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城市群建设之集体行动困境

2016-03-06 14:14郑州师范学院教务处河南郑州450000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制度安排集体行动区域合作

苗 硕(郑州师范学院 教务处,河南 郑州 450000)



探析我国城市群建设之集体行动困境

苗 硕
(郑州师范学院 教务处,河南 郑州 450000)

摘 要:集体行动困难普遍存在于社会环境之中。奥尔森在他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出了集体行动理论,该理论包含了“理性经济人”“集体行动”“搭便车”“选择性激励”等代表性观点。本文从集体行动理论的基础着手,通过集团规模、组织成本、制度安排三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城市群建设以及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方面存在的实践性问题,并结合上述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集体行动;集团规模;组织成本;制度安排;城市群;区域合作

集体行动困难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美国公共选择学派奥尔森作为集体行动理论的代表人物,在他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出了“理性经济人”、“集体行动”“搭便车”“选择性激励”等代表性观点。本文侧重于从集体行动理论入手,结合集体行动理论解释分析了当今我国城市群建设或者区域合作机制方面存在的实践性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一、集体行动理论基础

(一)集体行动区别于个体行为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经济学家们强调了集体与个人行动的一致性,集体是无数个个体的加总,分析方法也由分析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直接上升至宏观层面来分析经济问题,而忽略了个体与整体之间,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差别。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告诉我们,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不存在等价关系。而且,我从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得到启发,个体理性与集体的理性不能等同,个体理性因素会使集体产生非理性。因此,集体选择不同于个体选择,最主要体现在个体偏好的多样性、集体选择交易成本、个体理性有限性三个方面。一是个体偏好呈现多样性,个体偏好的加总并非是集体偏好。“由于个人的偏好必须合为一体,形成一致,集体决策就不可能像形形色色的私人选择那样充分地满足个人欲望的多样性。”[1]根据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由于个体偏好不同,个体偏好的加总不可能与社会集体偏好画等号。由于个体偏好的差异性会导致集体选择并不能够体现出个体的偏好,或者说个体的偏好并不能在集体选择中得到很好的体现。二是集体选择的交易成本高于私人选择。在市场交易中,私人的权利与收益呈现的是对等关系,个体收益多少与所做努力付出相等,个体选择能够在市场中得到很好的反馈。与之不同的是在集体选择中,个体权利与收益呈现出不对等关系,个体的选择未能在市场中得到及时、完全的反馈,诸如“公地的悲剧”等道德风险必然会产生。而且集体选择涉及较多的个体,个体偏好又存在差异性,集体选择达成一致性决策较为困难。三是个体理性的有限性。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当中,个体对于了解掌握全部的社会集体选择时,需要付出高昂的信息和监督成本,但从中获得收益却相对有限,因此个体也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于己不利的集体选择。

