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飘”出的健康权官司

2016-02-26 10:45平法
民主与法制 2016年1期
关键词:鲁山县医疗费查明

平法

激情漂流遭遇不测

提起漂流,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境内的山水漂流是旅游的热点。这里河水湍急,落差大,惊险刺激,漂流河道时宽时窄,变幻莫测,最宽处达30m,最窄处只有5m,既有急流险滩,又有平湖深潭,堪称夏季漂流的理想河段。许多游客不远千里而来,为的就是体验漂流的刺激和快感。一到夏天,这里就成了人山人海的世界。然而,在这热闹的背后,却有着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隐患。

2014年7月26日,河南省濮阳市一家国企的职工张玉华和丈夫自驾车来到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与另外一对夫妻同坐一条皮艇开始漂流。

张玉华一行的游船在行驶了大约一个小时后,辗转到了一个落差较大的河段。此刻,由于船体颠簸非常严重,致使张玉华在船内来回晃动,最终导致张玉华腰部严重受伤,难以站立。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同船其他人员却毫发未损。

“有人受伤了!”接到游客呼救后,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护漂人员不敢怠慢,迅速召集大批人员将张玉华连同船体一起拖到临近河岸,并将她送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检查,花去检查费和放射费750元。经医生诊断,张玉华的伤情为:腰l椎体压缩性骨折。基于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直至2014年8月3日出院,共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46917.49元。

法庭争斗错在何方

再说张玉华虽然出院了,但医生叮嘱她回家后还需要继续口服药物治疗、继续佩戴支具3个月、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受凉,3个月后再行复查。面对这一境遇,张玉华的工作与家庭生活均受到了影响。她没有想到,这次漂流本想愉悦心情,不料“身负重伤”,且痛失4万多元。这到底怨谁呢?

张玉华首先想到向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索赔,但遭到对方拒绝。漂流公司的理由很简单,认为已经尽到了职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让张玉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张玉华这才想起,她购买鲁山县山水漂流电子票花费的100元中,包含漂流费95元、保险费5元。这份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为总保额的20%。据此,张玉华及时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相关材料,最终,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张玉华医疗费12000元。

一万多元仍难弥补张玉华受伤的心灵。当她再次向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交涉赔偿事宜时,对方仍然坚称公司无错,何需担责。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张玉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4年12月25日,张玉华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告到鲁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赔偿张玉华医疗费、辅助器械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等费用,共计88261.84元。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外,还查明张玉华系濮阳市某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工资为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1125元,月平均收入为6779.68元。其住院期间还支付有腰背支具费用1000元,出院后花去治疗费和中草药费4337.3元。法院同时还查明,河南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9041元。

基于以上事实,2015年1月26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作为从事娱乐、旅游等经营活动的法人,负有对经营范围内他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玉华在漂流过程中因船体晃动而受伤,与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吲末尽上述义务有关。

张玉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生活经验,在明知漂流的刺激性及船体晃动幅度大的情况下,在漂流过程中,对船体晃动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义务,避免受伤,但她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故张玉华的受伤与自身不够谨慎亦有相当关系。同漂人员没有受伤而唯独张玉华受伤,即可佐证。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对此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张玉华自身的过错相对较大,可以适当减轻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应承担张玉华损失的30%较为适宜。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确认张玉华的各项损失共汁64211.26元,扣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赔付的12000元,张玉华的实际损失为52211.26元。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承担张玉华损失的30%,即15663.38元。张玉华过高诉求部分,证据不力,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玉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5663.38元。二,驳回原告张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张玉华承担1500元,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承担500元。

法院判决按错担责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张玉华认为赔偿数额过低,遂及时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该院另查明,2014年7月,张玉华实发工资6595元;8月实发工资508元;9月实发工资508元;10月实发工资508元。据此,2015年10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平顶山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误工费的数额认定有误,应予变更。遂改判鲁山县山水漂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玉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8284.86元。

虽然本案到此告一段落,但其中折射出的一些问题则引人深思。面对日益火爆的漂流市场,游客究竟该何去何从?安全漏洞应该由谁来堵呢?

事实上,漂流的安全隐患时刻存在,每年都有游客在漂流中丧生或者受伤。究其原因,一方面因为游客不按景区安全措施操作,比如摘掉头盔、私自下水、过度嬉闹等导致发生意外。更为重要的是,现在许多游客玩漂流就是为了玩刺激,越惊险刺激的漂流项目,门票卖得越贵,许多漂流景点自然投其所好,在河道设计上盲目追求惊险刺激,埋下许多安全隐患。

除了景区一味追求刺激,业内人士还说,漂流行业本身投入相对较小,回报周期棚对较短,如果营销得好,两三年就能收回成本。这也造成了行业的急速扩张与鱼龙混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河南省境内有150多家漂流企业激烈竞争,以至于行业出现了许多乱象,如果任由其野蛮牛长,行业的发展将面临一个不良的生长环境。

对于漂流企业的监管,需要在多个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而目前大多数的漂流企业并未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也就是说,其并不存在景区运营的资质。而这些“黑户”,管理起来则具有相当的难度。并且,目前漂流业没有法定国家标准,因此,漂流河道坡度多少、水量多大、落差多少、水质情况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做好行业的自律。

亡羊补牢,犹为迟也。围绕这起漂流事故,涉事单位和人员反思过失,纠错排漏,无疑是必要的。而全社会对“漂流热”巾的某些现象进仃冷静思考,督促旅游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多方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依法管理漂流市场,已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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