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视角下我国海洋民俗文化保护路径研究

2016-02-28 00:30孔维刚
学术探索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

张 平,孔维刚

(1.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 2.华东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37)



知识产权视角下我国海洋民俗文化保护路径研究

张平1,孔维刚2

(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2.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37)

摘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入海洋民俗文化保护领域,是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当前,我国海洋民俗文化保护无论在理论研究、立法保护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海洋民俗文化保护现状,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及相关案例研究为切入点,总结和反思了我国海洋民俗文化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并从行政保护模式、法律保护模式、特别权利保护模式三个角度,探讨和分析了海洋民俗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与对策。

关键词:海洋民俗文化;行政保护;法律保护;特别权利保护

海洋文化作为中国五千余年传统文化主体之一,具有极其丰富、深邃的文化思想。海洋民俗文化作为海洋文化的一部分,它是指在沿海地区和海岛等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民众所创造、共享、传承的风俗生活习惯,它的产生、传承和变异都与海洋有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口头、仪式、行为等实践形态,信仰、意识、制度、艺术等观念形态。海洋民俗文化体现了人类与海洋的互动关系,我们对海洋民俗文化遗产给予特别的关注,是因为其具有不同于内陆文化的特殊性,因而具有特别的意义。[1](P46)

一、海洋民俗文化保护的必要性

民俗又称民间文化,是人们所创造的文化信息的总汇,作为文化符号,均传达着一定的文化信息。世界的多样性、民族的多样性,归根结底取决于文化的多样性。随着国家和地区之间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不同区域之间的文化差异越来越小,文化的共性越来越多于个性。我国海洋民俗文化涉及沿海居民的生产生活、海上贸易交通及有关海洋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宗教信仰等诸多领域,传达着独特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也正是这种海洋民俗文化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使区域内民众对自己所生活的环境产生一种认同感、历史感和归属感,培育了社会的一致性。因此,保护我国优秀海洋民俗文化,不仅在于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塑造民族品格,也是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基础和保证。[2](P155)

二、海洋民俗文化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海洋民俗文化涉及沿海民众的生活、海洋渔业物产、海上贸易交通及有关海洋的口头文字、心意民俗等诸多领域,既有完整性,又有不完全孤立的民俗文化形态。近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海洋民俗文化遗产所蕴含的厚重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不断加大对海洋民俗文化的挖掘和抢救力度,大量与海洋有关的社会习俗、岁时节日、人生礼仪、民间观念、婚丧嫁娶、宗教及巫术等文化逐渐被搜集、整理和挖掘出来。许多非物质海洋文化遗产被立为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有的还指定了传承人,使其得到一定的保护与传承。然而,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海洋民俗逐渐消失。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38个项目中,仅“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一项与海洋有关,而与海洋民俗有关的项目暂无上榜。如果不对中国的海洋民俗进行以保护为前提的合理性开发,将有可能导致中国传统海洋文化及其载体在快速发展变迁的时代过程中消亡。[3](P272)

(一)海洋民俗文化逐渐凋零

海洋民俗文化是沿海劳动人民经过长期的劳动生产实践所创造出来的,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符合当地人民的共同感情,因而被当地人所接受。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再加上西方文化的不断渗透,多数国人的社会价值观、生产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开始转变,“利益观”日益占据主导地位,民俗文化赖以生存的土壤正在逐渐消失。例如,上海已形成了诸多的现代海洋文化产业,但海塘文化、制盐文化、渔民号子、民间故事等传统海洋民俗文化往往被忽略,甚至遗忘,即便是幸存的制盐、饮食等经典民间民俗文化,也已日渐衰落。

不可置否,我国沿海地区的海洋民俗文化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对自然灾害承受能力和防御能力差的情况下逐步形成的,通过祭拜祖先祭祀神灵来祈求平安和丰收。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迷信龙王和海神娘娘,所以在某些人看来,海洋民俗文化是一种落后的文化,不应传承。如沿海地区年轻的一代人喜欢流行的音乐、服装、食物和说话方式,而对具有海洋特色的传统歌舞、服饰和饮食等表现出排斥。最典型的就是推崇外国的一些节日,如情人节、圣诞节等,其参与人数和规模大有取代中国传统节日之势。[2]

(二)政府在海洋民俗文化保护中的角色错位

开展社会文化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当前,用于民俗文化保护的财政支出和人员配置缺乏,致使我国民俗文化保护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如山东沿海,除了“荣成渔民节”是以荣成市政府的名义举办外,其他地区的民俗节庆活动政府都较少参与。同时,一些地方也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海洋民俗文化旅游项目,将其转化为经济利益,但是在民俗文化开发过程中过分重视经济利益,为了迎合游客的趣味,篡改甚至扭曲海洋民俗文化的内涵,使民俗失去了原本的历史文化风貌,效果适得其反。

