性[5]29-30。因此,研究人类基因伦理,既要看到基因技术的正功能、负功能、显功能,又要看到未来的潜功能。

1.3实体论及其困境

德国哲学家库尔特·拜尔茨在《基因伦理学》一书中系统论述了基因伦理。他从“实体论”(人的自然本质)和“主观论”(人的主观能动性)两个方面论证了基因伦理的道德哲学基础[6]。在他看来,人类基因伦理研究的核心问题在于追问:人之自然体作为人的本质体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还是人的本质在于人的主体性力量,因而可以对包括人体在内的一切自然物进行研究和改造呢[4]24?

实体论认为,人之实体是自然界进化的产物,是“人的肉体和精神、本质和尊严、生物学的根基和个性的统一体”,“必须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而受到尊重”。那种将体现人的本质和尊严的肉体还原为一堆可供技术操纵的基因的做法,从根本上侵犯了人的本质和尊严。与此同时,实体论者也认为,基因技术的应用涉及人在处理同外部世界关系中的“责任”问题[7]。

实体论有深厚的宗教文化基础。传统的基督教认为,人是上帝派来的,反对男女两性的结合,无男无女、有男无女、有女无男,都可以产生后代。从某种程度上讲,基督教是严格的肉体禁欲主义,它要求具有非凡魅力的祭司和宗教精英永久禁欲,这样可以帮助禁欲者控制神明。主要原因有两个,即认为神职人员的道德成就高超,防止祭司从圣职中获得的财产被后代继承。性反感观念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神秘主义的避开俗世的观念,禁绝性欲是达到这一目的必不可少的手段;禁欲主义的观念,性欲所特有的无理性是唯一不易被理性化的因素[8]209。

实体论蕴含生命神圣思想,其实质是对技术干预生命的否定。面对现代技术的冲击,实体论陷入两难境地:要么将这一观念扩展到生命科技的一切领域,要么放弃这一观念。盲目崇尚生命神圣,绝对禁止技术对生命的研究,无疑会阻碍技术的进步,而完全放任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忽略伦理的匡正和规约,也可能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这两方面都不可取[4]25。

1.4主观论及其困境

主观论者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的是一种科学乐观主义精神。他们认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自主性和理性,人的本质是“可臻完善性”。主观论的典型代表是西方现代功利主义伦理学观点,承认人拥有需求和利益,力图通过实际的相互协商而达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一致[7]。

主观论也具有深厚的宗教文化基础。西方宗教改革运动的主要发动者马丁·路德认为,性冲动是无法抑制的。虽然婚内的性满足也是犯罪,但却是一种次要的合法罪孽,婚姻是原罪的必然结果[8]213。来到人世间的人就是上帝的“选民”。无论是德语的“beruf(职业、天职)”,还是英语的“calling(天职、召唤)”,都含有“上帝安排”的宗教义项[8]67。在信奉新教的民族语言中,“选民”这个词沿用至今。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认为,清教伦理(颂扬上帝、刻苦勤奋、职业选择、神佑理性、谋利教育等)是科学发展的动力,并以皇家学会为例进行了假说检验。

从近代思潮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进程来看,主观论处于上峰。毋庸置疑,人的主观能动性确实帮助人类提高了生命质量,完善了生命状态。但主观论也存在两难境况,一方面,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则否认人的本质,不利于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超过了必要限度,也会给人类带来灾祸,如基因治疗可能会成为改进性的增强基因工程(或优生性基因工程)。因此,在人类基因科技领域,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需要相关的伦理约束,力求恰到好处。

实体论与主观论的分歧实质是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的冲突。正确认识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关系,适度保持二者之间的必要张力,是人类基因技术健康发展的关键。

2重构人类基因伦理

2.1从默顿规范看人类基因伦理

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建制,科学有其精神特质,即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彩的价值观和规范的综合体,以规定、禁止、偏好和许可的方式表达[9]363。默顿认为,科学活动的社会规范,即科学的精神特质主要有4种: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组织的怀疑态度。

普遍主义表现为科学标准的客观性,与提出主张的人的个人或社会属性如种族、国籍、宗教、阶级、品质等无关[9]368。人类基因伦理在不同的国家不完全一样,这与普遍主义不符。普遍主义要求各种职业对有才能的人开放,而实体论限制人们研究和利用基因技术,不符合普遍主义。

公有性表明科学知识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为科学上的重大发现都是社会协作的产物。公有性意味着科学家对知识的发现只享有优先权而非占有权。科学研究需要充分和公开的交流,不主张保守秘密[9]371。同时,这一属性也要求科学家保持谦虚的态度,善于“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由此看来,基因专利有待深入研究。因此,重构人类基因伦理目的不是遏制基因技术的发展,而是促使其在许可范围内具有“公有性”。