(二)集体行动困难成因

主流经济学派将个体行为选择与集体行为选择混为一谈,忽略了个体行为与集体行为之间的差异性。既然个体行为与集体行为之间具有差异性,根据理性经济人、公共物品、人的自利性三个前提假设,公共选择理论代表人物奥尔森提出了集体行动理论主要观点,即“除非一个集团中的人数很少,或者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2]然而奥尔森关于集体行动困境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一是集团规模的大小。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个体是否为集团提供足够的公共物品是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即个体为集团提供的公共产品所带来的边际收益能否等于其边际成本。当其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个体能够提供公共产品直到二者相等为止。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个体分享的集团收益,其份额的大小取决于集团中个体数量的多少。集团规模越大,包含的个体数量越多,则个体所得的份额就小,个体收益也就越小。当个体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时,个体将停止提供公共物品,集团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也就偏离最优的水平。另一方面,规模大的集团也往往因为个体数量庞大,集体选择无法满足多样性的个体偏好,同时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无法提供最优水平的公共产品。二是集团的组织成本。根据集团规模的大小,其组织成本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一个小集团而言,即使个体承担一大部分成本,它也可以获得集团中较大部分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共产品的提供即便没有组织、协议也可以达到最优。对于大集团而言,由于个体数量庞大,集团必须借助于组织或者协议才能提供一定量的公共产品。而且在大集团中,要想达成某种协议,必须经过集团中个体的讨价还价,这也大大增加了组织成本。因此,组织成本是关于集团中个体数量的增函数,即集团规模越大,组织成本越高,从而导致大集团不会受到激励而采取集体行动。三是选择性激励。集团采取选择性的激励措施,无论是积极或者消极的措施,都能够使集团中的理性个体为集团利益服务,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这里的积极是指奖励为集体利益“做贡献”的个体,以便对其他成员进行必要的诱导。消极是指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迫使那些对于集体利益“不作为”的个体为集体利益提供服务。通过奖励那些为集团利益服务的个体,使他们的效用处于一个更高的无差异曲线,获得更高的效用;而惩罚那些无益于集团利益的个体,强制性地使他们承担无行动所带来的成本,迫使个体为集团利益提供必要服务。

二、城市群建设中的集体行动困境

所谓城市群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不同规模、职能、种类的城市以市场为纽带联系起来的城市体系。“城市体系具有严密的内部结构、高度的自组织能力和群体效益的城市有机体。”[3]城市群与城市相同,是节约费用、获得聚集效应的空间组织形式。城市之间的分工、协作,外部性的产生使得城市群内的企业或者产业得到外部经济,使其生产规模效益递增。近几年,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市场的纽带作用逐步显现,区域经济呈现出一体化的态势。目前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的城市群为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其中,珠三角城市群,共有各类城市24个;长三角共有各类城市55个;长江中游城市群共有各类城市31个。从产业聚集度、中心城市规模、包含城市数量的评价指标中得出,它们具备了大都市圈的特征。虽然我国城市群建设具有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城市、区域间的合作机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难题。在这里,本文试图运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来阐述城市群建设中的集体行动困境。根据奥尔森对于集体行动困境的解释,出现集体行动困境的原因主要是集团规模、组织成本、制度安排等三方面因素。

(一)城市群的规模大小

我们假定每个城市为理性经济人,城市作为个体,能否为城市群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或者公共产品取决于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城市的数量是能否产生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之一,城市群的规模越大,城市数量越多,城市个体收益的份额越小,收益越少。当一个城市为城市群建设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时,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要远远高于其所带来的收益,城市个体便停止向所在的城市群提供公共产品。然而,在城市群建设缺乏有效约束的条件下,由于不提供公共产品更显划算,此时城市个体作为理性经济人会采取搭便车行为,导致城市群发展将变得有名无实。

(二)组织成本

城市群是指利用市场机制将不同类型、职能、规模的城市联系在一起形成特定的区域。“城市群的发展在客观上要求突破行政区划限制,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实现区域资源要素在城市群区域内部各层次之间的优化配置。”[4]然而我国城市群分布于不同的行政区域,其产业结构分布、发展目标、环境保护等方面与以市场作为纽带的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群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性,甚至区域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同样存在冲突和矛盾。区域内各城市隶属不同行政区域,要提供公共产品,必须借助于组织或协议。而在城市数量较多的区域内,必须经过城市个体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讨价还价”过程才能达到某种协议,这将大大增加组织成本。此外,城市群中的中心城市在现有的行政体制框架内,缺乏跨区域协调组织能力,其权限仅限于中心城市本身。然而,区域经济的发展更多的是强调协调发展,而非一个城市的发展,能够做到有效协调必须付出更高的组织成本,这也就背离了城市群发展初衷。总之,城市数量越多,组织成本越高,导致城市群建设中城市个体越难以采取行动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

