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规范模式
——比较与选择

2016-02-19 04:24:16姚朝兵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受益人规范管理

姚朝兵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信托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规范模式
——比较与选择

姚朝兵*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比较法上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亲自管理义务规范模式。美国的谨慎义务规范模式赋予受托人决定是否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对受托人违反亲自管理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对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持鼓励态度。日本的委托权规范模式仅赋予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并对受托人违反亲自管理义务适用严格责任,对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持限制态度。谨慎义务规范模式体现了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并且与受托人的亲自管理义务的本质相契合。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仍然持严格限制的立场,显然不合时宜,在未来的改革中可以借鉴美国的谨慎义务规范模式重构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规则。

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谨慎义务;委托权;规范模式

姚朝兵.信托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规范模式——比较与选择[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4):47-53.

YAO Chaobing.Regulation Patterns of Trustee's Liability for Handling the Trust Affairs in Person:Comparison and Choice[J].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6,18(4):47-53.

引言

《信托法》第3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该条是我国信托法关于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基本规范,确立了严格的亲自管理义务规则,但其未进一步规定受托人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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