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锐 崔凯
1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这是继去年市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办法两规定”后,本届市人大第二次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
立法背景:深度老龄化带来的挑战
上海早在1979年就进入到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提前了20年。截至2014年末,本市常住老年人口452.06万;户籍老年人口413.98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8.8%。相比1979年,2014年上海户籍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了18.8个百分点,已成为深度老龄化城市。据预测,到2020年,上海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将达到531万,占户籍人口超过36%。在老龄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独生子女父母成为老年人群主体,少子无子家庭剧增,空巢、失能、高齡等多种现象叠加,各种老龄问题短期内同步呈现,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挑战。
1998年8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在保障本市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其很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201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新增或者完善了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优待以及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