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启示:日本高校技术转移的驱动机制

2016-03-04 11:15黄光辉
理论观察 2016年2期
关键词:技术转移借鉴高校

黄光辉

[摘 要]日本为了推动高校的技术转移,重构了财政资助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制度,建立了技术转移组织的运行制度,并对国立大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同时,日本通过财政、税收、人才等一系列政策鼓励大学和发明人创办衍生企业、促进TLO的发展等,而成熟的TLO也为日本高校的技术转移提供了助力,日本的这些做法和经验也应当为我们所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技术转移;高校;TLO;借鉴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2 — 0130 — 03

一、日本高校技术转移的制度环境建设

(一)重构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产权归属制度

为了发展本国的科技水平,日本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都很重视对科研的投入。在此背景下,日本许多大学在政府项目的资助下取得了大量的研发成果。对于此类利用政府公共财政资金资助完成的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日本先后有几种完全不同的做法。对于政府资助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日本传统的指导思想是政府保留其资助研究项目成果的专利权,将政府资助之研发成果即采取“收权政策”。而政府在取得专利权后,则负责把这种专利贡献给社会公众,把许可证发放给他人,既不能独占也无需收取专利使用费。作为回报,政府将为该发明实际完成人优先为其发放一张非独占的专利许可证。〔1〕日本在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基本法》将“科技创新立国”作为基本国策,这也作为相关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1996年,日本科学技术协会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对以前的“收权政策”做了一定的调整,即国立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发明人与国家共享政府资助所生的研发成果,并允许发明人用自己研究开发的成果创办企业。

1999年8月13日,日本颁布了被誉为日本版“拜杜法案”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该法效仿美国“拜杜法案”的做法,对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归属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和调整,按照其第30条之规定,接受政府研究经费的委托研究,其研究成果归属于受托方。因此,其改变了传统政府资助研发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制度。此外,对大学专利年费和专利申请费实施特例减免。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发项目承担者申请专利和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至此,日本在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归属上由原来的“收权政策”转变为“放权政策”,这也为日本高校技术转移机制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二)构建技术转移组织的运行制度

1998年5月,日本通过了《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大学研发成果通过专利许可授权转移到企业中,使大学等研发机构的研发成果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该法鼓励各大学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和推进大学技术转移,同时政府采取给予扶持经费和派遣专业顾问等资金和具体制度手段帮助大学建立技术转移组织(TLO)。〔2〕同时,鉴于此类机构在资金筹措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也规定了关于建立创投、融资等相关制度,以方便技术转移组织(TLO)获取相应的运营资金。此外,为了确保政府资助研发成果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得到应有,日本文部省(文部科学省的前身)与通产省与其他政府单位协调,制定了技术转移组织(TLO)的运作规则和监督准则。这些制度的出台使得日本大学技术转移由过去私人和企业之间的转移改为由TLO 专业化组织进行,提升了日本大学实施研究开发的积极性,推动了大学研究成果向市场的转移。〔3〕

(三)国立大学体制改革

《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和《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等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日本高校技术转移的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但由于当时的国立大学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大学教师人研发人员所完成的研发成果归自己所有,因此研发成果的转化和运用也由个人决定,大学无权干涉。由于个人一般都缺乏对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和能力,因而这并不利于大学的技术转移。鉴于此,日本于2003年7月制定了《国立大学法人法》,并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具体实施国立大学法人化计划,日本国立大学体制改革的序幕由此拉开,其与大学技术转移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学取得法人资格,并将大学里的职务发明归大学所有,大学对研究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同时有效的、有组织性地向企业进行转移〔4〕;二是大学可以出资拥用自己的技术转移组织(TLO),负责研发成果之推广活用;三是大学职员非公务人员化,大学可就其教职员工的兼职以及创业等自行设立标准。通过这些制度改革,将技术转移的主体由教师等个人转变为大学,更有利于发挥大学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和能力,同时也为教职员工的兼职和创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准备。

