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及运行绩效研究

2016-03-06 07:04
关键词:制度设计政府采购绩效

胡 建 锋

(许昌学院 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中国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及运行绩效研究

胡 建 锋

(许昌学院 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461000)

摘要: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制度绩效初步凸显。但现实中制度运行还存在制度设计不完善、体系建构不科学、预算约束不到位及制度绩效不明显等弊端。通过完善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创新政府采购的机制建构、提升政府采购的人员素质等途径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绩效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1]实施政府采购是推行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该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继而国家各级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根据这一基本法律相继出台了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配套性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的合法性、规范性程度大大提高。然而,现实中这些制度运行的状况如何,是否产生了应有的绩效。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同学界同仁交流。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理性认识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于政府采购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一致性的观点,主要原因是不同学科的不同研究指向和不同学科范式使然。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条指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①我国学者郭小聪认为:“政府采购(Government purchase),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府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P231~232)我国学者卓越教授认为: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为了实现行政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服务、工程建设等项目的采购。[3](P120)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对政府采购的概念总结如下:

1.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基于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行政体制,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设定,具备政府采购主体资格的应该是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共组织。首先是各级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次是各级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我国的一种特殊组织类型,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②是以特定的公共利益为目标,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包括民主党派等政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4](P9~10)再次是社会团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团体分为官办和民办两种类型,也是向公民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组织类型,尤其是官办社会团体,例如工、青、妇三大团体是纳入政府财政供给范围的准政府组织。

2.政府采购的客体是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对象可以说是无所不包的。为了便于管理和统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其性质将采购对象分为三大类: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此外还包括建造房屋、新修水利、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基础设施。服务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劳动关系,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服务、培训服务、劳力服务等。

3.政府采购所使用的是国家财政资金

由于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其运转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具体来说,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例如国债),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和政府的公共服务收费所形成的公共资金,在财政支出中具体表现为购买性支出。

(二) 政府采购的特征

1.特定性

即政府采购主体的特定性。这是就政府采购的主体资格来说的,是经过国家法律规定的,享有采购权利,履行采购义务,承担采购责任的特定组织。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承担政府采购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等特定组织。这些机构的最大特点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追求社会效益。[2](P234)

2.广泛性

即政府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广泛性源于两个原因:第一,政府等公共组织面对公民和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必须有所回应地促使采购多样化;第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极其复杂,加之公共产品和服务自身的多样性,使得采购必须多样化。例如,政府公共政策的生产过程就需要多种“原料”。

3.公共性

即政府采购目的的公共性。政府采购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不是个体利益的实现。整个采购的过程主要适用于国家公法,而不是私法,即便是肇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所提倡的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强调公共部门的企业化运作,但是这种运作还是建立在政府严密的监控和制约之下的,也就是说要受到国家公法的约束。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通过财政预算获得拨款,即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批,才能进行相应的采购活动。

4.政策性

即政府采购行为的手段性。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不同,政府采购能产生社会效益,体现的是公共利益实现的需求,是为实现政府职能服务的,政府采购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的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2](P234)例如,通过政府采购可以支持民族企业的发展、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扶植中小企业实施创新等。可以认为,政府采购就是公共政策的常用方式。

5.非营利性

即政府采购过程的公益性。由于政府采购主体的特定性和采购目的的公共性,决定了采购不是促使采购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般购买行为,而是为了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满足公众需求的非营利性行为。这是政府采购行为与企业采购行为的根本区别。政府采购正常运转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建构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采购主体利用采购过程损害公共利益;二是实行有效的组织激励机制,维持采购体系的正常运转。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行为的非营利性,各国都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有效。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及运行问题

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指的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制定的政策、原则以及规范采购实施的各类法律、制度、规则的总称,它随着政府采购的发展而不断健全完善,保障和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化、法治化管理。[5](P23)目前,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配套措施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逐步加快,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制度体系设计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的制度体系设计是政府采购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制度体系设计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运行状况。

