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论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
——《刑事审判参考》三个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评析
马永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程序由开始走向终结并最终完成闭合具有运行的内在推动力,这种自治性的特征进而表现为对程序行为有因必有果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程序的恣意与反复。诉讼制度越发达,程序的闭合特征就越明显,闭合能力也越强,程序违法行为也就越早被发现,并引发程序发展方向的实质调整。在程序的基本功能难以充足发挥的状况下,首要任务是疏导畅通原有程序,而非增设流程。《刑事审判参考》三个指导性案例提供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实践样本,表达了司法所能提供出的最大运行空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是程序自治功能的延伸和展开,否则其实践效果仍将停留于证据采信规则层面,所增设的流程环节只能空置,难以实现遏制非法取证的目的。
程序自治;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以下简称为刑参)总第101集非法证据排除专栏发布三个指导案件,即第1038号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39号李某某运输毒品案和第1040号尹某受贿案。第1038号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终审判决认定,因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剩余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运输毒品罪,也无法证明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或自己吸食,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裁判理由分析认为,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