二、日本高校技术转移的政策导向机制

(一)鼓励大学创业衍生企业的政策导向

2001年5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开发表了“面向新市场、雇用创造的重点计划”,即“平沼计划”,其对日本产业竞争力下降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促进具竞争力企业成长”、“创造21世纪新市场”等应对策略。其间,日本政府在分析了美国自1980年颁布拜杜法案以来的经济表现,发现美国大学与产业紧密合作所产生的衍生企业是其经济保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平沼计划”中,日本提出“3年内发展1000家大学衍生企业计划”。在计划中,日本希望通过大学技术转移组织(TLO)、育成中心、政府补助与产学合作,在3年内促成1000家企业与大学合作创办衍生企业。此类企业主要有四类:(1)专利转移型衍生企业,即该企业的核心技术来自于大学的教职员工或学生研发所得的专利授权;(2)非专利的技术转移型衍生企业。这类企业的核心技术仍然来自于教职员工或学生,但技术的类型不限于专利;(3)人才转移型衍生企业。这类企业的创立者主要是大学的教职员工或学生;(4)出资型衍生企业。在这类企业的创办中,大学及其所属的技术转移组织参与出资,并协助相关设立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该计划的实施,日本政府在财政等方面都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支持。例如,日本政府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增加35%的预算用于支持大学衍生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日本许多大学也鼓励教师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创办企业。例如,东京大学率先成立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日元东京大学专门拨出100亿日元由自己的风险投资公司管理运作本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早稻田大学制定了3年内培育100家风险企业的计划。〔5〕在平沼计划的推动下,日本的大学衍生企业大量涌现,并得到了迅速发展。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的调查报告,日本大学在2004年底已创办了1112家衍生企业,该计划3年内建1000家的目标顺利完成。截止2007年底,来自大学科研成果设立的风险企业累计1773家,名列第一的东京大学设立的风险企业达123家;至2008年3月,风险企业中已有23家公开上市。〔5〕

(二)强化大学与企业间技术转移的有效衔接

由于日本大学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但大学的许多技术研发成果多为基础性研发成果或者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因而其商品化仍需要诸多工作;同时,许多企业缺乏掌握主流技术的能力。鉴于此,日本政府将基础研究交由大学研发机构承担,由大学研发机构负责前沿或前端技术的研发,而企业则负责此类技术的商品化。日本政府通过对科技研发项目的组织将大学等研究机构与企业紧密结合,从而使得基础研究、高技术研发和产品制造串联形成有效衔接,进而提升其产业竞争力。同时,为了减少大学与企业间的技术断层问题而造成无法承接商品化的情况发生,日本政府引导企业将其自身的发展目标与大学教师等研发人员的研发目标相结合。此外,为了有效促进大学与企业的合作,日本政府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支持架构,并从研发创意阶段、大学技术转移组织(TLO)到中小企业、育成中心、大企业实用技术开发等都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确保大学与企业合作的落实。

(三)为技术专业组织(TLO)的发展提供人力和财力支持

由于技术转移组织(TLO)在成立之初缺乏技术转移知识和经验,为了提升技术转移组织(TLO)的工作能力和推进高校的技术转移,日本政府从1997年就开始向技术转移组织(TLO)派遣专利许可专家和专利信息顾问以指导和协助其技术转移工作。专利许可专家利用其丰富的技术转移知识和经验,帮助高校的技术转移组织(TLO)转移了大量的技术成果,同时也为技术转移组织(TLO)以后的独立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专利信息顾问则利用其专利信息分析和利用知识和技能,指导高校和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方面的工作。

此外,日本政府在科技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其中为技术转移活动提供了相应的资金支持。以2004年为例,日本编列了37亿日元作为技术移转促进费、大学创立实用化开发企业补助金与大学新创意事业经营补助金等。日本政府的资金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技术转移组织(TLO)提供经费资助。日本政府对其承认的技术转移组织(TLO)资助经费比例可以达到其运行经费的2/3,但对资助经费和时间进行了限定,即每年资助的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万日元,时间不超过5年;(2)对大学衍生企业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促进高校和研发人员利用研发成果设立各类衍生企业,促进高校研发成果的转化和应用;(3)降低技术转移组织(TLO)的运行成本。一方面对技术转移组织(TLO)持有的专利实行专利费用的减免政策,另一方面为其下调相关税率,这些政策措施直接降低了技术转移组织(TLO)的运行成本。

三、成熟的技术转移组织(TLO)

(一)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

日本高校在发展过程中,根据自身的性质和资源状况选择了不同的技术转移组织(TLO)。概括而言,其包括内部组织型TLO、单一外部组织型TLO、广域外部组织型TLO 三种类型。

内部组织型TLO属于大学的一个内部机构,由大学提供所需的设施与资源,专职管理校内的研发成果,从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到技术转移都由该机构负责完成。这种组织形式职责清楚,便于大学科研成果的统一管理,但其追求盈利的定位与大学非营利性的价值定位存在冲突,且因其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其在技术转移的观念、思想等方面较为保守,同时缺乏相应的经验和人才。