1.制度设计不完善

(1)制度规范存在空白。作为规范政府特定行为的制度体系,其内容必然是前后连贯统一的。也就是说,对特定社会行为有效性的规范和约束依赖于合理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制度内容的不严密,或者制度形式存在漏洞,必然导致制度功效的缺失。例如,在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及信息统计工作监管方面,目前,《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具体涉及这一点,法律规范存在空白。即便财政部在2000年12月颁布了《关于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初步统一了政府采购网站建设方案,但是对于如何开展网上电子化采购以及如何完善通过互联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众所周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是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基本依据。认真做好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对政府采购各当事方的信息行为作出明确的制度规范,具体规定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意义非常重大。很显然,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还没有做到这一点。

(2)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关于制度的绩效问题,制度经济学是通过分析制度体系的耦合性来考量的。一项制度安排的效率不是独立于其它制度安排单独运行的结果,而是取决于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之间的耦合作用,或者说,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是制度结构中其它制度安排的函数。[6](P52)作为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实现形式,政府采购的绩效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设计是否是耦合的。具体来说,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方面都不能有明显的冲突和矛盾,要符合一般的制度设计逻辑。然而,现实状况却不尽如人意。例如,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串标行为的处罚,就存在明显的矛盾现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1999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却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这就使得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所适从,加大了执行的随意性,从而大大地削弱了法律的约束力。

2.体系建构不科学

(1)权力配置不合理。政府采购要实现其功能,不断提升绩效,除了合理的制度设计之外,还需要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现代管理学理论认为,权力的合理分离和有效组合是实现组织效能的必要条件。但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权力过度分散和过度集中的问题仍然存在。例如,在采购过程的监督方面,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相关的配套性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财政部门行使监督权力的范围和方式,对采购工程中的违规事件,财政部门缺乏基本的调查权和审查权,在接受处理一些投诉案件时,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督权,由此造成财政部门招标监督权的虚置现象。

(2)机构设置不规范。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采购机构的管理关系还没有理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但是,现实中,由于地域环境的差异以及各地开展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不同,各地机构的设置比较混乱。从单位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组成来看,有的是参照行政单位来设置的,有的则是参照事业单位来设置的;从行政隶属关系来看,有的是挂靠在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之下的,有的则是归属于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不管是哪种挂靠方式,采购监管机构在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挂靠职能部门的影响,其监管职能的公平、公正性就会受到影响,现实中出现的设租、寻租等违法趋利行为就是例证。组织机构设置的差别直接影响到整个政府采购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协调,影响到政府系统上下层级之间权力的配置和责任的划分。另外,不管是哪种机构设置方式,采购监管部门的行政级别普遍较低,因此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性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采购行为的监管力度也有限。机构设置的不规范必然加剧采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削弱供应商应标的积极性;此外,还给采购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为串标、暗中陪标等违法行为提供方便。从而影响到政府采购的绩效。

(二)运行效益存在的问题

1.预算约束不到位

预算管理是目前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主要形式,政府采购绩效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预算体制的状况。目前,我国实行的政府预算编制体制相对滞后,建立在部门预算基础上的政府预算编制体制对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的作用有限,从预算编制到审批和修正,原有的预算体制与政府采购的需求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另外,相关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基于自身部门利益的考虑,变相规避预算约束,致使预算在执行中不到位,不能有效约束采购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目前我国建立的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的体制,没有相关配套措施使执行采购者参与预算决策的机会,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偏离政府采购工作预期目标的情况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中,一些部门重视不够,工作计划不周,加之地方财力难以确定等诸多因素,导致政府采购预算很难做到规范细致,在时间上不易掌握,很容易形成一批时限要求很强的临时或追加采购预算项目,从而影响到正常的招投标工作,这些都使预算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