(三)海洋民俗活动的文化性缺失

海洋民俗是生活文化,而不是典籍文化,主要靠言传身教、潜移默化的途径在人际和代际传承和发展。在海洋民俗文化中,既有属于高雅文化的部分,如被称为中国音乐“活化石”的南音艺术,也有很多粗俗卑劣、迷信愚昧的习俗,如闽台地区流行的“普度”习俗。从笔者所到之处来看,许多地方海洋民俗文化活动仅仅是民俗节庆和祭祀祭拜,也就是摆设供品、跪拜叩头、燃放鞭炮、唱歌跳舞、祈求平安,祭祀色彩过浓,而文化色彩欠缺,品位难以提升,也就降低了海洋民俗文化对当地年轻人和外地游客的吸引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推进,作为非物质遗产文化核心内容的民俗文化日益成为地方利益群体竞相争夺的对象。沿海各地相继举办了“海洋文化节”“鱼文化节”“妈祖祭祀”等民俗活动,“文化搭台,经贸唱戏”正成为地方招商引资的招牌。但是,某些地方乱贴海洋文化标签,层层“造节”,民俗节庆活动变成了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降低了海洋民俗的文化属性。另外,由于文化的缺失,一些“祭海文化”“海神信仰”等传统礼仪、节日民俗出现了异化变味,甚至演化为各方利益争夺的闹剧。[4](P152)

三、海洋民俗文化的保护理念与对策

海洋民俗文化不是简单的物质产品,保护海洋民俗文化知识产权,只有给予权利人精神层面的尊重和保护,并使其更好地传承下去,才能使保护更有意义。

(一)发展性与包容性原则

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主要遵循“原真性”“完整性”原则,这是由其不可移动的时空特点所决定的。对于具有活态、动态发展特点的海洋民俗文化,则无法使用这些原则,如我们无法想象千百年前的渔家习俗和海神信仰与现在相比有多大的相似性。因此,我们必须以发展和包容的眼光看待民俗文化的传承与传播。以民间海洋节庆习俗为例,过去的节庆活动主要是为了祭拜神灵、祈求平安。如今,虽然许多传统的渔民祭祀活动得以保留并发展,但在举办过程中加入了环保、和谐等主题。再如流行于湛江沿海各地的跳傩舞民俗活动,傩舞一种具有驱鬼逐疫、祭祀功能的民间舞,带有迷信色彩,现在已演变为一种用以祈求来年风调雨顺、平安吉祥的文化现象和风土习俗。

每一种海洋民俗文化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自然环境下形成的,都必然有着其历史局限性。海洋民俗文化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文化,它的传承和延续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揭示了海洋民俗文化的包容性与多元化特点。如岭南文化,它以本土农业文化和海洋文化为源头,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吸取和融汇中原文化和海外文化。民众过圣诞节、愚人节、感恩节等“洋节日”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特征愈加明显。

(二)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原则

海洋民俗文化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这是衡量非物质文化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海洋民俗文化延续和发展最根本的方法还是传承和传播,因此我们还需要寻找到古代海洋民俗与现代社会的衔接点,让民俗文化与现代人生活产生共鸣。近年来,我国海洋民俗文化产业呈现出空前的活力,如舟山的中国海洋文化节、象山的开渔节、湄洲妈祖文化旅游节等,大批以海洋为主题的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海洋民俗文化产业园在各地兴建,这些节庆会展和旅游场所不仅叫响了海洋文化品牌,也传承和弘扬了我国海洋民俗文化。

挖掘海洋民俗文化遗产的商品属性,进行文化资本化运作,合理适度地进行商业化开发,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第三十七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做了相关规定,2013年颁布的《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将“活态传承”和“合理利用”作为规划的重要理念,如对海水晒盐技艺、象山剪纸等传统技艺项目,用带徒传艺的方式进行传承,鼓励通过生产性保护获得经济效益,以吸引更多人学习与传承。而判断海洋民俗文化商业化开发利用是否具有合理性,主要看这种开发利用是否尊重了民俗文化的表现载体、价值取向和习俗信仰,是否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政府引导、公众参与原则

“在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近年来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一句话。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接下来的十年间,一系列围绕非遗保护的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循序铺开,从中央到地方纷纷设立主管非遗保护的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根据《公约》精神和国情,我国已经在非遗保护方面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包括调查制度、四级名录体系、传承人认定制度和“文化遗产日”等,基本形成了一个有效的保护网络。

“孤举者难起,众行者易趋”。[4]公众参与是海洋民俗文化保护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保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基础。这里的公众是指除政府以外的一切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五条对公众参与原则也做了明确规定。在海洋民俗文化的保护实践中,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如何寻求当地公众的参与、协助和支持。因为任何文化传承的主体都只能是具体的个人,政府本身并不能成为文化传承的主体,如果没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任何保护措施也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5](P64)