单一外部组织型TLO通常由特定的大学法人出资设立,主要以股份公司法人或有限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主要面向特定高校开展技术转移业务。大学法人可以通过获取 TLO的股权,从而保留对TLO的经营管理的影响力。〔8〕这种组织形式下,TLO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且其在法律上与高校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因此有利于明确TLO与高校的法律关系与责任;同时,这种TLO大多具有专业的技术转移人员,其在专业能力和经验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由于很多高校的技术成果资源有限,因此专门针对本校的技术转移工作而设立一个TLO会导致其业务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广域外部组织型TLO则突破了这种限制,其并非面向某个大学开展技术转移工作,而科研与不同的高校合作,广泛地开展技术转移业务。这种组织模式下的TLO自由程度最高,业务范围也更为广泛,因而发挥的作用也更为明显。

(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高校的技术成果大多数为职务发明成果,其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其技术转移也就必然涉及到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系以及学校的利益,而如何分配技术转移所产生的收益则是高校在此工作中必须关注的问题。从日本的实践来看,高校TLO的技术转移收入在扣除日常的管理费以及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持费等成本外,一般都是在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系以及学校之间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而部分私立大学则是在发明人与学校间进行分配。不管是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系以及学校之间的三分法还是发明人与大学间的二分法,其都更多地向发明人倾斜。比如,在东京大学先端科技孵化器中心(CASTI)的技术转移收入中,CASTI收取30%的管理费用,发明人的分配比例为28%,而系所和学校各为21。这一利益分配原则的出发点是充分保障发明人的利益,一方面是鼓励其继续从事研发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发明人积极参与到技术转移工作中来,从而促进学校研发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专业的团队和充分的市场化运作

日本TLO的团队并不庞大,但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由于技术转移必然需要交易各方对交易的技术本身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同时技术转移也涉及到专利等法律事务,因此就要求技术转移团队对技术和专利制度等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日本高校TLO无疑具备了相应的素质和能力。以东京大学先端科技孵化器中心(CASTI)为例,其近二十位人员主要由技术人员和专利人员构成,技术人员大多是医学、药学、生物学、化学或电学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利人员是指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此外,还有部分从事行政事务的职员。这种人员构成有利于技术转移中相关专业问题的处理。

如前所述,日本TLO的组织形式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其基本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技术转移流程。一般而言,其都包括研发成果的挖掘和评估、研发成果的转化和转化反馈三个阶段的工作。同时,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积累,日本高校的TLO逐渐实现了高度的市场化运作,这使得日本高校的TLO能够更加快速地成长,也更具市场化的能力,这也有助于日本高校的技术转移工作。

四、日本高校技术转移给我国的启示

日本为了推动高校技术成果转移的一系列做法和经验,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之处,具体而言,包括:

1.围绕技术转移逐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政策制度和引导。2015年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制度设计上已经触及到高校技术转移的激励与利益分配等问题,但这些制度如何与《专利法》、《职务发明条例》有机协调需要进一步探讨。此外,在政策上如何引导和支持高校进行技术转移也需要国家及地方政府予以探索,其涉及到资金和税收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2.根据地区、高校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打造技术转移平台。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技术转移工作实际上是由科技处(或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的,其在人员、资金以及自主权等各个方面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技术转移效果可想而知。学习日本的经验,选择和打造合适的技术转移平台就非常重要了。

3.培养专业的技术转移人才。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都是原来从事一般行政事务或者科研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其既不懂专业技术知识,又缺乏专利等法律知识,其显然不具备从事技术转移工作需要的知识储备和能力。因此,培养专业的技术转移人才,打造技术转移团队是提升我国高校技术转移效果的重要内容。

〔参 考 文 献〕

〔1〕张晓玲.政府资助形成的发明成果知识产权归属〔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2〕杨琼.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7.

〔3〕李小丽.日本大学专利技术转移组织运行的宏观驱动机制探析〔J〕.现代日本经济,2014,(04):55-63.

〔4〕曹勇.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后的产学合作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体制〔EB/OL〕.http://www.iprcn.com/IL_Lwxc_Show.aspx?News_PI=1380,2015-11-12.

〔5〕方厚政.日本大学科技型衍生企业的兴起及启示〔J〕.工业技术经济,2010,(11):15-19.

〔6〕李小丽、何榕.日本TLO运行策略研究及启示〔J〕.当代经济,2014,(03):134-136.

〔7〕郭庆.日本高校技术转移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湘潭:湘潭大学,2013.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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