2.制度绩效不明显

我国自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政府采购行为逐步规范化,采购规模进一步扩大,功能逐步凸显。根据财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7 305亿元,比2013年增长924.24亿元,增长5.6%,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4%和2.7%。③成绩是可喜的。但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其发展仍然有一定差距。首先,在采购规模上,2014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仅占当年GDP的2.7%。④而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GDP的15%到20%。这说明不少购买性资金仍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特别是多数工程项目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此限制了政府采购作用的有效发挥。其次,在采购结构上,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比重占主要部分,而服务方面的比重则较低。从这一角度来看,政府采购资金的分配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性。从各级地方政府的采购情况来看,车辆购置、办公用品购置、工程建设和一些简单化、标准化的产品是地方政府采购的主要项目,而涉及服务项目方面的采购几乎是一片空白。③这些现象说明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没有很好地发挥效用,也没有最大程度地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应有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再次,在采购方式上,据调查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采购小部分是集中进行的,大部分则是没有计划编制的分散进行的,即便是纳入采购程序的项目,受制度约束的成分也很少。③也就是说,采购制度规范没有在现实中发挥应有的功效,围绕政府采购进行的制度设计和体系建构还没有有效促使采购各方利益协调,实现帕累托效率,促进公共利益的增进和社会福利的增加。

三、提升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绩效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有效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但是这些制度规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甚至制度体系本身还存在非耦合性的现象;现实中,由于制度设计及其衍生出的一些原因导致政府采购的低效、腐败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应有的社会功效,为此本文认为应该通过以下措施来纠正:

(一)完善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是对国家财政资金的权威性分配方式,其实质就是有效利用公共财政资金,通过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等资源,最终来满足公众需求,促进公共利益的增加。为了保证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约。从前文可知,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设计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要设计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政府采购过程之所以出现一些违背采购初衷的现象,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基于采购问题导向的现实制度需求和我国立法体制分散的实际状况之间的矛盾使然。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比较分散,国家立法机关既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还有各级国家司法机关。由于这些立法主体之间存在复杂的职能关系,加之各立法主体在启动立法程序时不同的利益倾向性,客观上导致对同一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不同的立法倾向性,那么出现法律制度体系的非耦合性也是在所难免的。本文认为,应该对涉及政府采购的所有法律法规进行重新整理,基于制度耦合性的价值需求,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政府采购法创制的有益经验,以现有《政府采购法》作为基本蓝本,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规范。例如,修正完善政府采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内容,系统化地明确采购者、供应商、监管者、社会公众的法律角色。建议尽快出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职业资格认证办法》等各种密切衔接的专门法规,不仅要规范政府采购人的行为,更要严格约束采购机构、供应商的行为,同时还要弥补公共资金所属主体权利虚置的弊端。

2.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1)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预算管理是政府采购运作过程的重要手段,预算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过程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采购预算的合理性程度。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应当是一个统一完整的采购预算体系,预算的制定和执行部门应有效分工和合作;预算内容详细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数量、范围、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是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涉及多个部门的利益,其运行过程又需要多部门的有效分工与合作,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制度真空、“公地悲剧”等现象。因此,应该完善采购预算相关的制度规范。首先要完善采购预算编制的制度。政府采购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考虑到政府采购预算的客观实际,尤其是要将政府财政收支的预算详细制定出来。各部门在制定采购预算时,必须全面反映本部门的所有财政收入和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在内的所有财政支出项目。完整、准确地编制部门采购预算,内容要尽量具体到采购的资金数额、采购内容、招投标时间等。此外,各部门在制定政府采购预算时,应该尽量根据现实中的采购需求进行,不能随意扩大采购规模,出现超出预算标准的现象,要保证采购的产品质量并适应现实需要。其次要完善采购预算执行制度。明确预算执行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目前,基于我国政府采购运行不规范的现实,应该强化预算执行环节各采购当事人的责任划分,甚至针对采购数额较大的项目,要明确制定具体的专门责任制度。

