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尺度是分析和量度“法”的基本尺度*

2016-02-21 08:59:53刘云生,陈恩伦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教育

刘 云 生,陈 恩 伦

(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政策法规处,重庆市 400020;2.西南大学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重庆市 400715)



论教育尺度是分析和量度“法”的基本尺度*

刘 云 生1,陈 恩 伦2

(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政策法规处,重庆市 400020;2.西南大学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重庆市 400715)

学术界普遍认为,分析和量度“法”应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尺度,却将教育尺度排除在这个行列之外。由于教育属性是法的质性,法包含教育要素,“教育”与“法”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所以教育尺度是分析和量度“法”应该具有的基本尺度。但由于尺度政治博弈、法制传统断裂、法治建设失误、教育学科地位不高和法学研究缺憾等原因,教育尺度在“法”的世界里实际上“缺席”了。教育尺度是“法”不可或缺的内在性、基础性和泛在性尺度。用教育尺度去分析和量度“法”,要看“法是否能通过教喻警示促进人的生存与发展”。具体来说,就是要看“法”是否“讲理”,具有晓喻性;是否“善诱”,具有引导性;是否“有力”,具有警示性;是否“让生活更加美好”,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促进性。这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人本要求的迫切需要、网络治理的现实要求,也是法演进史的逻辑展开、法治文明的基本走势。

法;教育尺度;尺度政治;法治建设;法治文明

从文明的宏观角度看,“法”是正当权威制定或认受的、由专门机构负责实施的、以强制性制裁为后盾的社会规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器物、制度与观念[1]31。黑格尔指出,“凡一切人世间的事物——财富、荣誉、权力、快乐、痛苦等——皆有一定的尺度,超越这尺度就会招致沉沦和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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