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门槛设定原则

2016-03-07 11:02:07张昕
中国经贸导刊 2016年2期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是我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碳排放权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我国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促进经济发展低碳转型的重要举措。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门槛(以下简称:纳入门槛)指强制要求参与碳交易的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基准量,它是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之一。纳入门槛设定直接影响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和排放总量,并与排放配额分配、碳交易活跃度和重点排放单位的碳市场履约成本等密切相关。科学合理设定纳入门槛是全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实现碳市场的减排目标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在深入总结分析国内外碳市场设定纳入门槛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合理制定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的原则。

一、我国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

我国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内容主要包括设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基准年(年段)及其排放基准量等因素。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7个试点碳市场设定的纳入门槛情况如表1所示。各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具有以下特点:(1)试点碳市场主要采用“控排目标+历史排放”的方法设定纳入门槛,即各试点碳市场主要以所在地区的能源消费强度下降目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为依据,并结合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历史数据设定纳入门槛,即纳入门槛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消费和排放情况等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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