无私利性鼓励科学家为“科学目的”从事研究。科学家具有求知的热情、莫名其妙的好奇心、对人类利益的无私关怀和许多其他特殊的动机[9]373。人类基因技术的研究也是如此,不能为了工具理性而忽略价值理性。对照这一属性,道义论有一定的合理性,后果论要辩证看待。正因为这一点,默顿的科学规范理论备受质疑。我们可将之视为倡导性而非禁止性规范。

有组织的怀疑态度,既是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要求,又是科学精神特质的制度性要求。科学家不会把事物区分为神圣的与世俗的,也不会把它们区分为不加批判地尊崇的和可以客观分析的[9]376。实体论给人类基因技术研究的有组织怀疑态度设置了障碍,主观论在伦理许可范围内符合这一规范。

我们不能完全按照默顿的规范来衡量人类基因技术的研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它不完备,二是它没有将规范按类区分。社会学认为,行为规范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制约人们的社会行为,即对规范中所倡导的部分予以社会承认,对规范中所禁止的部分予以社会批评[10]87。人类基因伦理可以区分为三类规范:倡导性的、禁止性的和争议性的。诸如默顿规范中的无私利性、普遍主义、有组织的怀疑态度就是倡导性的,具有普适意义,同时也能够减少人类基因技术伦理分歧的内容,使人类基因技术与伦理之间能够保持适度张力。

2.2重构人类基因伦理的三类规范

2.2.1三类规范的内容

第一类规范的内容是“无私利性、 普遍主义、有组织的怀疑态度”,它是促进人类基因技术发展的理想模式,具有倡导性功能。

第二类规范的内容是“公有性”,目前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它的功能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三类规范的内容是“诚实科研、敬畏生命、有限责任、和谐发展”等[4]43,具有禁止性功能,需要科学家恪守。

三类规范的具体内容需要紧跟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2.2.2重构三类规范的原因

1) 有助于减少分歧,使人类基因技术与伦理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促进人类基因技术的良性发展。三类规范的关系是辩证的、互补的。第一类规范在于构建人类基因技术发展的“理想类型”,我们可以搁置争议。第三类规范的功能在于促进人类基因技术研发系统的整合,此内容已达成共识。第二类规范最具争议性,我们可以集中力量研究其内容及功能,力争早日达成共识。

2) 有助于解答社会现实问题。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技术研发存在某种“功利”行为。我们不能把这种行为视为对无私利性的否定,不能说“后果论”一无是处,也不能认为“道义论”不切实际。因此,无私利性属于第一类倡导性的规范。诚实科研属于第三类禁止性规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绝不允许发生。

3) 三类规范的初始目的都是为了人类基因技术有更好的发展,但约束程度不同。第一类规范是软约束,第三类规范是硬约束,第二类规范同样具有一定的约束功能,但程度因国家而异。

2.2.3重构三类规范的设想

1) 关于第一类规范。为了从根本上医治后代疾病而非为了一己(或某个小团体)的无私利性,即传统的道义论(如基因治疗、体细胞利用等),是值得弘扬的。为了便于有组织的怀疑而持有主观论(如黄军就课题组首次对人类自身胚胎进行突破性的编辑尝试)是值得赞许的。这两点在学术界不存在争议。

关于普遍主义,即人类基因技术是否可以研发及研发成功的标准,是热点问题,目前在大的原则(尊重人和人的理性)方面已经达成共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1997年11月11日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及其应用为改善个人及全人类的健康状况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也带来了一些伦理问题,“任何有关人类基因组及其应用方面的研究,尤其是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方面的研究,都必须以尊重个人的、或在某种情况下尊重有关群体的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为前提”。

西方启蒙运动使得道德伦理脱离宗教束缚,人和人的理性得到空前高扬。“在理性的基础上高扬自由精神和平等精神,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基督教神学和封建专制主义的重要武器,也是18世纪法国启蒙伦理学贯彻始终的鲜明特征。”[5]23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学以每个人的自由平等为思想预设,认为伦理思想虽然脱离了宗教的束缚,但其来源是人的理性,因此仍不失其普遍有效性。保证道德规范内容的普遍有效性有困难,我们可以确保形式上的有效性,即在确定这些道德规范的时候遵守普遍性原则和话语原则。

在人类基因技术的具体标准方面,相信在搁置争议的同时加强研究与对话,也能够实现互相理解。如研发载体,生殖细胞的来源、地位等还没有统一规定。缺陷基因如何认定,如何确保不产生基因歧视?基因治疗与基因增强的界限在理论上如何划分,实践中如何把控?具体标准与各国的宗教特色、历史传统、文化传承、具体政策紧密关联。黄军就课题组的研究中使用的胚胎不能正常发育,在中国符合法律,也通过了伦理委员会审查,不存在伦理问题。国外的情况不一样,在英国和德国等欧洲国家,对人类生殖系统进行基因操纵的研究是被法律禁止的,而在美国,这样的研究只能在严格的管制下用非联邦的经费进行。我们应该尊重各国的伦理与法律,搁置争议。

