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超
摘 要:简易程序是实现刑事诉讼科学化和高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符合法治建设进程对刑事诉讼的要求。目前应结合简易程序运行状况和司法工作实际情况,在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探索简易程序庭前准备机制,发现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对策,进一步发挥简易程序的功能。
关键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公诉机关
一、新刑诉法修改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新刑诉法颁布以前,简易程序由于在实践中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而为人所诟病。主要体现在:第一,适用范围的规定模糊。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公诉案件所称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明确是根据法定刑还是宣告刑来确定刑罚,规定较模糊;第二,被告人没有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司法机关拥有决定简易程序的绝对职权,忽视了刑事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第三,公诉人不出庭,不利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建立。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控、辩、审相分离的诉讼模式,三方职能各异,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裁判中立,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方向。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席法庭,使得控辩对抗的格局无法形成,辩护职能的履行受到严重影响,颠覆了对抗式诉讼的基本原理,混淆了诉讼职能的明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