(2)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加强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财政部门与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合作。把三者的监督职责通过制度明确起来,使得政府采购监督系统化、合法化。从财政部门的角度来说,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绳,实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督;人大机关要基于其财政预算、决算方案的审查权,对政府采购实施定期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审计部门要基于其职责,对具体的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专门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认真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规范和督查,严肃处理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保持政府采购人才队伍的纯洁性。此外,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保证社会监督的有效性。社会监督主要是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由于社会监督具有主体范围广、监督力量强、监督迅速及时等特点,在政府采购监督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建议制定《政府采购社会监督条例》,具体规定社会监督的各项事宜。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该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等内容,自觉接受包括供应商在内的社会大众的监督。要建立供应商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管理制度,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

(二)创新政府采购的机制

1.建立分工合理、协调运作的管理体制

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明确政府采购的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划分。决策部门要明确任务,切实担当责任,合理采纳决策信息,正确行使决策权力;执行部门要切实履行采购职责,认真处理好常规采购项目和特殊采购项目的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折不扣地行使权力;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权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监管部门与执行机构之间的权限和责任。要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要建立供应商投诉制度,有效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运转科学、系统高效的管理机构

按照“统一领导,分层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体系。建议在中央政府部门中设立政府采购全国机构委员会,制定全国性的采购方针、政策,并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局作为它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政府采购事务,宏观指导各级政府采购事务。在各级地方政府机构中设置采购管理部门,例如在省级部门设置政府采购厅,作为本地区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设立相应的政府采购中心来具体组织政府采购事宜。另外,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要认真履行采购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能,对其实施执业准入制度管理,并加强对其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提升政府采购的人员素质

现代系统理论认为,要素的品质是决定系统功能状况的重要变量。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运行、制度设计的绩效要通过正确的执行才能发挥出来。为此,笔者认为要加强政府采购的人才队伍的培养。政府采购是一项程序严谨、技术要求高的政府活动。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需要采购人员具备相应的政治思想、业务技能、专业技术方面的品质。这也是纠正采购制度设计偏差、运行机制不顺畅、采购绩效不明显的重要措施之一。

1.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提升采购人员素质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人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从知识背景、年龄结构角度分析距离合法的政府采购需求相去甚远。为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组织培训、进修、专业实践、外出考察等方式,组织采购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组织专业性的政府采购业务进修,实行采购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地区之间政府采购人员的交流学习,学习先进经验。

2.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激发采购人员工作积极性

绩效考核是目前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制度创新,所谓绩效考核就是通过制定符合组织目标的绩效指标来引领组织成员实现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来决定组织成员的奖惩、升迁。对于在工作中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相应的绩效奖励;对于徇私枉法、贪污腐化的人员实施绩效惩罚,以此来促使政府采购依法、高效运转。激发政府采购人才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良好的竞争与合作的局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

3.加强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人才交流与合作

选派优秀人员到国外高校深造,与西方发达国家展开政府采购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和培训人员,借鉴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注释: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②参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第252号国务院令发布, 2004年6月27日修订)。

③数据根据中国财政部网站公布计算得出,http://www.mof.gov.cn/was5/web/search,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简要情况,2015-07-31。

④数据来自人民网: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范围规模不断扩大,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n/2012/0629/c70731-18413380.html,2012-06-29。

参考文献:

[1]胡锦涛.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 人民日报,2012-11-09(2).

[2]郭小聪.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卓越.政府绩效管理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娄成武,等.公共事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5]肖艾林.基于公共价值的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4.

[6]国彦兵.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文章编号:1671-1653(2016)02-0039-06

收稿日期:2016-03-18

作者简介:胡建锋(1974-),男,河南许昌人,许昌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中原经济区“三化”协调发展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许昌学院中原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三农”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DOI 10.3969/j.issn.1671-1653.2016.02.006

System Design and Performance of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U Jian-fe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uchang University, Xuchang 461000, China)

Abstract:Since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was issued and implemented in 2003, the process of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has been accelerated and the preliminary performance of the system has been highlighted. But in reality, there are disadvantages in system operation: system design is not perfect system construction is not scientific, budget constraints are not in place and system performance is not obvious. The problems can be solved by perfecting the government purchase system design, innovating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personnel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Key words: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design;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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