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论交通事故“推定责任”及其定罪机能之否定
曹 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摘 要:司法解释将“分清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基础要素加以规定,而以不同方式确定之事故责任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中有何差异却并不明确。“推定责任”是在法律法规预设的特殊情形下,直接以推定的方式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并不以查清事故事实为必要。“推定责任”虽在行政法、民法层面有其正当化根据和实践价值,但因不符合刑事证明的要求,有悖于“分清事故责任”的规定,未满足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从刑法评价的独立性出发,应否定其定罪机能,不应将其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责任;推定责任;定罪机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分清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基础要素加以规定,而以不同方式确定之事故责任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中有何差异却并不明确。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离不开对行为人交通事故责任的科学确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却长期且普遍存在以下司法逻辑,即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因逃逸而被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2条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推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