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鹏程
公共场所“侵权”法律不会旁观
文/江鹏程
近期,湖北“电梯吃人”事件刷爆了朋友圈。“遇到电梯该怎么走”“城里人遇到电梯这么玩”。或理性,或调侃,背后折射的都是人们对于公共安全的不信任。安全感从哪里来?在公共场所遇到飞来的横祸,法律应该如何界定?北京市怀柔区法院法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和您探讨公共场所侵权的那些事。
张扬所在小区旁边的一块空地正在施工。2011年12月周末的一天,张扬逛街回家时接到朋友电话,接打电话过程中,张扬走进了小区旁边的施工现场。在踏上一块钢筋水泥板时踩空,摔进水泥板下面的坑内,造成右小腿处粉碎性骨折,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了30多天。经调查,路面的坑洞是该施工队留下的。施工队在坑洞旁边留下了“注意”的警示牌,但是该路牌不知为何被移至离事发地5米的空地上。张扬伤愈后,与施工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3万余元。施工单位辩称,张扬是在没被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施工现场。且进入现场后一直接打电话,行为具有过错。而自己已用警示牌进行告知,故不同意张扬的诉讼请求,仅仅同意支付张扬2万元的医疗费用。经法官调解,施工单位最终赔偿张扬医药费、误工费5.9万元。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