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之再完善

2016-03-06 12:15:5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张 涛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困境与出路: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之再完善

张 涛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但没有作出系统性的规定,故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例依然鲜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之不得已是其作为程序证人出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接受质证,但鉴于侦查职业的特殊性,应有别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为完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需制定出庭的具体步骤、设立出庭的保障措施、明确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同时赋予侦查人员公务秘密拒证权等权利和义务,促进控辩双方均衡对抗,达到有效质证的目的。

侦查人员出庭;证据收集合法性;质证;制度完善

在传统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人员主要是负责侦破案件,收集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材料,待案件侦查终结后,再将这些证据材料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很少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长此以往,逐渐形成了侦查人员不出庭的司法惯例,必要时以“破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代替出庭。然而,近年随着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问题日益突出,要求侦查人员出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接受质证的呼声不断高涨。

在此背景下,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作出了回应,其在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的两种情形:一是侦查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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