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臣锋
[摘要]确定性源于人类对秩序和安宁的追求,是法律的本质需求。但另一方面,法律又离不开灵活性。灵活性可以使法律能够满足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二者之间的相互竞争,使法律在保持稳定的同时谋求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力求稳定。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世界三大法系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适应自身的各具特色的保持确定性与灵活性的不同手段,这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确定性;灵活性;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伊斯兰法系
一、确定性的追求
法的确定性源于人类对秩序和安宁的追求。秩序能够带来安全,而安全在某种意义上是人类对法律的第一需要。人类通过法律创造共同的生活秩序,寻求基本的安全感。因此,如果法律不具有确定性,它就无法规范人类的生活,也不可能为人类带来确定性的生活状态。在人类的法制史上,自始至终都存在着维护法律确定性的倾向。
(一)民法法系对确定性的追求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著述均十分强调法律的确定性。”“‘确定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了至高无上的价值,它已成为毋庸置疑的信条,是最为基本的目标。”这种法律确定性的信念,非常鲜明的体现在民法法系国家对于立法和司法的不同态度。
民法法系的一个鲜明特点是编纂内容完备的体系化的成文法典。从法典编纂的思想中,我们不难看出民法法系法律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的那种试图通过统一的法律来维护确定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