2) 关于第二类规范。目前对“公有性”等存在较大分歧。正常的基因数据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彰显民族特色,也事关国家利益,能够公开吗?缺陷基因的信息可以在什么范围内实现“公有”,即相关信息可以被哪些人知情,是本人、家人,还是教育机构、工作单位、保险公司等?根据规定,即使相关基因信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那么由谁公开、如何公开、公开的确切范围是什么、公开之后由谁使用及如何使用等,都存在问题。

哈贝马斯的基因伦理学以人的尊严为核心,主要论述了基因干预、基因改善和自由优生的伦理问题。这种理论的根源则可以追溯到对话伦理学。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大家共同协商,才能达成彼此的尊重。生命伦理学中的允许和行善原则要求,在涉及别人决定时一定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只有在知情、同意原则下做出的决定才是有效的[11]。对话伦理学不仅要求各国科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社会大众共同对话,而且要求当代人与未来人对话,这是达成伦理共识的理论基础。

面对基因伦理方面多元文化、多元价值的对立与冲突,迫切需要能够集合多元价值标准和多元文化差异的公共理性和伦理精神。组建当代基因伦理共同体便是对这一问题的逻辑应答[12]。基因伦理共同体是达成伦理共识的社会组织形式。人们可以通过尊重差异、共同研究、加强对话、建立共同体等方式在第二类规范方面达成一些共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伦理分歧。

3) 关于第三类规范。诚实科研是技术发展的前提,更是科学家的重要品质。敬畏生命是指对自然界一切生命的敬畏。随着人类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人逐渐沦为技术的“对象”,人在某种程度上被“异化”。这不仅大大降低了人们对生命的敬畏感,而且导致了敬畏生命的思想与人类基因技术发展之间的内在张力日益凸现。因此,正常情况下,要尊重自然选择,基因增强是对生命的不敬,主观论要有伦理约束,后果论也不能太随意。有限责任是指在“大科学”时代,不仅科学家负有相应责任,政府、传媒、公众等也负有相应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讲,道义论值得肯定。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需要利益相关者编织成“无缝之网”。不负责任的研究、宣传、使用与评价有可能制造出“畸形人”,有可能引起舆论混乱和社会动荡,侵犯后代人的利益。最大的责任是尊重隐私,隐私权也是引起伦理争议的重要原因。隐私权不得侵犯。和谐发展要求深入思考:人类基因技术发展的目的和怎样发展?人类基因技术发展与伦理重构的关系?

总而言之,人类基因技术研发要考虑“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发挥人类基因技术的正功能,确保人类基因技术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 王汉林.略论基因科技的社会风险问题[J].中国软科学,2003(5):152-153.

[3] 王占宇,梁飞.从基因伦理论争看新型基因伦理学构建之必要性[J].医学与哲学,2014(8A):27-29.

[4] 朱晨静.基因伦理研究问题及其对策[D].苏州:苏州大学,2009.

[5] 许静.话语伦理学视域下的基因伦理问题[D].济南:山东大学,2012.

[6] 拜尔茨.基因伦理学[M].马怀琪,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7] 杨柳.关于基因伦理道德的理性思考[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新论),2009(2):34-35.

[8]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郑志勇,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

[9] 默顿.科学社会学[M].鲁旭东,林聚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0] 张彦.科学价值系统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

[11] 刘刚.哈贝马斯基因伦理思想初探[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16-119.

[12] 朱晨静.当代基因伦理研究:问题·理论·前景[J].学习与探索,2012(7):10-13.

〔责任编辑: 卢蕊〕

收稿日期:2016-04-20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SHD006)

作者简介:王汉林(1971—),男,江苏南通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科学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148(2016)03-0120-05

Three types of norms: reconstruction of human’s gene ethics

WANG Hanlin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225002, China)

Abstract:Consequence theory of the traditional moral evaluation and the theory of justice, the entity theory, and the subjective theory of contemporary gene ethics have a certain degree of limitations. On the basis of reference to Merton’s scientific norms, it is to reconstruct the gene ethics, an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three types of ethical norms. We have basically reached a consensus on the third type of norms. The first type of specification can be used to hold controversy so that the content of the gene can reduce the differences. In view of the second type of norms, we can use the thought of the ethics of the dialogue to form genetic ethics community and other methods to solve and strive to reach the consensus.

Key words:traditional moral; gene ethics; scientific norm; re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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