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让人取得遗失物的法律依据

2016-03-07 17:57:51付媛媛权帅
当代旅游 2015年7期

付媛媛 权帅

摘 要:拾得遗失物制度由来已久,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遗失物品和拾得物品的情况频繁出现,遗失物的价值愈来愈贵重,遗失物的归属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美德,但现实生活中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依然存在。遗失物归属的待定状态使得“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基本原则大打折扣,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关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探讨我国遗失物转让两年后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遗失物;先占;取得时效

关于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我国采取了罗马法的立法例,即拾得人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在此情况下,如果拾得人对遗失物加以转让,关于遗失物的归属又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原所有权人只在两年内有权追回遗失物。二年期满后,实际占有遗失物的受让人能否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呢?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一、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我国的民事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我国民法中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确定了财产在一定期限内的权利归属。为了解决财产在期限届满后的权利归属,就有必要探讨取得时效制度。目前我国通说认为,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它是指公然、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法律规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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