四、海洋民俗文化保护模式探究

由于无形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我国目前还没有条件制定出较为完备的行政和法律保护体系。一方面,我们不仅需要警惕文化垄断,更要有措施来限制某些利益集团对海洋民俗文化的侵蚀,甚至以保护传统为名宣扬封建迷信。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保护为借口搞文化垄断。因此,我们需要确立一个适度保护原则,以更有效地保护海洋民俗文化遗产。

(一)行政保护模式

《非遗法》将非物质文化保护定位于行政保护为主,明确了政府职责,强化了政府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

“保护”与“保存”的内涵不同。《非遗法》将“保护”与“保存”区别开来,保护是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积极措施,是活态传承。而保存则是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通过影像资料、书面资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记忆保存下来。如海盐的海塘号子,是当年修筑海塘时的劳动号子。现在修筑海塘都是机械化操作,不需要用传统的劳动方式去抬石头、打夯筑坝了,海塘号子逐步消失,需要通过影像等资料进行保存。总之,随着沿海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很多海洋民俗已经无法再回归传统了。“保存”的另一意义是可以弄清楚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流。如2009年“妈祖信仰”被公布为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标志着妈祖文化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但是,“妈祖信仰”有不同的信仰方式,石浦妈祖信仰包括妈祖信仰和如意信仰,而洞头妈祖祭要开展“迎火鼎”等民俗文化活动,参与信众遍及全县93个渔村。在此名录中,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各地妈祖信仰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行政干预和支持是保护海洋民俗的重要手段。面对全球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等挑战,民俗文化具有先天脆弱性,其随时都有消亡的危险,如舟山(翁洲)走书在舟山流传已有400多年的历史,但是现在很少人会表演这项曲艺,面临着失传的危险。除此之外,木船制作、渔用绳索等民间技能也在逐渐失传。对于这类海洋民俗文化,如果没有相应的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等进行的干预和支持,让其自然传承,恐怕就会随着它的最后一位传承人的去世而消亡。

(二)法律保护模式

从20世纪80年代起到现在,我国相继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多个国际公约。在国内立法方面,初步构建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虽然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在行政救济制度、新旧法律法规衔接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对于民俗文化表现形式是否给予权利保护、给予何种权利保护等许多问题至今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海洋民俗文化的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中央和地方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法、民事、刑事等多部门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们应该做到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将海洋民俗文化的保护纳入这个法律体系中进行保护。同时,中央和地方应尽快制定海洋民俗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实施办法或指导性文件,构建系统的海洋民俗文化法律保护体系。

(三)特别权利保护模式

海洋民俗文化不是简单的物质产品。保护海洋民俗文化知识产权,只有给予权利人精神层面的尊重和保护,并使其更好地传承下去才能使保护更有意义。因此,我们在海洋民俗文化的发展和保护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权利限制与利益平衡等问题之间的关系。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保护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各有利弊。政府完全承担或者过多干预,很有可能将本应保护的海洋民俗文化遗漏,将没有重要价值的民俗文化纳入了保护范围。完全依靠法律保护,可能导致公众忽视对海洋民俗文化的挖掘、整理、开发和利用,也可能忽视对传承人的培育而导致民俗文化的消失消亡或变异。[6](P91)

设立无形民俗文化标志来保护海洋民俗文化模式是一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与法律保护有效结合的保护模式。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将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风俗习惯和民俗表演艺术指定为“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加以保护。无形文化标志权是源于无形文化标志而依法产生的一种特别权利,而且不受保护期的限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建议各国参照《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制定保护本国传统文化的特别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体现行政保护制度的文本基础上,加上民事权利条款,也体现了“公法私法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因此,我们在制定海洋民俗文化保护特别法时,应结合海洋民俗文化自身的特点,建立属于海洋民俗文化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综上所述,无论采取何种保护模式,我们首先要解决海洋民俗文化的权利主体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及如何行使权利。

[参考文献]

[1]常彦.民俗文化教程[M].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

[2]曲金良,朱建群.海洋文化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0.

[3]张开城,等.海洋社会学概论[M]. 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

[4]冯俊伶.地域文化与旅游[M].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

[5]赵丽霞.中国启蒙思想文库 默觚——魏源集[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

[6]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2).

〔责任编辑:葛萌〕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Path of China’s Marine Folk Cult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ZHANG Ping1, KONG Wei-gang2

(1. Law School,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237, China;2. School of Marxism,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237, China)

Abstract:It is an important way to protect the tradi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by introducing the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to the field of protective marine folk culture. At presen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protecting marine folk culture in our country, whether i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r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r judicial practice. Com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marine folk culture protection, and taking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relevant case studies as the pointcut, 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reflects on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exis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ode; then it discusses the path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protection abou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marine folk culture in terms of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legal protection and special right protection.

Key words:marine folk culture;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legal protection; special right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6)02-0132-04

作者简介:张平(1962-),男,湖北仙桃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国家一级律师,主要从事刑法、程序法、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孔维刚(1975-),男,河南清丰人,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海洋大学社会科学部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海洋文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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