(三)制度安排

由于集体行动产生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即便城市群具有共同的战略发展目标和利益,城市个体经过理性的选择,同样不会采取行动。因此通过制度安排——选择性激励来刺激城市群中的城市个体,迫使其在理性的选择中自觉提供公共产品。这种刺激既可以是积极的,奖励那些为城市群建设付出“努力”的城市个体,将其作为引导;也可以是消极的,即对不合作的城市个体加以强制。目前,城市群建设以及区域间合作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专门协调、协作机构。例如城市地方政府在城市群建设中的定位、如何协调工作的开展、是否具有协调管理机构等在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得到明确,缺少相应的制度安排,如此一来更加剧了集体行动困难。在涉及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实质性问题时,各方要达成一致性意见,必须付出较高的成本,甚至无法达成一致。近年来多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垃圾的处理等就是例证。由于缺乏协调和激励机制,各地政府部门最终不能从区域经济发展的长远考虑,采取集体行动。

三、建议

针对区域合作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结合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应从合理设置城市群规模、市场调节资源配置、建立制度安排三个方面入手解决区域合作实践性问题,为城市群可持续性发展奠定基础。

(一)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群规模,完善城市群内部结构

以国外成熟城市群作为参照,它们是以中心城市为中心,周边城市为依托的倒三角型结构。中心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在国家内部甚至全球都属于经济中心,首位度较高。此外,中心城市聚集了大量的跨国企业集团、金融财团、各类组织机构等,第三产业比重高,例如伦敦、东京、纽约等城市,都具有较高的辐射能力和较大的辐射范围,这是我国城市所无法比拟的。在城市群内部结构方面,虽然一些城市群数量较大,但城市群中特大、大、中、小城市结构比例不合理,更加剧了集体行动困难。例如中原城市群29个城市当中,被列入大城市等级的只有郑州、洛阳两个城市,其他均属于中、小城市范畴。但郑州、洛阳目前首位度较低、辐射能力较弱,很难影响到中原城市群的其他几个城市。因此,依据自身综合经济实力、辐射能力,注重城市群内部结构比例,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群规模。通过提升中心城市的综合能力及影响力,根据内部结构比例,逐步扩大城市群规模。

(二)打破行政区域束缚,实现市场调节资源配置

一方面,以市场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纽带,改变目前行政手段调节资源配置现状。压缩地方公权力,放大公民权利,破除行政区域束缚,打破行政壁垒。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机制,提高要素的市场化程度,允许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在各个层次上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将社会力量、民间组织纳入城市群建设中来。鼓励官员、商人、民间智库、民众、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开通多种沟通渠道参与社会事务。“在顺应权力下放的发展趋势下,这些组织可被赋予一定的区域性政策的咨询权和许可权,通过广泛的自下而上的社会网络联系和经常性磋商,发挥多方面的地方才智与知识,凝聚共识,官、商、民合作共同维系城市群的可持续发展。”[5]通过市场调节及社会力量参与,将会大幅减少组织成本,提升集体行动能力,实现城市群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合作、谈判和选择性激励制度安排,制度化解决集体行动困难

由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区域协调、合作的法律法规,明确地方政府在区域合作中的地位,建立正式区域合作、谈判、奖惩机制,成立区域协调管理机构,明确其管理职能,使政府、社会参与区域合作时,能够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目前,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城市群的可持续发展都必须通过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实施,对区域发展的综合性规划、管理,更有利于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协调各方利益,调配、使用内部资源,使得资源在一定范围内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综合性问题,提升城市群建设发展的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52-253.

[2]【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2-3.

[3]魏后凯.现代区域经济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328.

[4]吴传清,李浩.关于中国城市群发展问题的探讨[J].城市话题,2003:30.

[5]薛凤旋,郑艳婷,许志桦.国外城市群发展及其对中国城市群的启示[J].城市经济与城市群,2014:151.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62(2016)02-0025-03

收稿日期:2016-02-15

作者简介:苗硕,男,汉,河南清丰人,研究生学历,讲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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